臨時保護,是指對專利申請的一種非正式的保護。臨時保護有多種情況。在採用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的國家中,從專利申請公布之日起,申請人雖尚未獲得專利權,但可以享受臨時保護。如有人使用其申請專利的發明,申請人有權要求取得極酬,或保留在被授予專利權後補收專利使用費的權利。採用預告專利的國家在發明人登記預告專利後,對未完成的發明所給予的也是一種臨時保護。此外,各國一般都有關於喪失新穎性的例外規定,這是從授予專利權條件的角度給予發明人的一種臨時保護。
在發明公開上可以享受臨時保護的通常有三種情況:(1)在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發明創造;(2)第三人違反申請人本意的公開;(3)在學術或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對在國際展覽會上展出的發明實行臨時保護是發起制訂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原因之一。依該公約的規定,成員國的申請人在成員國領土上舉辦的官方或非官方承認的展覽會上展出其發明,只要發明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專利申請,其專利即不因展出而喪失新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