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1、將地下水資源行政管理職能交給州水利電力局。
2、礦泉水、地熱水的管理,按照中編辦(1998)14號文《關於礦泉水地熱水管理職責分工 問題的通知》精神進行管理。
(二)劃入的職能
1、原州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職能。
2、原州地質礦產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職能。
3、原州計畫委員會管理州測繪工作的行政管理職能。
4、原州計畫委員會制定國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地質勘查項目管理的有關職能。
5、原州經貿委、鄉鎮企業管理局等部門和單位行使的礦產資源行政管理職能。
(三)轉移的職能
實行政企分開,國土資源局不從事土地、礦產資源的經營活動,與所屬企業脫鉤,不再直接 管理企業及企業生產經營開發活動。
(四)下放的職能
1、將監督檢查全州執行和遵守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具體工作,委託局直屬 事業單位承擔。
2、將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修訂和評估工作、礦產權有償評估工作和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 職能,交局直屬事業單位承擔。
3、將土地勘測定界、地質勘查、測繪工作等方面的職能,交局直屬事業單位承擔。
4、將土地統征包乾、土地市場交易、土地登記等具體事務性工作,交局直屬事業單位承擔。
5、將土地、礦產資源開發整理的技術設計、項目實施、組織管理等具體事務性工作,交局直屬事業單位承擔。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州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章 ,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州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州國土規劃、土地利用規劃 、土地利用計畫和其他專項規劃,預測中、長期各類用地的需求,做到土地總需求與總供給 的大體平衡;並按管理程式,負責農地轉用和土地、礦產計畫指標的下達和管理;參與核定 州政府上報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指導和審查縣(市)、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 編制和實施礦產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組織 全州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
(三)監督檢查縣(市)、鄉(鎮)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 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或參與調處跨縣(市)及 有重大影響的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工作。負責全州 國土資源管理的宣傳、教育、科技等工作,組織指導國土管理幹部培訓。
(四)組織落實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的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 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確保耕地占補平衡 。協同財稅部門做好土地稅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五)制定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全州土地資源利用現狀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 測;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估價、登記等工作。
(六)管理全州土地市場,擬定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 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制定和實施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制定和實施鄉(鎮)、村用 地管理辦法,協調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土地市場管 理的地方性法規及規章,依法統一管理和監督土地資產、土地市場。
(七)組織開展州內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審查報批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 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報州政府、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負責授權範圍內的採礦權登記、發證管理和轉讓審批登記,對轄 區內的礦產資源統一分配、統一管理,切實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負責地勘項目的審 核與資質認證,參與審核開辦礦產企業的立項報告,採礦“三率”指標考核,礦山閉坑地質 報告審批,對礦產資源勘查、開採、閉坑的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九)組織監測和防治地質災害;保護地質環境和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 和環境地質;負責轄區內地下水資源的勘查、監測、儲量登記管理工作,協同水行政主管部 門對地下水資源管理開發利用進行監督管理,組織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 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承擔全州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地質資料和地勘成果;負責礦產儲量登記 、統計、分配、占用的審核報批;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上報確定地質勘查單位 的資格;依法管理開採礦泉水、地熱水採礦權的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的審核上報。
(十一)依法組織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監督檢查補償費征繳入庫工作,依據政府授權對違 反《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的案件進行行政處罰。
(十二)貫徹執行國家、省上有關黃金礦產管理的政策、法規,負責轄區內黃金礦產的開採 、生產、加工及其行業管理工作,業務上受省黃金管理部門的指導、檢查。嚴格執行《國 家金庫管理條例》,配合有關部門堅決打擊黃金走私及非法開採、提煉、加工黃金的活動, 確保所產黃金如數上繳國家金庫。
(十三)監督檢查國家、省州財政安排撥付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和其他資金;承擔州國土資 源實行資產化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並監督使用州級耕地開墾專項資金。
(十四)根據省、州有關規定,歸口管理全州測繪工作。
(十五)承辦州委、州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州國土資源局內設7個職能科室:
1、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 綜合統計、信息化建設、網路管理、新聞宣傳、檔案、信訪、保密、保衛、接待等工作;貫 徹執行國家、省、州有關財務、資產管理的法律政策和規章制度,負責局機關財務和資產管 理工作,承擔國家、省、州財政撥付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耕地開墾專項資金和其他專項資 金的財務管理和資產管理,對直屬事業單位的財物和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配合有關科( 室)對國土資源管理的各項行政收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進行征繳管理;承辦局機關公務員和 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工資、職稱評審等工作;根據上級規定組織全州國土資源 系統職 稱評審和職業技能鑑定、技術等級培訓考核;負責局機關幹部職工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2、規劃科
組織落實全州及重點地區國土綜合整治的措施,編制全州性及區域性的國土規劃、土地利用 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年度用地計畫;指導和審核 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開發、復墾整理等專項規劃和縣(市)、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 劃;參與審核報州政府和省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組織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立項、申報 和地質勘測、測試分析,承擔土地、礦產資源開發項目的實施與監督,參與項目檢查驗收工 作。起草全州測繪行政法規、規章,組織測繪行政執法,依法管理測繪市場,承辦行政複議 事項;負責州政務網地理信息系統數據組織和更新。
3、政策法規檢查科
組織起草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調研和起草綜合性土地資源、 礦產資源管理中的重大方針政策和發展戰略;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辦理有關行政 複議事宜;負責對法定職權範圍內的土地、礦產資源法規、規章的解釋、清理、彙編工作; 組織協調局內有關立法工作;監督檢查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依法組織查處重 大土地、礦產資源違法案件,承擔行政案件應訴工作。
4、耕地保護利用科
組織實施耕地特殊保護、耕地開發、農地保護、土地整治、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復墾等有 關規定;指導土地用途管制,分解下達農轉用計畫指標,參與大、中型項目可行性論證、選 址、定點及竣工後的驗收工作;負責基本農田保護、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的審查報批工作 。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州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 招標、拍賣管理實施辦法;負責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管理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國有土地劃撥 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負責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組織審查土地 評估機構資質,確認土地評估價格。
5、地籍管理科
組織實施地籍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辦法,負責全州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證書年檢、 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權屬糾紛調處及權屬管理工作;審查土地登記機構資格,建立建全 土地統計制度和土地動態監測體系;承擔或參與重大土地權屬糾紛調處。
6、礦產資源管理科(黃金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州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依法進行本州採礦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 讓審批登記;負責全州礦業秩序整頓,會同有關部門調處各類採礦權屬糾紛,查處各類違法 採礦活動,進行礦山企業年度檢查和“三率”指標考核;審查評估機構從事採礦權評估的資 格和國家出資形成的採礦權評估結果;依法收繳採礦權價款、採礦權使用費,參與礦山企業 可行性研究立項和審查報批工作。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和規範,對 礦產儲量進行登記和統計,對礦產資源供需形勢進行分析,研究擬定礦產資源政策;負責礦 產儲量評審機構的資質管理和評審結果的認定;參與礦山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的 審查;負責全州礦產資源占用和壓覆情況的審批;統一管理全州地質資料和地勘成果。負責 全州黃金礦產的開採、生產、提煉、加工、管理工作;審核上報境內黃金礦產地勘項目;貫 徹國家《金庫管理條例》,負責審批黃金生產、提煉、加工手續;完成省黃金管理部門安排 的各項工作任務。
7、地質環境管理科
負責全州地質環境保護和管理工作,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本州範圍內 城市、礦山地質環境、地質遺蹟的保護與管理;負責提供有關地質環境保護的審查意 見;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的整治工作;負責 地質環境監測網路的管理;依法管理境內開採礦泉水、地熱水、採礦權的登記發證和轉讓審 批登記的審核上報工作。
人員編制
原州土地管理局1998年核定行政編制20名,現核定州國土資源局行政編制16名,其中: 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副縣級);科級幹部職數10名,紀檢組科級幹部職 數1名。
非領導職務職數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保留核定下達的軍轉幹部編制1名。
核定後勤事業編制5名。
其他事項
1、州土地礦產執法支隊,科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12名, 其中:科級幹部職數2名。
承擔全州土地、礦產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全州各縣(市)國 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土地、礦產資源違法案件的處理;承擔全州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年度用 地、礦產資源開發計畫、農地轉用、土地徵用、探礦權及採礦權管理、土地和礦產資源資產 處置及土地使用權交易、礦業權轉讓等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調處土地、礦產 權屬糾紛,依法制止違背規劃、亂占耕地、濫用土地、浪費土地、非法交易土地、無證採礦、亂采濫挖、采富棄貧、采易棄難等破壞土地、礦產資源的違法行為,保護合法權益。
2、州土地估價事務所(州統一征地辦公室),核定事業編制8名,其中:科級幹部職數2 名。
承擔全州土地估價工作,負責州內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及時組織評估各類新增 建設用地,科學顯化土地資產量,建立健全地價定期公布制度,充分利用價格的作用規範土地市場,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組織審定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 價格,參與報州政府、省政府審批各類用地的審查、報 批工作。負責全州統一征地工作,承擔州內大、中型項目用地的統一規劃、統一征地、統一 開發、統一出讓、統一管理工作,依法保護耕地,為各項建設提供用地服務。
3、州勘測設計室,科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6名,其中:科級幹部職數2名。
承擔全州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其它重大測繪項目的組織實施,組織“數字甘肅”臨夏業務工作;負責全州測繪資格審查、測繪任務登記註冊;管理測繪基準和控 制系統;組織全州測量標誌的維護工作,負責地圖編制管理和審核;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管理測繪成果;承辦全州航空攝影的申報管理;負責測繪標準、技術規範、勞動生產定額管理;承擔全州國家建設、集體建設、農業建設、城鎮建設用地圖件的設計、測繪、定界工 作;承擔全州城鎮地籍、零星國有土地、村鎮規劃的測繪與製圖;配合省上規劃、地勘、測 繪等部門完成大型國家建設項目、地勘項目、礦山項目的勘測定界工作。
4、州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辦公室,科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8名,其中:科級幹部職 數2名。
負責編制全州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計畫預算、徵收基數核定、徵收任務分解,減(免)交礦 產資源補償費企業的審核報批,組織全州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繳入庫工作,依法對縣(市) 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入庫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貫徹《臨夏州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辦法 》,開展對工程、建築用砂石料的礦產管理補償費代扣代繳工作,依法對礦產資源補償費代 扣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查處違反《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 管理規定》的案件,保證國家預算內資金及時足額上解入庫。
5、州地質遺蹟保護開發辦公室,科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6名,其中:科級幹部職數2名。
承擔全州古生物化石的調查工作,建立全州古生物化石基本檔案;負責徵集流散於民間的古生物化石;聘請有關專家開展科學研究活動;組織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名稱 ,制定標準地質剖面等;對重點地段進行有組織揭挖;建立和規範古生物化石交易市場,有 組織的開展古生物化石的拍賣交易活動;負責編制古地質遺蹟自然保護區規劃;組織實施保 護區的日常管理、旅遊、教學、科研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