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敗犯罪刑事程式研究

腐敗犯罪刑事程式研究

《腐敗犯罪刑事程式研究》是2016年12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吳高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腐敗犯罪刑事程式研究
  • 作者:吳高慶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6年12月
  • 頁數:217 頁
  • 定價:38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9702342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本書以我國反腐敗的重大理論問題和實踐問題為導向,結合《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有關精神,採用比較的、實證的方法,對腐敗犯罪刑事程式的基本理論、異地管轄、證據轉化、違法所得沒收程式等問題進行了系統性研究,深入剖析了問題所在的原因,並提出了較為科學合理的對策建議。

作者簡介

吳高慶,三級教授,現任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校訴訟法學科帶頭人、碩士研究生導師,兼任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理事、浙江省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主持完成國家ji和省部級課題10多項;出版著作、教材10餘部;在《法學研究》等報刊上發表論文110多篇;獲得省部級優秀科研獎4項。榮獲第二屆“浙江省十大優秀中青年法學專家”稱號。

圖書目錄

第一章腐敗犯罪刑事程式導論
一、 腐敗犯罪刑事程式的概念
(一)刑法視閾下腐敗犯罪的語義邊界
(二)腐敗刑事程式的含義解讀
二、 建立腐敗犯罪刑事程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建立腐敗犯罪刑事程式的必要性
(二)建立腐敗犯罪刑事程式的可行性
三、 腐敗犯罪刑事程式的構建原則
(一)正當法律程式原則
(二)程式謙抑原則
(三)司法協助原則
第二章腐敗犯罪異地管轄制度
一、腐敗犯罪異地管轄的基礎理論
(一)管轄理論及其制度輪廓
(二)腐敗犯罪異地管轄的必要性與程式性價值
二、司法實務中的腐敗犯罪異地管轄
(一)腐敗犯罪異地管轄的緣起
(二)2004~2015年腐敗犯罪異地管轄概況
(三)司法實務中異地管轄的特點
三、腐敗犯罪案件異地管轄的實踐啟示
(一)學術領域的相關理論爭點
(二)爭議原因的深層解讀
(三)異地管轄制度化的現實條件
四、腐敗犯罪異地管轄制度的改革與完善
(一)跨國語境下刑事異地管轄略覽
(二)總體藍圖
(三)具體路徑
第三章特殊偵查手段在腐敗犯罪案件中的運用
一、特殊偵查手段概念的界定及其種類
(一)特殊偵查手段的概念
(二)特殊偵查手段與有關概念的區別
(三)特殊偵查手段特徵
(四)特殊偵查手段的種類
二、腐敗犯罪案件運用特殊偵查手段的重要價值
(一)反腐敗鬥爭的實際需要
(二)履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義務的需要
(三)國際合作懲治腐敗犯罪的需要
三、域外在腐敗犯罪案件中運用特殊偵查手段的立法及實踐
(一)國外在腐敗犯罪案件中運用特殊偵查手段的立法模式
(二)域外在腐敗犯罪案件中運用特殊偵查手段的立法及實踐
四、我國腐敗犯罪案件運用特殊偵查手段存在的困境
(一)特殊偵查手段在我國的立法現狀
(二)檢察機關運用特殊偵查手段的現實困境
五、“技術偵查措施”存在的問題
(一)“技術偵查措施”這一名稱不準確
(二) “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這一適用條件規定模糊
(三)“批准手續”的規定不夠完備
(四)未明確規定特殊偵查措施的種類
(五)缺乏針對特殊偵查手段運用不當的救濟措施
六、完善“技術偵查措施”若干建議
(一)由“特殊偵查措施”代替“技術偵查措施”
(二)明確適用條件,強調最後手段性原則
(三)細化“批准手續”的相關規定
(四)明確列舉特殊偵查措施的種類
(五)特殊偵查手段運用不當的救濟措施
第四章腐敗犯罪的起訴和審判程式
一、腐敗犯罪案件的起訴、審判的基本原則
(一)腐敗犯罪懲罰的罪刑相適應原則
(二)保持司法特權與有效偵查、起訴、審判的平衡原則
(三)腐敗犯罪執法措施的最大成效原則
二、完善腐敗犯罪案件的起訴制度
三、完善腐敗犯罪案件的審判制度
(一)對腐敗犯罪人的相關規定
(二)對腐敗所得財產的相關措施
四、完善腐敗犯罪案件的制裁製度
(一)對腐敗犯罪人的相關制裁
(二)對腐敗替代財產進行沒收
五、消除腐敗行為的後果
(一)促使犯罪的人重新融入社會
(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對消除腐敗行為後果的規定
(三)建立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相適應的制度
第五章腐敗犯罪案件證據轉化制度:以賄賂案件為例
一、賄賂犯罪案件證據的特點
二、賄賂犯罪案件證據轉化的理論基礎
三、賄賂犯罪案件證據轉化的法律基礎
四、賄賂犯罪案件初查證據的轉化
(一)初查制度的形成和司法實踐
(二)初查的合理性與合法性
(三)賄賂犯罪案件初查證據的證據能力
(四)賄賂犯罪案件初查證據的轉化方式
五、賄賂犯罪案件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證據的轉化
(一)賄賂犯罪案件紀檢監察調查的實踐
(二)賄賂犯罪案件紀檢監察調查證據的證據能力
(三)賄賂犯罪案件紀檢監察調查證據的轉化規則
(四)賄賂犯罪案件紀檢監察調查證據的轉化方式
第六章腐敗犯罪證明制度
一、腐敗犯罪證明制度的理論解讀
(一)腐敗犯罪證明制度的概念界定
(二)腐敗犯罪證明制度的理論和實踐價值
(三)腐敗犯罪證明制度的特殊性
二、域外腐敗犯罪證明制度
(一)香港地區腐敗犯罪證明制度
(二)新加坡腐敗犯罪證明制度
(三)南非腐敗犯罪證明制度
(四)英國腐敗犯罪證明制度
(五)《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有關腐敗犯罪證明的規定
(六)上述國家和地區腐敗犯罪證明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三、我國腐敗犯罪證明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一)未明確規定在腐敗犯罪中適用推定製度
(二)未明確規定污點證人作證豁免制度
(三)頻繁套用書面證言制度,證人極少出庭
(四)證人、舉報人、被害人保護制度不力
四、完善我國腐敗犯罪證明制度的若干對策
(一)建立適度的推定製度
(二)建立污點證人作證豁免制度
(三)完善相關制度以提高證人出庭作證率
(四)完善證人、舉報人和被害人的保護制度
(五)完善腐敗犯罪證據審查判斷制度
第七章腐敗犯罪違法所得沒收程式
一、腐敗犯罪違法所得沒收程式的基本理論
(一)腐敗犯罪違法所得沒收程式的概念界定
(二)腐敗犯罪違法所得沒收程式的主要特徵
(三)腐敗犯罪違法所得沒收程式的理論基礎
(四)腐敗犯罪違法所得沒收程式的設立意義
二、域外有關立法與實踐及對我國的啟示
(一)美國民事沒收制度
(二)英國民事追索制度
(三)新加坡《沒收貪污所得法》
(四)《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中有關腐敗財產沒收的規定
(五)域外立法對我國的啟示
三、我國腐敗犯罪違法所得沒收程式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腐敗犯罪違法所得沒收程式與正當程式的矛盾
(二)腐敗犯罪違法所得沒收程式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地位
(三)腐敗犯罪違法所得沒收程式的適用範圍
(四)腐敗犯罪違法所得沒收程式的啟動條件
(五)腐敗犯罪違法所得沒收程式的證明標準
(六)腐敗犯罪違法所得沒收程式的保障措施
(七)審判後境內外財產的處理情況
四、完善我國腐敗犯罪違法所得沒收程式的建議
(一)完善腐敗犯罪違法所得沒收程式的具體程式
(二)針對不同類型財產分別設定沒收程式
(三)明確違法所得沒收程式的適用範圍及證明標準
(四)腐敗犯罪違法所得沒收程式的相關保障措施
(五)明確錯誤對財產採取措施造成損害的賠償措施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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