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貧攻堅責任制實施辦法

脫貧攻堅責任制實施辦法

《脫貧攻堅責任制實施辦法》是為了全面落實脫貧攻堅責任制,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和中央有關規定製定。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於2016年10月17日印發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脫貧攻堅責任制實施辦法
  • 發布機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6年10月17日
  • 實施日期:2016年10月17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解讀1,解讀2,解讀3,

政策全文

脫貧攻堅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落實脫貧攻堅責任制,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和中央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西部2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有關中央和國家機關脫貧攻堅責任的落實。
第三條 脫貧攻堅按照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工作機制,構建責任清晰、各負其責、合力攻堅的責任體系。
第二章 中央統籌
第四條 黨中央、國務院主要負責統籌制定脫貧攻堅大政方針,出台重大政策舉措,完善體制機制,規劃重大工程項目,協調全局性重大問題、全國性共性問題。
第五條 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負責全國脫貧攻堅的綜合協調,建立健全扶貧成效考核、貧困縣約束、督查巡查、貧困退出等工作機制,組織實施對省級黨委和政府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組織開展脫貧攻堅督查巡查和第三方評估,有關情況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
第六條 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建設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大數據平台,建立部門間信息互聯共享機制,完善農村貧困統計監測體系。
第七條 有關中央和國家機關按照工作職責,運用行業資源落實脫貧攻堅責任,按照《貫徹實施〈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要求制定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 中央紀委機關對脫貧攻堅進行監督執紀問責,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扶貧領域職務犯罪進行集中整治和預防,審計署對脫貧攻堅政策落實和資金重點項目進行跟蹤審計。
第三章 省負總責
第九條 省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脫貧攻堅工作負總責,並確保責任制層層落實;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脫貧攻堅的大政方針和決策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政策措施,根據脫貧目標任務制定省級脫貧攻堅滾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省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向中央簽署脫貧責任書,每年向中央報告扶貧脫貧進展情況。
第十條 省級黨委和政府應當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建立扶貧資金增長機制,明確省級扶貧開發投融資主體,確保扶貧投入力度與脫貧攻堅任務相適應;統籌使用扶貧協作、對口支援、定點扶貧等資源,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脫貧攻堅。
第十一條 省級黨委和政府加強對扶貧資金分配使用、項目實施管理的檢查監督和審計,及時糾正和處理扶貧領域違紀違規問題。
第十二條 省級黨委和政府加強對貧困縣的管理,組織落實貧困縣考核機制、約束機制、退出機制;保持貧困縣黨政正職穩定,做到不脫貧不調整、不摘帽不調離。
第四章 市縣落實
第十三條 市級黨委和政府負責協調域內跨縣扶貧項目,對項目實施、資金使用和管理、脫貧目標任務完成等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和監督。
第十四條 縣級黨委和政府承擔脫貧攻堅主體責任,負責制定脫貧攻堅實施規劃,最佳化配置各類資源要素,組織落實各項政策措施,縣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
第十五條 縣級黨委和政府應當指導鄉、村組織實施貧困村、貧困人口建檔立卡和退出工作,對貧困村、貧困人口精準識別和精準退出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第十六條 縣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制定鄉、村落實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指導意見並監督實施,因地制宜,分類指導,保證貧困退出的真實性、有效性。
第十七條 縣級黨委和政府應當指導鄉、村加強政策宣傳,充分調動貧困民眾的主動性和創造性,把脫貧攻堅政策措施落實到村到戶到人。
第十八條 縣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堅持抓黨建促脫貧攻堅,強化貧困村基層黨組織建設,選優配強和穩定基層幹部隊伍。
第十九條 縣級政府應當建立扶貧項目庫,整合財政涉農資金,建立健全扶貧資金項目信息公開制度,對扶貧資金管理監督負首要責任。
第五章 合力攻堅
第二十條 東西部扶貧協作和對口支援雙方各級黨政主要負責人必須親力親為,推動建立精準對接機制,聚焦脫貧攻堅,注重幫扶成效,加強產業帶動、勞務協作、人才交流等方面的合作。東部地區應當根據財力增長情況,逐步增加幫扶投入;西部地區應當主動對接,整合用好資源。
第二十一條 各定點扶貧單位應當緊盯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細化實化幫扶措施,督促政策落實和工作到位,切實做到扶真貧、真扶貧,不脫貧不脫鉤。
第二十二條 軍隊和武警部隊應當發揮組織嚴密、突擊力強等優勢,積極參與地方脫貧攻堅,有條件的應當承擔定點幫扶任務。
第二十三條 各民主黨派應當充分發揮在人才和智力扶貧上的優勢和作用,做好脫貧攻堅民主監督工作。
第二十四條 民營企業、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應當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主動支持和參與脫貧攻堅。
第六章 獎懲
第二十五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扶貧開發領導小組以及有關中央和國家機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落實脫貧攻堅責任到位、工作成效顯著的部門和個人,以適當方式予以表彰,並作為幹部選拔使用的重要依據;對不負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扶貧開發領導小組以及有關中央和國家機關對在脫貧攻堅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社會幫扶主體,予以大力宣傳,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表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中西部2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解讀1

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名義發布的這份檔案雖然篇幅僅約2000字,但內涵十分豐富。參與辦法起草的國務院扶貧辦行政人事司副司長吳敏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辦法中的四大亮點值得關注。
亮點一:適用中西部22個省份
辦法原文:本辦法適用於中西部2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有關中央和國家機關脫貧攻堅責任的落實。
解讀:去年召開的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上,22箇中西部省份已經向中央立下脫貧攻堅“軍令狀”。辦法再次強調了省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脫貧攻堅工作負總責的要求,並要根據脫貧目標任務制定省級脫貧攻堅滾動規劃和年度計畫,向中央簽署脫貧責任書,每年向中央報告扶貧脫貧進展情況。可以想見,脫貧攻堅將在中西部省份黨政領導幹部日常工作中占有更加重要的地位。與此同時,有關中央和國家機關的脫貧攻堅責任也得到進一步明確。
亮點二:貧困縣黨政正職不脫貧不調整、不摘帽不調離
辦法原文:省級黨委和政府加強對貧困縣的管理,組織落實貧困縣考核機制、約束機制、退出機制;保持貧困縣黨政正職穩定,做到不脫貧不調整、不摘帽不調離。
解讀:在部分貧困地區,由於黨政領導幹部調整頻繁,一張藍圖難以乾到底,繼任者又要花費大量時間熟悉情況,不利於脫貧攻堅工作的開展。辦法強調,保持貧困縣黨政正職穩定,做到不脫貧不調整、不摘帽不調離,這將督促貧困地區領導更加聚焦脫貧“主業”,集中精力打好脫貧攻堅戰。
亮點三:東部逐步增加幫扶投入
辦法原文:東西部扶貧協作和對口支援雙方各級黨政主要負責人必須親力親為,推動建立精準對接機制,聚焦脫貧攻堅,注重幫扶成效,加強產業帶動、勞務協作、人才交流等方面的合作。東部地區應當根據財力增長情況,逐步增加幫扶投入;西部地區應當主動對接,整合用好資源。
解讀:過去,中央對東西部扶貧協作和對口支援更多是鼓勵和提倡,強制性要求並不多。本次辦法突出強調,東西部扶貧協作和對口支援雙方各級黨政主要負責人必須“親力親為”,東部地區應當根據財力增長情況“逐步增加幫扶投入”。可以想見,未來東部地區會有更多“真金白銀”投向西部地區,東西攜手邁向共同富裕。
亮點四:扶貧成績作為幹部選拔使用的重要依據
辦法原文:各級黨委和政府、扶貧開發領導小組以及有關中央和國家機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落實脫貧攻堅責任到位、工作成效顯著的部門和個人,以適當方式予以表彰,並作為幹部選拔使用的重要依據;對不負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責任。
解讀:16日召開的全國脫貧攻堅獎表彰大會,已經傳遞出在全社會弘揚扶貧助困先進事跡的強烈信號。辦法強調,對於脫貧攻堅工作成效顯著的部門和個人,不僅將以適當方式予以表彰,還作為幹部選拔使用的重要依據,這將有效引導領導幹部的政績取向,凝聚起脫貧攻堅的強大力量。與此同時,對不負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責任,也體現出責任制實施中獎懲分明的原則。

解讀2

受權發布《脫貧攻堅責任制實施辦法》。中國將按照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工作機制,構建起責任清晰、各負其責、合力攻堅的脫貧攻堅責任體系。
根據辦法,省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脫貧攻堅工作負總責,並確保責任制層層落實;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脫貧攻堅的大政方針和決策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政策措施,根據脫貧目標任務制定省級脫貧攻堅滾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省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向中央簽署脫貧責任書,每年向中央報告扶貧脫貧進展情況。
辦法明確,省級黨委和政府加強對貧困縣的管理,組織落實貧困縣考核機制、約束機制、退出機制;保持貧困縣黨政正職穩定,做到不脫貧不調整、不摘帽不調離。
辦法還要求,東西部扶貧協作和對口支援雙方各級黨政主要負責人必須親力親為,推動建立精準對接機制,聚焦脫貧攻堅,注重幫扶成效,加強產業帶動、勞務協作、人才交流等方面的合作。東部地區應當根據財力增長情況,逐步增加幫扶投入;西部地區應當主動對接,整合用好資源。
辦法強調,各級黨委和政府、扶貧開發領導小組以及有關中央和國家機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落實脫貧攻堅責任到位、工作成效顯著的部門和個人,以適當方式予以表彰,並作為幹部選拔使用的重要依據;對不負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責任。

解讀3

四大亮點
亮點一:適用中西部22個省份
辦法原文:本辦法適用於中西部2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有關中央和國家機關脫貧攻堅責任的落實。
解讀:去年召開的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上,22箇中西部省份已經向中央立下脫貧攻堅“軍令狀”。辦法再次強調了省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脫貧攻堅工作負總責的要求,並要根據脫貧目標任務制定省級脫貧攻堅滾動規劃和年度計畫,向中央簽署脫貧責任書,每年向中央報告扶貧脫貧進展情況。可以想見,脫貧攻堅將在中西部省份黨政領導幹部日常工作中占有更加重要的地位。與此同時,有關中央和國家機關的脫貧攻堅責任也得到進一步明確。
亮點二:貧困縣黨政正職不脫貧不調整、不摘帽不調離
辦法原文:省級黨委和政府加強對貧困縣的管理,組織落實貧困縣考核機制、約束機制、退出機制;保持貧困縣黨政正職穩定,做到不脫貧不調整、不摘帽不調離。
解讀:在部分貧困地區,由於黨政領導幹部調整頻繁,一張藍圖難以乾到底,繼任者又要花費大量時間熟悉情況,不利於脫貧攻堅工作的開展。辦法強調,保持貧困縣黨政正職穩定,做到不脫貧不調整、不摘帽不調離,這將督促貧困地區領導更加聚焦脫貧“主業”,集中精力打好脫貧攻堅戰。
亮點三:東部逐步增加幫扶投入
辦法原文:東西部扶貧協作和對口支援雙方各級黨政主要負責人必須親力親為,推動建立精準對接機制,聚焦脫貧攻堅,注重幫扶成效,加強產業帶動、勞務協作、人才交流等方面的合作。東部地區應當根據財力增長情況,逐步增加幫扶投入;西部地區應當主動對接,整合用好資源。
解讀:過去,中央對東西部扶貧協作和對口支援更多是鼓勵和提倡,強制性要求並不多。本次辦法突出強調,東西部扶貧協作和對口支援雙方各級黨政主要負責人必須“親力親為”,東部地區應當根據財力增長情況“逐步增加幫扶投入”。可以想見,未來東部地區會有更多“真金白銀”投向西部地區,東西攜手邁向共同富裕。
亮點四:扶貧成績作為幹部選拔使用的重要依據
辦法原文:各級黨委和政府、扶貧開發領導小組以及有關中央和國家機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落實脫貧攻堅責任到位、工作成效顯著的部門和個人,以適當方式予以表彰,並作為幹部選拔使用的重要依據;對不負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責任。
解讀:16日召開的全國脫貧攻堅獎表彰大會,已經傳遞出在全社會弘揚扶貧助困先進事跡的強烈信號。辦法強調,對於脫貧攻堅工作成效顯著的部門和個人,不僅將以適當方式予以表彰,還作為幹部選拔使用的重要依據,這將有效引導領導幹部的政績取向,凝聚起脫貧攻堅的強大力量。與此同時,對不負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責任,也體現出責任制實施中獎懲分明的原則。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