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關於印發《駐能源部審計局同電力企業事業單位審計工作關係的規定》的通知

能源部關於印發《駐能源部審計局同電力企業事業單位審計工作關係的規定》的通知在1989.02.14由能源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能源部關於印發《駐能源部審計局同電力企業事業單位審計工作關係的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89年02月14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2月14日
  • 頒布單位:能源部
遵照部領導的指示,為理順部與電力企事業單位審計工作的關係,擬訂了《駐能源部審計局同電力企事業單位單計工作關係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告部審計局。
駐能源部審計局同電力企事業單位審計工作關係的規定
駐能源部審計局是審計署派出機構,受審計署和能源部雙重領導,行使政府審計和部門審計的職能。在審計監督上,同電力企事業單位是監督與被監督關係,在內審業務工作上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為加強審計監督工作,理順關係,明確職責,駐部審計局同電力企事業單位在內審工作上採取“統一組織,分級指導”的原則,充分發揮各級的積極性。為此,遵照部領導指示,對駐能源部審計局同電力企事業單位審計工作關係暫作如下規定:
一、本規定所稱電力企事業單位系指能源部直屬的電力企事業單位以及由能源部,水利部共管以能源部領導為主的企事業單位。對電力行業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二、駐部審計周的職責範圍:
1.根據國家、能源部和審計署的要求,制訂能源部系統的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提出審計工作長遠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任務,下達指令性的審計項目和指導性的審計任務,並組織與監督其實施。
2.負責傳達國務院,審計署、能源部有關審計工作方面的檔案,重要通報和指示要求,並督促檢查執行情況。
3.根據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結合能源系統的實際,擬訂須由部頒發的審計工作制度,辦法和規定,並組織與監督其實施。
4.負責審批重大的審計報告和審計結論,布置年度工作總結和年度工作計畫以及審計表報。
5.調查研究,總結經驗,並組織推廣。
6.協助直屬直管單位與審計機關審計監督方面的協調等工作。
7.參與審核直屬直管單位審計負責人的調動、任免事項。
8.負責審計人員的培訓和技術職稱的評定的協調工作。
三、工作關係
直屬直管單位(含由能源、水利兩部共管以能源部領導為主的單位)審計處(室)在本單位總經理、局長、院長(所長)、校長的領導下,開展審計工作,並對其負責;同時接受駐部審計局的業務領導,對審計局負責。
1.貫徹執行國家,審計署和能源部制訂的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審計工作的制度、辦法規定等,並報告貫徹執行情況。
2.組織實施審計局提出的長遠規劃。年度計畫以及下達的指令性和指導性的審計任務,對重大審計事項結論、處理決定報審計局審批。
3.按時提報年度計畫,審計項目,統計報表,工作總結;隨時報送審計中發現的重要情況以及規定的其他重要信息等。
4.提供年度會計決算報表的審計報告和有關會計、統計、決算資料。
5.直屬直管單位審計負責人調動,任免、報審計局審核。
6.承辦審計局委託交辦的審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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