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關於加強電力系統外國經濟專家工作管理的暫行規定》是為加強我國對電力系統對外國經濟專家工作的管理,進一步發揮外國經濟專家的作用,提高聘用效益,更好地完成契約項目,根據國家有關條例而制定的相關規定,於1991.12.03由能源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能源部關於加強電力系統外國經濟專家工作管理的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1年12月03日
- 實施時間:1991年12月03日
- 頒布單位:能源部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外國經濟專家工作的管理,進一步發揮外國經濟專家的作用,提高聘用效益,更好地完成契約項目,根據國家有關條例,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電力系統所有引進技術、進口設備、諮詢服務以及其他智力引進項目的單位(部門)。
第三條 外國經濟專家主要指隨引進技術、進口設備、諮詢服務和其他引進項目根據契約應聘或自費前來幫助我國進行經濟建設的外國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以及執行雙邊、多邊援助項目的外國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等。
第四條 對外國經濟專家工作的方針是:主動團結,密切合作,虛心學習,用其所長,充分發揮專家作用,為我國四化建設服務,並增進中外人民之間的友誼。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五條 能源部國際合作司委託中電聯國際合作部負責全國電力系統外國經濟專家管理工作;華能國際電力開發公司、中國水利電力對外公司是本公司系統外國經濟專家工作管理業務歸口部門;網局、省局外事工作機構是本局系統外國經濟專家工作管理業務歸口部門。各級外事工作部門都要接受上級外事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契約項目建設現場及其主管單位要根據精簡、效能的原則,建立相應的外國經濟專家管理工作機構,並指定一名主要負責同志分管外國經濟專家工作。
各單位(部門)要按照黨的幹部政策,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配備好外國經濟專家工作管理人員、契約管理人員和翻譯人員,明確各自的工作範圍和職責,並加強對他們的管理,努力培養和造就一支立場堅定、思想敏銳、業務熟練、德才兼備的外事工作隊伍。人員要相對穩定。
第七條 建設現場應選派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技術業務強、有組織領導能力、能堅持在現場工作的有職有權的負責人擔任總代表,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上級單位備案批准或由簽約單位對外通報。
總代表在主管單位的領導下,代表中方與外方總代表對口工作,全權負責契約項目的有關事項,一切重大涉外事項均應通過總代表對外。
根據需要可設立副總代表,協助總代表工作。
第八條 在中方總代表的領導下,要選派專業水平高的對口技術人員,配合外國經濟專家工作,並有權處理本專業範圍內的技術問題。
第九條 外國經濟專家管理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在契約項目現場必須由外事部門統一部署、統一指揮、統一行動、統一對外,其他部門要大力支持、主動配合。
現場外事工作部門也要積極主動加強與地方外辦等有關單位(部門)的聯繫,爭取他們對做好外國經濟專家工作的領導、配合和支持。
第三章 科學管理
第十條 在契約項目簽約之後和外國經濟專家到達現場之前,主管契約單位和建設現場要儘早從思想、組織、技術、物質、生活和基本制度的建立等方面做好充分準備工作,要對職工進行涉外教育,按契約有關條款完成我方承擔的各項準備任務。
第十一條 嚴格按照契約項目規定和實際工程進度制定聘請外國經濟專家計畫,合理安排和組織好外國經濟專家在現場的工作,嚴格控制併力爭節約外國經濟專家在華工作人月數。
第十二條 對外國經濟專家實行科學管理必須重契約、守信用,嚴格按照契約辦事。
外國經濟專家負有契約規定的技術指導和經濟責任,在技術上要尊重他們的意見。在契約範圍內的技術問題上,中外雙方遇有分歧意見時,要依據契約,本著友好協商的精神處理,並上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根據契約項目特點,制定向外國經濟專家學習的目標和計畫。組織中方專業對口技術人員向外國經濟專家學習,可採用跟班工作、示範操作和專家講課等多種形式。對中方技術人員的要求是:消化有關技術資料,掌握有關安裝、調試、生產、維修、保養等方面的先進技術和訣竅,做到專家離開現場前把技術真正學到手,工程項目結束後各種資料要齊全。
第十四條 各聘用單位要把對外國經濟專家工作的管理與工程項目的管理結合起來,把對外國經濟專家的管理與對中方人員的管理結合起來,發揮兩個積極性,提高聘用效益。根據實際情況,對外國經濟專家建立考察、考績等制度。凡需要外國經濟專家知曉或遵守的勞動制度,要在外國經濟專家到達現場後儘快向專家通報,或向外國專家提供用契約規定的工作語言書寫的有關制度文本。
根據考察、考績等制度,對在工作中作出較大成績和對我友好的外國專家,要採取多種形式進行表彰和獎勵。對獎勵或報導宣傳外國專家的文字材料,要事先徵得專家本人同意,必要時報上級有關部門批准。
對不符合契約條件、技術上不稱職、不能勝任工作,或因其它原因不適合在現場工作的外國專家,經商現場總代表並報上級部門批准後,通過簽約單位及時向外方提出調換。
第十五條 為提高專家的聘用效益,各聘用單位的領導要重視和帶頭做好外國專家中的現場正副總代表(項目經理)、總工程師、專業負責人和掌握關鍵技術及決竅的重點人物的工作,要採取多種形式與他們密切聯繫和交往,並主動和他們交朋友。
第四章 接待工作
第十六條 對外國專家的生活接待應熱情適當,既要照顧他們的生活水準和習慣,提供較優裕的生活條件,又要考慮我國實際情況,注意儉樸、實用、節約。凡契約中有規定的要按契約規定辦事;契約中沒有規定的,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掌握執行。
第十七條 凡新建或擴建外國專家招待所,其建築標準,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掌握,並報上級批准後方能動工。其中新建的,應本著有利工作、方便生活、節約費用的原則,建在契約項目現場附近。
第十八條 外國經濟專家招待所由契約項目現場外事部門領導。要加強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對外國經濟專家收費須按契約規定辦理,應低於當地涉外賓館接待外賓的標準。不要以盈利為目的,更不允許以外養內。外國經濟專家要求自炊的,按契約規定提供方便。
第十九條 醫療保健、交通、通訊、副食品供應等要給外國經濟專家提供方便,費用根據契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要根據專家特點,愛好,採取多種形式,安排好專家的業餘文化生活。儘可能在外專招待所為他們設立文化娛樂場所,提供文體用品。
第五章 安全保衛
第二十一條 要保證外國經濟專家在華期間的人身財產安全,防止少數人的違法犯罪活動。要加強對外國經濟專家住地、工作現場以及外出交通等方面的安全保衛工作。
第二十二條 外國經濟專家到達現場後,要採取適當方式及時向他們介紹並要求遵守我國有關法令、規定,並尊重我國風俗習慣。對他們的違章、違法行為,應視其情節輕重和本人態度分別處理。一般性問題由外事部門向外方總代表通報,由外方自行處理;對觸犯刑律和嚴重違反治安條例的應及時通報有關部門,由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外國經濟專家在當地的活動範圍應根據公安部、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的原則辦理。對他們的正常活動和與我國人民民眾的正當接觸,不要限制干涉。
第六章 加強外事工作人員的管理教育
第二十四條 契約項目現場外事部門要經常向職工民眾進行國際主義和愛國主義的宣傳教育,要進行外交政策、外事紀律、文明禮貌和保密教育,要建立健全保衛、保密制度。嚴禁利用工作之便營私牟利、索禮受賄、套取外匯、走私逃稅。不做有損國格人格的事情。對思想作風不好、不適宜做外事工作的應立即調離,對違法亂紀的行為要嚴肅處理。
第二十五條 外事工作人員要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學習外語和專業知識,以不斷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對模範遵守各項制度並在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外事部門、外事工作人員要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二十六條 加強組織觀念,如實反映情況、嚴格執行請示匯報制度。各級外事部門要採用簡報,情況匯報等形式定期向上級外事部門報告工作。
第七章 後續評估工作
第二十七條 在外國經濟專家完成契約項目任務後,各級外事部門要組織有關人員認真總結專家工作經驗,對工程項目是否按契約規定的各項經濟技術指標按期建成投產、中方對口技術人員是否按契約規定的技術轉讓條款掌握了各項引進技術和生產管理方法等進行後評估,並報告上一級主管部門。
契約項目現場外事部門除做好後評估工作外,應繼續保持與外國經濟專家特別是外方總代表、專業負責人以及掌握關鍵技術的專家的經常聯繫,及時了解國外技術信息,為我國四化建設服務。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外國專家局頒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能源部國際合作司委託中電聯國際合作部負責解釋,從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