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蘭玲

胡蘭玲,女,漢族,畢業於,南開大學,博士,教授,碩士生導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胡蘭玲
  • 民族:漢族
  • 職業:教師
  • 職稱:教授
人物經歷,教學科研,主要成就,社會兼職,

人物經歷

先後畢業於蘭州大學,南開大學,獲法學碩士學位及法學博士學位。

教學科研

主要承擔《經濟法學》、《房地產法學》等課程的教學任務。主要科研方向:經濟法學、房地產法學。

主要成就

科研成果
1.《論分期付款銷售及其法律調整》,載《甘肅政法學院學報》1998(3)。
2.《精神損害賠償幾個問題的探討》,載《甘肅政法學院學報》1999(2)。
3.《各國房地產立法比較研究》,載《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0(1)。
4.《我國土地使用制度的幾個法律問題》,載《甘肅行政學院學報》2000(3)。
5.《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護》,載《科學·經濟·社會》2001年1期。
6.《我國房地產立法的缺陷及其完善》,載《西北師大學報》,2001(4)。中國人民大學複印報刊資料《經濟法學、勞動法學》2001(12)全文轉載。
7.《論隱私權》,載《蘭州大學學報》,2001(6)。
8.《土地空間權論》,載《西南民族學院學報》(哲社版)2001年9期。
9.《論西部大開發的法制建設》,載《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1(3)。
10.《土地發展權論》,載《河北法學》2002(2)。
11.《關於西部開發中環境與資源保護的法律思考》,載《科學·經濟·社會》,2003(1)。
12.《我國農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思考》,載《社科縱橫》2002(5)。
13.《關於我國反壟斷立法幾個問題的思考》,載《西北師範大學學報》(哲社版),2003(1)。
14.《網路隱私權的法律保護》,載《西部法商論叢》,2004(12)。
15.《完善我國土地徵用制度的法律思考》,載《天津市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ISSN1008--8393;CN12--1300/D,2005(1)。中國人民大學複印報刊資料《憲法學、行政法學》2005(6)全文轉載。
16.《新形勢下消費者概念的完善》,載《商業時代》2006(20)。
17.《論網路教學在經濟法課程中的運用》,載《天津高教研究》2005(3)。
18.《追求公平下的效率:和諧社會的經濟法解讀》,載《科學·經濟·社會》2006(1)。
19.《虛假廣告的法律認定及對策》,載《集團經濟研究》2006(5)。
20.《預售商品房抵押的學理基礎研究》,載《天津市政法幹部管理學院學報》2007(1)。
21.《商品房預售制度存廢的法律思考》,載《商業時代》2008(28)。
22.《國外循環經濟立法狀況及對我國的啟示》,載《商業時代》2009(21)。
23.《論懲罰性賠償在產品責任中的適用》,載《理論與現代化》,2010(4)。
24.《論我國房貸風險的防範》,載《科學·經濟·社會》2010(1)。
25.《論我國<反壟斷法>的責任制度完善》,載《內蒙古農業大學學報》2010(2)。
26.《論我國《反壟斷法》中行政責任的完善》,載《前沿》2011(7)。
27.《關於指導模擬審判的幾點心得——以經濟法課程的教學為例》,載《法學教育改革與探索:套用型法律人才培養的新視角》2010(10)。
28.《商品房購房人應受<消法>保護》,載《內蒙古農業大學學報》2011(6)。
29.《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研究》,載《天津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4)。
30.《論政府行為對私權的確認和保護——以我國房地產登記制度為視角》,載《新視野》2012年(5)。
31.《我國政府採購法中集中採購的若干問題探討》,載《商業經濟》2013(2)。
32.《論政府採購中供應商的權利救濟》,載《西北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3)。
33.《我國政府採購監管制度研究》,載《天津法學》2013(2)。
34.《我國房地產預告登記制度探究》,載《天津濱海法學》(第三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12年12月版。
35.《我國政府性基金設立制度研究-----以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為視角》,載《河北法學》2014(2)。
36.《政府採購法主體分析》,載《天津濱海法學》(第四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14年5月版。
37.《論信息產品的產品責任》,載《商業經濟研究》2015(26)。
38.獨著《房地產法新論》,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39.獨著《政府採購中供應商權利保障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
主持完成的課題::
1.主持完成2004年度天津市教委高校人文社科項目——我國經濟法基本問題研究。
2.主持完成2007年度天津市教委高校人文社科項目——天津市房地產市場法律問題研究。
3.課題“政府採購中供應商權利保障研究”獲2011年天津市社科規劃立項。
4.2011年,橫向課題“民營中小企業融資法律問題研究”獲得立項。
5.2014年,橫向課題“我國產品責任立法及其完善研究”,獲得立項。

社會兼職

天津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天津市“七五”普法講師團成員,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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