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文海(山西榆次特大殺人案主犯)

胡文海(山西榆次特大殺人案主犯)

胡文海,山西人。因承包煤礦失敗,上訪村支部人員貪污未果,於2001年10月26日晚上持槍殺村幹部及與之有過節的民眾,致14人死亡,2002年1月25日被執行死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胡文海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大峪口村
  • 逝世日期:2002年1月25日
  • 職業:煤礦老闆
案件回顧,

案件回顧

1993年,當胡根生任村支書時,胡文海曾經承包過3年村辦的大峪口煤礦,據幾位村民講,也不知什麼原因,胡文海還白白多包了兩年,由此胡文海發了一筆大財。五年後即1998年初,大峪口村決定採取公開招標的辦法將煤礦重新承包,由於別的村民出價高,村幹部決定將煤礦交與他人經營,但胡文海執意要以原價續包,作為一名村幹部,胡根生自然不可能答應胡文海的要求。從此,胡文海便恨上了胡根生。
1999年,烏金山鎮供銷公司經理賈潤全,找胡文海商議向反貪局舉報大峪口村煤礦“3年少報5萬噸產量,偷漏稅100萬元,少交管理費25萬元”的情況。舉報後,稽查處去了五六趟太原(大峪口煤礦的煤運往太原銷售),查不出證據,此事就不了了之。賈潤全被劉海生(原煤礦礦長)打了兩拳。
1999年6月19日,胡文海因澆地一事,與本村高彥書、高彥堂兄弟發生口角,並發生爭鬥,在爭鬥中,胡文海頭部被鐵鍬劈傷而住進醫院。當晚,高彥堂全家4口因害怕報復當晚連夜搬走。胡文海從醫院回來的第二天,原支書胡根生去他家裡,說受村支書李利生(高彥堂姐夫)所託,前來調解此事,許以2萬多元作為調解費。胡文海認為有幕後指使者,要求指出幕後指使。但高彥書說沒有。
胡文海堅信這絕不是什麼“澆地糾紛”,因為他從小性情暴躁,是大峪口村的強人,很少有人敢惹,胡家又是村里大戶,而高家兄弟是從河北省井陘縣遷移此地的,獨門小戶,兩家平時沒什麼矛盾,澆地當晚亦未發生口角。但從高家兄弟的動作來看,他們是要把他“往死里鬧”,所以,胡文海認為高家兄弟背後一定有人指使;他們是要“暗殺”他胡文海,“殺人滅口”。胡文海在偵察期間供述:胡根生(原村支書)曾經說過:“大峪口村除了胡文海敢告我,誰還敢告?”據此,胡文海推測,胡根生一夥認為是他指使賈潤全等人告狀;把他除掉,就沒人再敢告狀了。
此後胡文海還曾打過高彥蘇三四次,逼他說出受誰的指使,但高彥蘇沒說。
胡文海認為此事系村幹部胡根生、劉海生、李利生等人背後指使,便生報復之念,併購買了消防斧,後又向被告人劉海旺索要炸藥3.7公斤,雷管5枚。胡文海在偵查期間的供述證實:從1999年6月19日和高家兄弟因澆地發生口角,他們拿鐵鍬劈了我之後,我就下決心要查清是誰參與劈我的,並準備全殺了他們。第一我暗中調查是什麼人參與的;第二前年買了兩張假身份證,準備逃跑時用;第三是問劉海旺要了一包炸藥和幾個雷管,萬一殺人後跑不掉準備自殺用;第四是買了一把消防斧;第五是亂花錢,大肆嫖娼、吃喝,把掙的錢全花了。
1999年6月19日被劈傷後,胡文海就起了殺心,剩下的日子不過是在尋找證據,等待機會。他曾構想過在除夕之夜大開殺戒:“等春節晚會一開始,我就乾,一個也跑不了!”他曾經計畫殺人數量多達45餘人。
可以說,這時的胡文海已經成了一個高度危險人物。
2001年,大峪口村再次競標煤礦,胡文海仍然沒有承包成功。胡文海認為這是村官從中搗鬼。
2001年1月份,胡文海拿到了村煤礦1992~1993年度的工資表。胡文海通過這個工資表的查賬,得出村官貪污500萬的結論。偵查期間供述:“我看見這幾年他們大致貪了500多萬。我看到他們貪污了這么多,就不想陪他們一起死了,想通過正當渠道告他們。”
於是胡文海又挨家挨戶地跑,共得到大峪口村121名村民包括黨員和幹部的簽名,然後開始了長達8個月的舉報。不過這個簽名的內容究竟是什麼,未有資料說明。
胡文海在偵察期間供述:他最早找到的是烏金山鎮負責紀檢的崔副書記。崔副書記說過兩天再去查,但卻一直不查。於是,胡文海開始越級上訪—從鎮、區、市一直到省,他循著公安、紀委兩條途徑逐級舉報。
賈潤全說:“胡文海告狀前,我告訴他兩條經驗:一、必須有足夠的時間,專門去告,而不能捎帶著告。二、還得有資金:出去要坐車、吃飯,必要時還得買點小禮。文海在村里承包過煤礦,知道得比我多。我說你可別像我,告了個沒結果。”
結果,8個月過去,沒有任何相關方面進行回應和處理。
一審庭審中,胡文海盛讚省紀委、省公安廳的接待人員態度熱情,辦事迅速:“對我的上訪材料,省公安廳迅速批到晉中市公安處,公安處1個月後批到榆次區公安局,結果,公安局整整壓了5個月……”
無論胡文海舉報到哪裡,這些舉報材料最後都被批到兩個部門處理:一是烏金山鎮紀委,二是榆次區公安局經偵大隊。據胡文海說,烏金山鎮主管紀檢的崔副書記對他叫嚷:“你就是告到中紀委,我崔某某不給你辦手續,你也沒辦法!”而區公安局經偵大隊的大隊長則以“沒有辦案經費”搪塞胡文海。胡提出自己可墊支辦案經費,該大隊長又以“人員也不夠”來敷衍。
2001年10月26日晚7時許,胡文海指使劉海旺以調解為由將胡根生和原村煤礦會計李繼先後騙至自己家中。胡文海和其弟胡青海威逼毆打胡根生、李繼二人書寫所謂的“貪污”材料,因二人不從,胡文海持雙管獵槍和劉海旺持消防斧將二人押出門外,向西行至胡文海之父胡廣智家大門外時,李繼因聽到附近過往車輛的警報聲而突然反抗,胡文海先打死李繼,又瞄準胡根生,因獵槍啞彈,胡根生上去搶槍,與之反抗,胡文海又令劉海旺持消防斧劈傷胡根生,胡文海再補了一槍,胡根生裝死躲過一劫。胡文海給了劉海旺1000元現金後,劉海旺逃離現場。之後,胡文海殺性大起,在近3個小時的作案時間內,先後將本村張敬林等12人殺死,並致3人重傷。在總共14人被害身亡者當中,年齡最大的71歲,年齡最小的僅10歲,其中兩人是村幹部。
胡文海殺人後,返回家中,與胡青海說了殺人之後,拿上事先準備好的炸藥包,騎腳踏車沿偏僻小道一路逃至太原許西村後,將腳踏車扔掉,換乘一輛綠色的夏利計程車。被正在建設路盤查的職工新村刑警中隊民警抓獲。
被捕後的胡文海,堅稱自己為除貪官而殺人,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胡文海為報復殺人,判處胡文海、劉海旺死刑,胡青海無期徒刑。
在被胡文海打死、打傷的17人中,只有胡根生,李利生,劉海生、高彥書是“澆地糾紛”被胡文海認為要殺他的人。其它人跟胡文海並無深仇大恨,如原村長冀金堂、村民胡三計、胡福龍等,他們只是被胡文海認為曾經“散布謠言”,說過“胡文海不是東西”及“劈死他活該”之類“壞話”,或者只是與胡根生關係過密,而被他悍然屠戮。事後,胡三計之子胡俊林認為:我和胡文海是不出五服的本家,如果有意見可能是因為他結婚時我沒有上禮。
在法庭上,胡文海解釋說這叫“捎帶”:殺一個是死,殺一群也是死,既然如此,何不趁此機會,把自己看不順眼的人統統除去!胡文海的想法,實在錯得厲害。撇開法律的嚴峻懲治不談,這種濫殺行徑,帶給胡文海的也只不過是一時快感而已,其後果絕不會如他所預期的那般是“賺了”—那幾名被他“捎帶”的受害者固然死得太不“划算”,而胡的濫殺,則憑空為自己多添了幾戶真正的仇家,這筆仇債必定由他的親人承受下來,並終此一生,甚至世世代代,都要生活在仇家環伺之中,而遭受“隨時可能被尋仇報復”的精神折磨。 很顯然,如果沒有公正嚴明的法律來維持秩序,誰也擋不住仇恨的種子在受害者家屬心中發芽,任何“報復”與“反報復”的殘暴行為都隨時有可能發生。
2001年10月26日21時許,晉中市榆次區大峪口村村民胡文海在自家門前開槍打死村煤礦銷售員李繼,並勒令旁邊的劉海旺用消防斧將原村支書胡根生劈傷。之後,胡文海又開槍射擊,再傷胡根生,胡根生裝死逃過一劫。劉海旺傷人後,因恐懼逃走。胡文海孤身一人,持雙管獵槍繼續報復殺人。他依次來到村會計張敬林家,殺死其妻和次女。到光棍漢高彥蘇家,殺死高彥蘇;到前村長冀金堂開設的小賣部,殺死冀金堂,打傷其妻胡拉弟;到村民胡福龍家,殺死胡福龍及其妻;到村民胡三計(也是胡文海的本家大伯)家,殺死胡三計、他的兒媳以及兒媳的兩個妹夫;到村煤礦礦長劉海生家,打傷劉海生;到前村支書李利生家,殺死李利生及其妻女。在不到3個小時的時間內,胡文海相繼槍殺14人,槍傷3人。
胡文海(山西榆次特大殺人案主犯)
2001年12月25日,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10·26血案”,並當庭宣判:胡文海犯故意殺人罪、私藏槍枝彈藥罪,兩罪並處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劉海旺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胡青海(胡文海的二弟)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胡文海、劉海旺、胡青海不服判決,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被省高院駁回。2002年1月25日,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召開“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分子公處大會”,宣布了對3名案犯的終審判決。10:30左右,胡文海、劉海旺兩人被執行槍決。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劉海旺及其辯護人所提其在本案中屬脅從犯、犯罪後有明顯的悔罪表現的抗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根據被害人胡根生的陳述,在胡文海與胡根生奪槍的關鍵時刻,胡文海指揮劉海旺劈胡根生,劉隨即動手。有證據證明劉海旺系受胡文海指揮作案而並無證據證明其受到胡文海的脅迫作案。故其所提系脅從犯的理由無事實依據,依法不能成立。另外發案後劉海旺確曾讓賈明亮向“110”報案,但其沒有說自己用斧子劈人的事實,並在他人報案後仍繼續逃跑,並無歸案的意思表示,無法說明其有悔罪表現。故該條理由無事實依據,依法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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