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經歷
學習經歷
1984.09-1988.07,北京大學法律學系國際法專業,本科四年,學士學位
2001.10-2005.03,英國鄧迪大學,環境、自然資源和能源的科學、法律與政策,博士研究生三年(2004年11月提交論文),哲學博士學位
2003.07-2003.08,海牙國際法研究院國際法講習班學習
工作經歷
1988.07-1990.09,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書記員
1990.10-1993.02,河南省技術監督局,科員
1993.02-1995.09,河南黃河律師事務所,合作人、律師
1995.09-2001.09,鄭州大學(法學院),經濟師、講師
2004.12-2005.12,英國鄧迪大學,博士後研究
2005.08-2010.02,鄭州大學(法學院),教學科研工作
【其間,2009.07-2010.02,西安交通大學(法學院),經常性兼職教授】
2010.03-2018.02,西安交通大學(法學院),教學科研工作,絲綢之路國際法與比較法研究所副所長
【其間,2014.10-2015.09,2014-2015年度中美富布賴特項目訪問學者(接待院校美國太平洋大學麥克喬治法學院,接待教授StephenC.McCaffrey先生)】
2018.03-,重慶大學(法學院),教學科研工作,國際法學科負責人
1995.09-,先後在河南傑瑞律師事務所、河南鄭大律師事務所、河南錦策律師事務所、北京德恆(鄭州)律師事務所兼職執業。
獲獎記錄
(1)第三屆“陝西省優秀中青年法學家”(2011年)。
(2)“2005年度河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二等獎(2006年):著作《中國票據制度研究》(1/2)。
(3)“2006年度河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二等獎(2007年):論文“水人權:人權法上的水權”(1/1)。
(4)河南省第十屆自然科學優秀學術論文獎二等獎(2010年):論文“綠地規劃建設模式與城鎮雨洪資源利用”(1/4)。
(5)“2011年度陝西省全省黨政領導幹部優秀調研成果獎”二等獎(2012年):論文“以機制創新推動生態補償科學化”(2/4)。
(6)“2010-2011年河南省優秀圖書獎”二等獎(2012年):著作《美國能源法律與政策》(1/1)。
(7)陝西省第十三屆自然科學優秀學術論文二等獎(2017年):(1/2)
(8)“2004年度河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三等獎(2005年):著作《銀行匯票制度完善研究》(1/1)。
(9)“2012年度陝西省全省黨政領導幹部優秀調研成果獎”三等獎(2013年):調研報告《前置矛盾糾紛關口前移法官工作陣地》(2/5)。
學術貢獻
(一)理論法學領域
突破性創新地發展了法學研究方法論理論,將法學研究方法論定義為“關於在從事法學研究活動中如何規範研究方法,如何和為何選定及如何運用某一(些)種研究方法來研究具有法律意義的特定事務、事項或者問題,以及對據之產生的結果或者結論進行評價的知識體系”。這一定義的重大貢獻在於,它克服了此前定義缺乏對“方法”和“方法論”進行區分、基本上只關注如何和為何選定及如何運用某一(些)種研究方法進行研究的局限性,從而能夠確保研究的科學性、合理性、可信性和說服力。
(二)國際法學領域
(1)首次提出並論證了可持續發展原則是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
(2)第一次明確提出狹義的國家領土一般僅指領陸,但是特殊情況下也包括海洋水域中的礁、灘或沙洲。
(3)第一次對國家的“固有領土”這一概念予以明確,將之定義為“通常是指一國在其建國或者在其被承認為國家時就擁有的領土”。
(4)提出並論證了國際法庭解決機制並不一定是解決爭端的切實有效途徑,需要注意政治背景、裁判者以及國際法不確定性的不正當影響。
(5)提出、主張並論證了中國目前不宜參加《國際水道法公約》和《能源憲章條約》。
(三)環境、自然資源和能源治理政策法律領域
(1)提出並主張,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能源治理政策法律領域的科學研究應該避免法盲、經濟盲和科技盲任何之一。
(2)首次創新性地提出並論證了,一項科學合理的水權利制度在結構上應該包括水人權(thehumanrighttowater)、生態環境用水權、水資源財產權以及國家(政府)管理四個方面。
(3)撰寫了國內第一篇關於水人權的學術論文“水人權——人權法上的水權”。
(4)基於對25個法域的比較研究,首次提出並論證了“承認和保障生態環境用水是一項反映國際社會共同願望的法律原則,它體現了人類文明的共同法”。
(5)提出並主張中國應該以符合市場規律的方式實施環境、自然資源和能源治理,遵從締約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對於市場失靈,應當基於公眾參與和法治的善治機制予以治理,避免或減少政府失靈。
科研成果
(一)理論法學領域
胡德勝主編.法學研究方法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
(二)國際法和比較法領域
項目
(1)主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跨界地表水資源的法律與政策研究》(11BFX065)。
(2)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攻關項目“推進絲綢之路經濟帶建設研究”(2014年)(14JZD022)子課題“絲綢之路經濟帶能源合作機制研究”。
(3)參加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以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為基礎建立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
(4)參加河南省教委教學研究項目《面向21世紀教學改革計畫項目:國際公法和國際經濟法》。
著作
胡德勝.生態環境用水法理創新和套用研究——基於25個法域之比較[M].西安:西安交通大學出版社,2010.
胡德勝.美國能源法律與政策[M].鄭州:鄭州大學出版社,2010.
譯作
(5)薩曼,於普勒蒂.南亞國際河流的衝突與合作:法律的視角[M].胡德勝,許勝晴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6)艾琳·麥克哈格,巴里·巴頓,阿德里安·布拉德布魯克,李·戈登.能源與自然資源中的財產和法律[M].胡德勝,魏鐵軍等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
(7)國際律師協會(InternationalBarAssociation)之礦業法委員會.《礦業開發示範協定1.0》(ModelMineDevelopmentAgreement(MMDA1.0)).胡德勝,王峰,張基得譯.國際律師協會2014.
(8)詹姆斯·奧托,克雷格·安德魯斯,等.礦業特許稅費:關於其對投資者、政府和市民社會影響的國際研究[M].胡德勝,魏鐵軍,等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
(9)胡德勝.23法域生態環境用水法律與政策選譯[M].鄭州:鄭州大學出版社,2010.
(10)巴茲爾·馬克西尼斯.比較法:法院與書院[M].蘇彥新,胡德勝等譯.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8.
(11)胡德勝等譯.確保澳大利亞的能源未來[M].鄭州:鄭州大學出版,2008.
(12)胡德勝,陳冬等編譯.澳大利亞水資源法律與政策[M].鄭州:鄭州大學出版社,2008.
教材
(13)趙建文主編.國際法學[M].鄭州:鄭州大學出版社,2004.(參編)
(14)成先平主編.國際經濟法學[M].鄭州:鄭州大學出版社,2002.(副主編)
(15)趙建文主編.國際法新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參編)
論文
(1)DeshengHu,JunOu,XueyueHu.OntheEnvironmentalResponsibilityofChineseEnterprisesforTheirFDIsinCountrieswithintheOneBeltandOneRoadInitiative[J].ChineseJournalofComparativeLaw,2017,5(1).
(2)DeshengHu.China’sGovernanceofExhaustibleNaturalResourcesundertheWTOera:TakingitsREEGovernanceasaCase[C].EnergyProcedia,2012,16:656-660.
(3)胡德勝.中國應該如何對待《能源憲章條約》[J].政法論叢,2017,(06):78-87.
(4)胡德勝,王濤.中美水質管理制度的比較研究[J].中國地質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05):12-20+156.
(5)胡德勝,歐俊.中企直接投資於“一帶一路”其他國家的環境責任問題[J].西安交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04):45-51.
(6)胡德勝.市場全球化下的戰略性自然資源國家治理[J].重慶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03):129-135.
(7)胡德勝.我國開發境內恆河流域的國際水法問題[J].青海社會科學,2016,(02):138-145.
(8)胡德勝.永遠不可廢棄的“敵國”條款[N].法制日報,2015-07-21(010).
(9)胡德勝.我國三條重要國際河流沿岸國之考證[J].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1):80-83.
(10)胡德勝,張捷斌.我國不宜加入《國際水道法公約》[N].中國社會科學報,2014-11-19(B01).
(11)胡德勝.駁菲律賓對黃岩島的主權主張——領土取得的國際法視角[J].河北法學,2014,32(5):31-44.
(12)胡德勝.有必要立法應對否認戰後秩序行為[N].法制日報,2014-02-18(10).
(13)胡德勝.論中國在島嶼主權和海洋權益上的對日策略——以日本的主權範圍為切入點[J].西安交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33(2):89-95.
(14)胡德勝,張青.哈蒙主義的重新審視[J].河北法學,2013,31(7):31-44.
(15)胡德勝.菲狀告中國是濫用權利的行為[N].法制日報,2013-01-29(10).
(16)胡德勝,張青.論國際法上的共管[J].河南財政稅務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13,27(3):61-67.
(17)胡德勝.日本違背國際法是徹頭徹尾的背信棄義[N].法制日報,2012-10-09(10).
(18)胡德勝.國際法庭在跨界水資源爭端解決中的作用——以蓋巴斯科夫-拉基瑪洛項目案為例[J].重慶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17(2):1-7.
(19)胡德勝.生態環境用水:國際法的視角[J].西安交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30(2):85-93.
(20)胡德勝.自然資源永久主權、WTO規則及私有化或市場化[J].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40(2):67-70.
(21)胡德勝.水人權:人權法上的水權[J].河北法學,2006,24(5):17-24.
(22)胡德勝,WTO法律基本原則對我國稅制的影響[J].河南財稅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1,15(3):10-12.
(23)胡德勝.可持續發展是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J].鄭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1,34(2):50-54.
(24)胡德勝.建立對沖基金國際監管制度芻議[J].河南財稅高等專科學校學報,1999,13(4):15-17.
(25)胡德勝.國家信貸中的主權豁免問題[J].河南社會科學,1999(2):52-55.
(26)胡德勝.中美澳流域取用水總量控制制度比較研究[J].重慶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19(5):111-117.
(27)胡德勝,王濤.中美澳水資源管理責任考核制度的比較研究[J].中國地質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13(3):49-56.
(28)胡德勝.保加利亞生態環境用水法律與政策[J].環境保護,2010(10):70-71.
(29)胡德勝.英國的水資源法和生態環境用水保護[J].中國水利,2010(5):51-54.
(30)巴茲爾·馬克西尼斯.法官對待外國法的態度[J].胡德勝,譯.比較法研究,2008(6):139-157.
(三)環境、自然資源和能源的科學、法律與政策領域
項目
(1)主持(專家組長)亞洲開發銀行項目《PRC:WeiheRiverWatershedManagementinShaanxi》(TA-8454)(2014)。
(2)參加世界銀行/中國水利部項目《中國水權制度建設》(2007)(世界銀行外聘專家身份)。
(3)主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跨界地表水資源的法律與政策研究》(2011年)(11BFX065)。
(4)主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生態環境用水法理創新和套用研究》(2006年)(06BFX028)。
(5)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建設研究》(2014年)(14ZDC029)子課題之四“自然資源產權與用途管制制度研究”。
(6)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基於人水和諧理念的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體系研究》(2012年)(12&ZD215)子課題之四“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法律保障關鍵措施研究”。
(7)參加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西北內陸河流域水資源可持續供給管理法律制度研究”(2010年)(10XFX021)。
(8)主持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規劃基金項目《基於水資源可再生能力的我國生態系統保護機制研究》(2010年)(10YJAZH027)。
(9)主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項目《流域治理機制研究》(2011年)。
(10)主持中國氣象局2013年度氣象軟科學重點項目《西部地區基層氣象機構綜合改革面臨問題及對策研究》(2012年)(氣法函[2012]54號)。
(11)主持陝西省社科界重大理論與現實問題研究項目“我國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完善之研究”(2012年)。
(12)主持陝西省渭河流域管理局項目“渭河流域管理立法模式和建議研究”(2011年)。
(13)主持河南省教育廳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河南省水價制度研究》(2008年)。
(14)主持河南省教育廳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澳大利亞能源財政稅收政策和法律對我國和我省的借鑑價值》(2007年)。
著作
(1)DeshengHu.WaterRights:AnInternationalandComparativeStudy[M].London:InternationalWaterAssociationPublishing,2006.
(2)DeshengHu.WaterConflictsinChina[M]//VelmaI.Grover,ed.Water:ASourceofConflictorCooperation?.Plymouth:SciencePublishers,2007:69-82.
(3)胡德勝.生態環境用水法理創新和套用研究——基於25個法域之比較[M].西安:西安交通大學出版社,2010.
(4)胡德勝.美國能源法律與政策[M].鄭州:鄭州大學出版社,2010.
(5)胡德勝左其亭高明俠等.我國生態系統保護機制研究——基於水資源可再生能力的視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6)左其亭,胡德勝,竇明,張翔等.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研究——基於人水和諧視角[M].北京:科學出版社,2016.
譯作
(7)艾琳·麥克哈格,巴里·巴頓,阿德里安·布拉德布魯克,李·戈登.能源與自然資源中的財產和法律[M].胡德勝,魏鐵軍,等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
(8)國際律師協會(InternationalBarAssociation)之礦業法委員會.《礦業開發示範協定1.0》(ModelMineDevelopmentAgreement(MMDA1.0)).胡德勝,王峰,張基得譯.國際律師協會2014.
(9)詹姆斯·奧托,克雷格·安德魯斯,等.礦業特許稅費:關於其對投資者、政府和市民社會影響的國際研究[M].胡德勝,魏鐵軍,等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
(10)胡德勝.23法域生態環境用水法律與政策選譯[M].鄭州:鄭州大學出版社,2010.
(11)胡德勝等譯.確保澳大利亞的能源未來[M].鄭州:鄭州大學出版,2008.
(12)胡德勝等編譯.澳大利亞水資源法律與政策[M].鄭州:鄭州大學出版社,2008.
教材
(13)胡德勝主編.能源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7.
(14)胡德勝主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第二版)[M].西安:西安交通大學出版社,2017.
(15)胡德勝主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M].鄭州:鄭州大學出版社,2010.
論文
(1)DeshengHu,ShengqingXu.Opportunity,challengesandpolicychoicesforChinaonthedevelopmentofshalegas[J].EnergyPolicy,2013,60:21-26.
(2)DeshengHu.China’sGovernanceofExhaustibleNaturalResourcesundertheWTOera:TakingitsREEGovernanceasaCase[C].EnergyProcedia,2012,16:656-660.
(3)DeshengHu.Povertyreductionandwatergovernance:lessonsfromandproblemsinNorthwesternChina[J].WaterPolicy,2009,11(6):645-660.
(4)DeshengHu.TheEnvironmentalRighttoWater[J].ArchivesforLegalPhilosophyandSociologyofLaw,2005:175-204.
(5)PatriciaWouters,DeshengHu,JiebinZhang,etal.NewDevelopmentofWaterLawinChina[J].UniversityofDenver.WaterLawReview,2003,7(2):243-308.
(6)胡德勝.論能源法學的獨立學科地位和理論體系[J].西安交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8,38(02):99-108.
(7)胡德勝.西方國家生態文明政策法律的演進[J].國外社會科學,2018,(01):81-90
(8)王濤,胡德勝.我國二氧化碳地質封存監管制度構建[J].江西社會科學,2017,(12):182-190.
(9)胡德勝,劉志仁.市場經濟條件下杜絕濫伐林木犯罪善治機制之構建[J].環境保護,2017,(10):49-52.
(10)胡德勝.《環境保護稅法(草案)》的內在體系和名實問題[J].河南財政稅務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16,(05):47-49.
(11)胡德勝.“公眾參與”概念辨析[J].貴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05):103-108+2.
(12)胡德勝,王濤.中美水質管理制度的比較研究[J].中國地質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05):12-20+156.
(13)胡德勝.美國20世紀天然氣產業監管失敗的教訓[J].國土資源情報,2016,(11):40-44.
(14)胡德勝.關於改進我國水資源區分類體系的探討——基於水資源管理範圍演進的視角[J].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2016,(04):21-26.
(15)胡德勝.論我國生態用水保障制度的完善[J].河北法學,2016,(07):16-29.
(16)胡德勝.市場全球化下的戰略性自然資源國家治理[J].重慶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03):129-135.
(17)胡德勝.論我國環境違法行為責任追究機制的完善——基於涉水違法行為“違法成本>守法成本”的考察[J].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16,(02):62-73.
(18)胡德勝.我國開發境內恆河流域的國際水法問題[J].青海社會科學,2016,(02):138-145.
(19)胡德勝.論澳大利亞生態損害治理的補救措施行政決定製度[J].環境保護,2016,(02):52-55.
(20)胡德勝.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為或其結果被合法化問題的治理路徑[J].社會科學家,2015,(12):34-39.
(21)胡德勝.關於擬制定《能源法》的定性定位問題[J].江西理工大學學報,2015,(06):18-23.
(22)胡德勝.我國水科學知識教育的法律規制研究[J].貴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05):129-133.
(23)胡德勝,左其亭.澳大利亞河湖生態用水量的確定及其啟示[J].中國水利,2015,(17):61-64.
(24)胡德勝,許勝晴.能-水關聯及我國能源和水資源政策法律的完善[J].西安交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04):115-119.
(25)胡德勝.我國三條重要國際河流沿岸國之考證[J].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01):80-83.
(26)胡德勝.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視野下水資源概念探討[J].人民黃河,2015,37(1):57-62.
(27)胡德勝.論我國能源監管的架構:混合經濟的視角[J].西安交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34(4):1-8.
(28)胡德勝.大國能源政策的國際政治特性芻議[J].國際石油經濟,2014(10):19-22.
(29)左其亭,胡德勝,竇明,等.基於人水和諧理念的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研究架構及核心體系[J].資源科學,2014,36(5):906-912.
(30)胡德勝,竇明,左其亭,等.我國可交易水權制度的構建[J].環境保護,2014(4):26-30.
(31)胡德勝,竇明,左其亭,張翔.構建可交易水權制度[N].中國社會科學報,2014-03-12(A07).
(32)胡德勝,王濤.美國監管制度對我國利用地質隔離技術存儲高難處理污染物的啟示[J].環境保護,2014(z1):81-83.
(33)胡德勝.中美澳流域取用水總量控制制度比較研究[J].重慶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19(5):111-117.
(34)胡德勝,王濤.中美澳水資源管理責任考核制度的比較研究[J].中國地質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13(3):49-56.
(35)胡德勝.圍繞可持續發展破解重點流域治理難題[J].環境保護,2013(13):24-26.
(36)胡德勝.科學調控地下水採補[N].中國水利報,2011-07-14(06).
(37)胡德勝.建立水生態補償機制維護水資源可持續性[N].中國水利報,2011-09-22(054).
(38)胡德勝,許勝晴.馬來西亞水法中的違法行為人推定製度評析[J].清華法治論衡,2012,16(2):387-401.
(39)胡德勝,黃靖.環境法中的“公害”:歷史和比較的視角[J].青海社會科學,2012(5):87-91.
(40)胡德勝,潘懷平,許勝晴.創新流域治理機制應以流域管理政務平台為抓手[J].環境保護,2012,(13):37-39.
(41)胡德勝.我國水污染防治法按期間制裁機制的完善[J].江西社會科學,2012(7):165-169.
(42)胡德勝.西部自然資源開發與西部可持續發展關係芻論[J].西安交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32(2):59-65.
(43)薩曼·M·A·薩曼.下游國也能夠給上游國造成損害——妨礙未來利用的視角[A].胡德勝,湯志平譯//談廣鳴,孔令傑主編.跨界水資源國際法律與實踐研討會論文集[C].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2:38-62.
(44)胡德勝,潘懷平.以機制創新推動生態補償科學化——南水北調中線水源地陝南漢江丹江流域調查[J].環境保護,2011,(18):40-42.
(45)宦潔,胡德勝,潘懷平,等.以機制創新推動生態補償科學化——基於南水北調中線水源地陝南漢江、丹江流域的考察[J].理論導刊,2011(10):75-78.
(46)胡德勝.我國礦產資源稅費制度的問題識別與改革建議[J].法學評論,2011(4):119-126.
(47)胡德勝.國際法庭在跨界水資源爭端解決中的作用——以蓋巴斯科夫-拉基瑪洛項目案為例[J].重慶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17(2):1-7.
(48)康塔拉,拉赫瑞,杜特,等.自然資源開發的財政收入與地方可持續發展[J].胡德勝,譯.西安交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31(1):1-5.
(49)胡德勝.成本效益分析與美國政府的能源決策[J].河南財政稅務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10,24(6):1-5.
(50)胡德勝.論我國的生態環境用水保障制度[J].河北法學,2010,28(11)59-67.
(51)彼得·格雷克,等.氣候變化和科學的整體性[J].胡德勝,譯.西安交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30(4):1-2.
(52)胡德勝.保加利亞生態環境用水法律與政策[J].環境保護,2010(10):70-71.
(53)胡德勝.英國的水資源法和生態環境用水保護[J].中國水利,2010(5):51-54.
(54)胡德勝.澳大利亞新南威爾斯州水資源法律與政策[M]//徐祥民.中國環境法學評論.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55)胡德勝,馬興華,左其亭,等.綠地規劃建設模式與城鎮雨洪資源利用[J].水利水電技術,2008,39(9):12-15.
(56)胡德勝.財政手段在澳大利亞能源政策和法律中的運用[J].河南財政稅務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8,22(1):1-5.
(57)胡德勝,龐玉豹,王運召.淤地壩之水的權利問題[J].當代法學,2007,21(6):27-32.
(58)胡德勝.自然資源永久主權、WTO規則及私有化或市場化[J].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40(2):67-70.
(59)A·丹·塔洛克.水(權)轉讓或轉移: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之路--美國視角[J].胡德勝,編譯.環球法律評論,2006(6):761-768.
(60)胡德勝.水人權:人權法上的水權[J].河北法學,2006,24(5):17-24.
(61)胡德勝.水資源的法律界定:我國與南澳大利亞州、南非的比較[J].水利發展研究,2004(4):56-57.
(62)彼得·H·格雷克,等.水經濟學新論——淡水全球化和私有化的利弊分析[J].胡德勝,譯.開封大學學報,2004,18(1):42-47.
(63)胡德勝.可持續發展是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J].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1,34(2):50-54.
(四)票據和投資法領域
項目
(1)主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銀行匯票制度及相關問題的完善研究》(2001年)(01EFX003)。
(2)主持河南省教育廳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票據法基本原理研究》。
著作和教材
(1)胡德勝.票據法基本原則及套用比較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5.
(2)胡德勝,李文良.中國票據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
(3)胡德勝.銀行匯票制度完善研究[M].鄭州:鄭州大學出版社,2004.
(4)韓龍.金融法[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學出版社,2008.(參編)
論文
(1)胡德勝.銀行匯票公示催告問題探究[J].河北法學,2001,19(3):44-46.
(2)胡德勝.公司非破產解散和清算制度的完善[M]//徐學鹿.商法研究(第3輯).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3)胡德勝.國家信貸中的主權豁免問題[J].河南社會科學,1999,(2):52-55.
(4)胡德勝.不得轉讓匯票設定質押之研究——兼談對《票據法》有關條款的修改意見[J].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8,31(5):17-20.
(5)胡德勝.不得轉讓匯票的轉讓和質押[N].法制日報,1998-01-24(07).
(五)司法和律師實務
(1)胡德勝.江雪公司訴鄲城農行鄲城中行等四銀行機構票據糾紛案分析[M]//胡德勝.銀行匯票制度完善研究.鄭州:鄭州大學出版社,2004:102-106.
(2)胡德勝.華越食品公司在“老乾媽”權利爭奪鬥法技藝上的缺憾分析[N].法律服務時報,2003-10-31.
(3)胡德勝.關於個體承運人非法侵犯其運輸貨物所有權的定性問題[J].政治與法律,1990,(5):52-53.
社會兼職
(1)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法學分會副主任委員
(2)中國法學會能源法研究會常務理事、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3)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4)中國自然資源學會水資源專業委員會常務委員
(5)中國水利學會水資源專業委員會委員
(6)國家科技獎勵評審專家
(7)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國家庫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