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亞PVOC

肯亞標準局(KEBS)是肯亞政府的法定機構,負責制定實施針對肯亞市場的進口和國產產品的標準。多年來KEBS一直在承擔本地產品和進口產品的符合性評定,然而,核查進口貨物以前僅限於裝運到港後進行,這不僅導致貨物進港的延遲,而且對於不合格的產品,KEBS還需將其退回或以不污染環境的方式銷毀而承擔額外損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肯亞PVOC
  • 別名:肯亞標準局
  • 定義:肯亞政府的法定機構
  • 職能:制定肯亞市場標準
業務簡介,檢驗費率,要求,

業務簡介

為了遏制這些問題,KEBS於2005年9月29日開始實施出口前產品與標準的符合性驗證(Pre-Export Verification of Conformity to Standards,簡稱PVoC)計畫。這是一個適用於各出口國的對特定商品的符合性評定和核查程式,以確保進口產品質量和肯亞人的健康安全以及環境保護符合肯亞技術法規和強制性標準或經核准的等同標準。
所有PVoC目錄內的貨物在出運前必須獲得由KEBS授權機構簽發的符合性證書(CoC)。CoC證書是肯亞強制性的海關清關檔案,沒有該證書,貨物抵達肯亞港口後將被拒絕入關。作為例外情況,KEBS可以接受進口商的申請,在肯亞到貨港實施檢查,但進口商將承擔CIF貨物價值的15%罰金、15%的保證金以及檢驗、測試費用。
PVoC包括以下關鍵要素:
——貨物裝運前檢查;
——抽樣,在具備認可資格的實驗室進行測試和分析;
——審查產品生產過程;
——檔案審核;
基本程式
為給進口商提供最大的靈活性,PVoC(Pre-Export Verification of Conformity)的程式為獲取符合性證書(CoC)而設計了3種檢驗方式。選擇何種方式則取決於出口商出貨到肯亞的頻率以及其保持符合最初申請認證時的質量水平的能力。
申請檢驗
肯亞標準局(KEBS)會將進口商填寫的進口聲明表(IDF)的數據以電子版形式傳送給供應商所在國的PVoC檢驗執行機構。PVoC檢驗執行機構則會聯繫出口商並向其提供檢驗申請表格(RFC)。出口商必須完整填寫申請表格連同形式發票等傳送相關檢驗執行機構,並提供有關檢驗日期和地點的信息。如有可能,出口商在傳送RFC表格時,同時提供測試報告及註冊證書(或許可證)的副本。
確定檢驗方式
PVoC檢驗執行機構將審查RFC及所附檔案,並確認適合的檢驗方式和適宜的標準。
產品檢測
在確認申請人提供檔案的完整性後,PVoC檢驗執行機構將在裝運日期前安排進行產品取樣和測試,測試由經授權的或ISO/IEC 17025認可的實驗室進行。出口商在裝運前應等待測試結果。
如果出口商希望自己提供檢測證書,該證書必須來自具有ISO/IEC體系的實驗室或其他認可的實驗室。出口商有義務根據檢驗機構的要求安排PVoC檢驗執行機構的工作人員進行見證測試。檢測報告應連同實驗室認可的副本一併提交給PVoC檢驗執行機構。測試報告必須明確地表明貨物將被運往肯亞。
現場檢驗
檢驗執行機構將會聯繫檢驗申請人並約定貨物檢驗的時間、地點。通常採用感官檢驗,以驗證貨物是否符合相關要求,並確保貨物與之前取樣提交實驗室進行檢測的產品一致。如果需要,在檢驗過程中可抽取檢測樣品用於測試,然而在這種情況下,出口商應需等待取得測試結果後再裝運。
簽發證書
出口商應該在檢驗完成後儘快提交最終發票給PVoC檢驗執行機構。PVoC檢驗執行機構將進行所有檢測和檢驗報告的最終審核,並簽發CoC(符合證書)或 NCR(不符合證書)。檢驗執行機構在簽發證書前將指出所有需要糾正的措施。CoC證書只有在差異被更正後才會簽發。

檢驗費率

申請PVoC合格評定的費用視所申請的方式、貨值的大小等因素來確定,由出口商或生產商預先支付到PVOC認證機構,每出運批的具體費率如下:
一、檢驗/檢測費
方式A: 出運貨物FOB價值的0.475%, 最低費:USD180
方式B: 出運貨物FOB價值的0.425%, 最低費:USD180
方式C: 出運貨物FOB價值的0.25%, 最低費:USD135
實驗室檢測費:根據產品及檢測要求(適用標準)不同,分別對每個檢驗指令進行報價
二、註冊與許可證費:
註冊費:
基本註冊費為USD375,一次最多可申請15個產品規格,超過15個產品規格,每增加1項加收USD20,出具一份註冊證書
修改/添加產品註冊費為最少USD40(含二項產品),超過二項另加每項USD20
三、許可證費:
根據出口商/生產商的申請內容報價
說明:
1、具有相同特徵的產品可歸類確定註冊/許可證

要求

1. 貨櫃監裝和封箱的要求
如果可能,應在檢驗過程中對整箱出運的貨物進行封箱。出口商必須事先通知檢驗員有關貨櫃的裝箱安排,檢驗將安排在貨櫃裝箱的同一天進行。
2. 標籤和保存期要求
所有貨物包裝上的標籤應包括英文和/或斯瓦希里語。包裝商品(如食品,化學品,化妝品,以及類似商品)應說明生產批號和有效期和/或生產日期。所有貨物預期運抵肯亞時的剩餘保存期應大於標示保存期的75%。
3. 假冒商品/贗品
任何假冒商品/贗品是被禁止進口的。假冒商品/贗品即使是符合相關標準的,也不能獲得產品的符合性證書(CoC)。在CoC證書籤發以前,出口商有義務為存疑商品提供證明其商品真實合法的證據。
4. 機動車進口
二手機動車必須符合肯亞標準KS1515:2000及其他相關的肯亞標準或由KEBS逐批簽發的許可證明。
對於一些機動車輛(救護車,鑽探設備-鑽機,消防車/機車,殘疾人用車),不適用KS1515-2000標準的右側駕駛和使用壽命兩項要求,其他所有的要求仍應滿足。
二手機動車所附的道路適應性證書(Road Worthiness Certificate),應由以下任一授權機構簽發:
1,日本出口車輛檢驗中心有限公司(JEVIC)
2,杜拜汽車評估中心(CAAC)
3,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寧波汽車零部件實驗室
其他機構簽發的機動車道路適應性證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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