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縣城市管理局

肥西縣城市管理局

肥西縣城市管理局是肥西縣機構改革設定的新部門,為肥西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肥西縣城市管理局
  • 隸屬:肥西縣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規定等;結合本縣實際,組織制定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相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城市管理髮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落實城市管理方面的技術標準、規劃和管理規定。
(二)負責全縣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的組織協調、業務指導、監督檢查城市管理政府目標考核工作;負責制定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規範,指導督察全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及所屬執法人員依法行政行為;負責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處罰不當和應受理而不受理的行為,做出更正或直接查處;承擔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信訪、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負責全縣行業領域內公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調研等工作。
(三)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縣環境衛生綜合管理;負責城市生活垃圾(餐廚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許可;對城市道路清掃保潔和生活垃圾收集、清運、處置實施監管考核;負責對臨時建築垃圾消納場地的審核備案;負責建築垃圾運輸、處置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置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縣垃圾處理場的管理工作,對垃圾處理企業運營實施監管。
(四)負責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園林綠化和路燈管理及其考核工作;負責城市市政道路及其附屬設旄(含快慢車道、人行道、路名牌、無障礙標牌、護欄、擋牆)的管理養護及考核;負責城市市政道路路面窨井蓋缺損的監管、維護及考核;負責縣城建成區園林綠化養護管理工作、公園遊園設施維修、燈飾亮化工程、衛生保潔工作;負責鄉鎮(園區)園林和路燈建設業務指導;負責城市照明工程驗收。
(五)負責城市市容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全縣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實施市容市貌方面的行政許可;負責盧外廣告、招牌設定行政許可和管理工作,占用、拆除、改動、遷移城市照明設施的批准;負責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審批;監督管理占用城市空間影響市容市貌行為;負責沿街建築立面容貌和沿街景觀監督管理。
(六)負責組織全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審查、培訓、考核等相關工作;負責本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輔助人員資格審查、培訓、考核等相關工作;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裝備器材的列編、更新和補充工作。
(七)負責城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工作,對全縣機動車停車場管理進行指導、服務、監督;負責機動車停車場設定的登記備案工作;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等工作。
(八)負責依法徵收和管理生活垃圾、建築垃圾處置等有關規費;城市道路占用費、挖掘修復費徵收;負責市容和環境衛生專項經費的計畫、使用、管理及內部審計、監督;負責本系統內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九)負責組織實施數位化城市管理工作。負責擬訂數位化城市管理近期和中長期規劃以及年度工作計畫,積極推進城市管理數位化、精細化、智慧化;負責數位化城管指揮平台的擴容擴建及硬體設備、軟體系統的日常維護與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城市管理工作中重大、突發事件的統一指揮、調度和協調,為領導提供及時有效的決策信息,實行全天24小時值班工作制度。負責對信息採集、視頻監控、頜導批辦、媒體曝光、網路輿情、市民投訴、12319城市管理服務熱線、書記縣長信箱等各類城市管理問題的受理、登記、派遣、跟蹤和辦結工作。
(十)負責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方面突發性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十一)集中行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依法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設施。
(十二)集中行使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行政處罰權。
(十三)集中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管理,亂占濫建、擅自搭建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容貌、城市交通等建築物、構築物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十四)集中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五)集中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膠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有關行政處罰權。
(十六)集中行使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違規設定戶外廣告等的行政處罰權。
(十七)集中行使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十八)集中行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管理領域其它行政處罰權。
縣城市管理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可以實施與執法範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上述領域以外的行政處罰權原則上不納入城市管理執法範圍。
(十九)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二十)職能轉變。
1.劃入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和環境保護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水務管理等方面相關行政處罰權。
2.增加城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權,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的部分職責,農村環境衛生管理職責以及縣政府依法確定的,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需要納入統一管理的公共空間秩序管理、違法建設治理、環境保護管理、應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
(二十一)有關職責分工。
1.已納入城管執法範圍內的其他業務主管部門不再行使已經移交的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強制權,主要負責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審查審批、後續監管、指導監督等職責,行政管理的主體責任不變;城管執法部門主要負責依法履行行政處罰及其相關的行政強制等職責。以清單形式逐項界定監管邊界,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由業務主管或許可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實施監管,釐清監管與執法的界限,明確各方責任,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2.按照城市管理屬地負責,城市管理事務和服務全面下沉的要求,鄉鎮(園區)承擔轄區內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等城市管理領域的管理職責和服務事項,縣城市管理局不再行使上述管理職權。

現任領導

局長:劉亞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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