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概括性轉讓原則

股權概括性轉讓原則是指股東將自己享有的公司股權轉讓的同時,也將自己原享有的股東地位或資格,以及由該地位或資格決定的其應承擔的義務等,一併轉移給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股東,取得股東地位與股權。簡言之,股權一旦轉讓,則屬於股東的權利與義務概由受讓人繼受。
股權概括性轉讓原則決定了股權轉讓的法律效果不同於一般財產權利(包括物權與債權)的轉讓效果。物權或債權轉讓時,轉讓雙方可以約定僅轉讓物權或債權中的一項或部分權能或權利,如約定保留一定期限所有權的財產買賣,而股權轉讓則沒有任何迂迴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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