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0日,成都市房產管理局以成房發〔2009〕148號印發《成都市農村房地產估價規範(試行)》。該《規範》分總則、術語、估價基本事項、估價方法、估價依據、估價技術路線、估價所需的相關資料、估價對象現場查看、估價對象價值分析、估價結果確定、估價報告的撰寫、附則12部分,由成都市房地產評估協會負責解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農村房地產估價規範(試行)
- 印發機關: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成房發〔2009〕148號
- 印發時間:2009年9月10日
通知,規範,
通知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關於印發《成都市農村房地產估價規範(試行)》的通知
成房發〔2009〕148號
成房發〔2009〕148號
各區(市)縣房產管理局,高新區規劃建設局,各房地產估價機構:
為適應成都市農村房地產流轉中價值評估的需要,規範農村房地產估價行為,我局根據成都市統籌城鄉的相關規定,制定了《成都市農村房地產估價規範(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為適應成都市農村房地產流轉中價值評估的需要,規範農村房地產估價行為,我局根據成都市統籌城鄉的相關規定,制定了《成都市農村房地產估價規範(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2009年9月10日
2009年9月10日
規範
成都市農村房地產估價規範(試行)
一、總則
1.0.1 為規範成都市農村房地產估價行為,保障估價結果客觀、公正、合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法規和成都市統籌城鄉的有關規定,結合成都市農村房地產估價實際,制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成都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房地產估價活動。
1.0.3 農村房地產估價應遵循規劃管制原則、城鄉統一市場原則,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
1.0.4 農村房地產估價除應符合本規範外,還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1.0.1 為規範成都市農村房地產估價行為,保障估價結果客觀、公正、合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法規和成都市統籌城鄉的有關規定,結合成都市農村房地產估價實際,制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成都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房地產估價活動。
1.0.3 農村房地產估價應遵循規劃管制原則、城鄉統一市場原則,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
1.0.4 農村房地產估價除應符合本規範外,還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二、術 語
2.0.1 農村房地產
是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土地定著物,包括物質實體和依託於物質實體上的權益。本規範所指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包含農村宅基地。
2.0.2 農村房屋集中區
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理專項規劃,通過拆院並院等土地整理方式,將原有零星分散的宅基地和其他集體建設用地復墾為耕地後,在集體建設用地上修建的符合城鄉規劃的農村房屋集中區域。包括新居工程、新型社區。
2.0.3 農村散居點房屋
是指零星宅基地及其他零星建設用地上的農村房屋。
2.0.4 川西林盤
是指在建築中結合川西農村居住風貌形態的基本元素,充分利用現有林盤景觀和環境,增強地域特色和反映成都市農村傳統文化內涵的農村房地產。一般屬於散居農村房地產。
2.0.5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
是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初次流轉、再次流轉和抵押。初次流轉包括出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再次流轉包括轉讓、轉租等形式。
2.0.6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
是指集體土地所有者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出讓金的行為。
2.0.7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
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出讓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
2.0.8 集體建設用地出租
是指集體土地所有者將集體建設用地出租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由承租人與出租人簽訂一定年期的集體建設用地出租契約,並按契約約定支付土地租金的行為。
2.0.9 集體建設用地轉租
是指將承租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再轉租的行為。
2.0.10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
是指集體土地所有者將一定年期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收益金折成股份,由土地所有者持股並參與分紅的行為。
2.0.11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
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
2.0.12 混凝土結構
是指由混凝土構件作為主要承重構件的結構,包括混凝土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和預應力混凝土結構等。
2.0.13 砌體結構
是指由塊材和砂漿砌築而成的牆、柱作為建築物主要承重構件的結構,是磚砌體、砌塊結構的統稱。
2.0.14 生土結構房屋
是指由原生土、生土牆(土坯牆或夯土牆)作為主要承重構件的房屋。
2.0.15 石結構房屋
是指由石砌體作為主要承重構件的房屋。
2.0.16 木結構房屋
是指由木柱作為主要承重構件,生土牆(土坯牆或夯土牆)、砌體牆和石牆作為圍護牆的房屋。主要包括穿逗木構架、木柱木屋架、木柱木樑房屋。
2.0.17 輕鋼結構房屋
是指運用新型技術建成的以輕型鋼材為主要承重構件,在型鋼圍護中以其他材料填充作為圍護牆,屋蓋以鋼屋架混合木檁條加小青瓦等形式的房屋。
2.0.18 其他混合形式的農村房屋結構
是指竹-木結構、石結構—木屋架、生土結構—木屋架、砌體結構—混凝土板、石結構—混凝土板、砌體結構—鋼屋架、石結構—鋼屋架、石結構—石樓蓋等。
2.0.19 限制市場價格或價值
是指估價對象在不符合市場價值條件時形成的價格或價值。
2.0.20 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
是指農村範圍內,根據用途相似、地塊相連、地價相近的原則劃分農村地價區段,政府組織調查、評估並公布的各地價區段在某一時點的平均價格。
2.0.21 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修正法
是指在政府確定並公布了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和修正體系的地區,根據估價對象所處地段的基準地價調整得出估價對象宗地價值的方法。
2.0.22 農村房屋質量缺陷損失估價
是指房地產估價機構對農村房屋質量缺陷損失進行分析、估算和判定的估價行為。
2.0.1 農村房地產
是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土地定著物,包括物質實體和依託於物質實體上的權益。本規範所指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包含農村宅基地。
2.0.2 農村房屋集中區
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理專項規劃,通過拆院並院等土地整理方式,將原有零星分散的宅基地和其他集體建設用地復墾為耕地後,在集體建設用地上修建的符合城鄉規劃的農村房屋集中區域。包括新居工程、新型社區。
2.0.3 農村散居點房屋
是指零星宅基地及其他零星建設用地上的農村房屋。
2.0.4 川西林盤
是指在建築中結合川西農村居住風貌形態的基本元素,充分利用現有林盤景觀和環境,增強地域特色和反映成都市農村傳統文化內涵的農村房地產。一般屬於散居農村房地產。
2.0.5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
是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初次流轉、再次流轉和抵押。初次流轉包括出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再次流轉包括轉讓、轉租等形式。
2.0.6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
是指集體土地所有者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出讓金的行為。
2.0.7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
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出讓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
2.0.8 集體建設用地出租
是指集體土地所有者將集體建設用地出租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由承租人與出租人簽訂一定年期的集體建設用地出租契約,並按契約約定支付土地租金的行為。
2.0.9 集體建設用地轉租
是指將承租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再轉租的行為。
2.0.10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
是指集體土地所有者將一定年期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收益金折成股份,由土地所有者持股並參與分紅的行為。
2.0.11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
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
2.0.12 混凝土結構
是指由混凝土構件作為主要承重構件的結構,包括混凝土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和預應力混凝土結構等。
2.0.13 砌體結構
是指由塊材和砂漿砌築而成的牆、柱作為建築物主要承重構件的結構,是磚砌體、砌塊結構的統稱。
2.0.14 生土結構房屋
是指由原生土、生土牆(土坯牆或夯土牆)作為主要承重構件的房屋。
2.0.15 石結構房屋
是指由石砌體作為主要承重構件的房屋。
2.0.16 木結構房屋
是指由木柱作為主要承重構件,生土牆(土坯牆或夯土牆)、砌體牆和石牆作為圍護牆的房屋。主要包括穿逗木構架、木柱木屋架、木柱木樑房屋。
2.0.17 輕鋼結構房屋
是指運用新型技術建成的以輕型鋼材為主要承重構件,在型鋼圍護中以其他材料填充作為圍護牆,屋蓋以鋼屋架混合木檁條加小青瓦等形式的房屋。
2.0.18 其他混合形式的農村房屋結構
是指竹-木結構、石結構—木屋架、生土結構—木屋架、砌體結構—混凝土板、石結構—混凝土板、砌體結構—鋼屋架、石結構—鋼屋架、石結構—石樓蓋等。
2.0.19 限制市場價格或價值
是指估價對象在不符合市場價值條件時形成的價格或價值。
2.0.20 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
是指農村範圍內,根據用途相似、地塊相連、地價相近的原則劃分農村地價區段,政府組織調查、評估並公布的各地價區段在某一時點的平均價格。
2.0.21 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修正法
是指在政府確定並公布了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和修正體系的地區,根據估價對象所處地段的基準地價調整得出估價對象宗地價值的方法。
2.0.22 農村房屋質量缺陷損失估價
是指房地產估價機構對農村房屋質量缺陷損失進行分析、估算和判定的估價行為。
三、估價基本事項
3.1 估價基本事項的確定
房地產估價師在受理農村房地產估價項目時,首先應根據估價委託人的估價需要,結合有關規定和估價師的估價經驗,明確對估價結果有影響的基本事項。
明確估價基本事項時,應與委託人共同商議,在徵得委託人認可後,在房地產估價委託書和委託協定中予以明確。
3.2 估價目的
3.2.1 估價目的是房地產估價報告的期望用途,可通過了解未來提供的估價報告的用途來明確。明確估價目的有助於明確估價對象、估價時點和價值類型。
委託人不能夠明確提出估價目的時,估價師應當從專業角度提出建議,幫助委託人確定估價目的。
房地產估價師在估價報告中應對估價目的進行明確表述,不宜簡單將估價目的表述為“為了解房地產市場價值而評估估價對象的價值”。
3.2.2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值評估
委託人為出讓人的,估價目的可表述為“為委託人依法出讓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定出讓底價提供參考依據而評估估價對象的市場價值”。委託人為欲受讓人的,估價目的可表述為“為委託人擬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定出價提供參考依據而評估估價對象的投資價值”。
3.2.3 農村房地產轉讓價值評估
估價目的視具體情況,可表述為“為委託人轉讓農村房地產確定要價提供參考依據而評估估價對象的市場價值”;“為委託人擬受讓農村房地產確定出價提供參考依據而評估估價對象的投資價值”;“為農村房地產轉讓雙方協商轉讓價格提供參考依據而評估估價對象的市場價值”。
3.2.4 農村房地產租賃價值評估
估價目的視具體情況,可表述為“為委託人出租農村房地產確定租金提供參考依據而評估估價對象的租賃市場價值”;“為委託人擬承租農村房地產確定租金提供參考依據而評估估價對象的租賃投資價值”;“為農村房地產租賃雙方協商租金提供參考依據而評估估價對象的租賃市場價值”。
3.2.5 農村房地產抵押價值評估
估價目的可表述為“為確定農村房地產抵押貸款額度提供參考依據而評估估價對象的抵押價值”。
3.2.6 農村房地產作價(出資)入股估價
估價目的可表述為“為確定以農村房地產作價(出資)入股提供參考依據而評估估價對象的市場價值”。
3.2.7 農村房地產徵收補償估價
估價目的可表述為“為確定以農村房地產徵收補償金額提供參考依據而評估估價對象的市場價值”。
3.2.8 農村房地產聯營估價
估價目的可表述為“為委託人以農村房地產作為聯合經營條件提供參考依據而評估估價對象的市場價值”。
3.2.9 農村房地產聯建估價
估價目的可表述為“為委託人以農村房地產作為聯建條件提供參考依據而評估估價對象的市場價值”。
3.2.10 其他目的的農村房地產估價。
3.2.11 在估價報告中,房地產估價師以簡潔的語言不能對農村房地產估價目的進行準確表述的,應在估價報告中估價目的條文下,對估價目的提出的背景條件、委託人對估價報告的期望用途、估價對象特定的特徵、估價報告的使用者等方面對估價目的相關表述進行進一步的說明。
3.3 估價對象
3.3.1 房地產估價師應在委託人對期望進行估價的對象進行指定的基礎上,根據已經明確的估價目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在徵求委託人同意後對估價對象及其範圍予以確定。
3.3.2 明確農村房地產估價對象的內容,包括明確估價對象的實物狀況、權益狀況和區位狀況等。
1 農村房地產估價對象實物狀況,對估價對象範圍的確定和界定,包括:土地、建築物、構築物、地上附著物、基礎設施、位置、四至、高度、深度等。
明確是否包含農村道路、橋樑、隧道、碼頭、亭台、牌坊、煙囪、碉堡、墓穴、假山、農村水利設施、龍門、沼氣池、牲畜圍欄圈、水塔、排水溝、水井、曬壩、圍牆、堡坎、地窖等構築物和附屬物。
2 農村房地產估價對象權益狀況,估價師首先明確估價對象的現實法定權益狀況,在此基礎上結合估價目的進一步明確是評估估價對象在現實法定權益下的市場價值還是在設定權益下的市場價值。
3 農村房地產估價對象區位狀況,估價師要明確估價對象的位置、交通、環境景觀、外部配套基礎設施等,根據農村房屋集中區、散居點房屋和川西林盤等房地產的不同特點進行了解和表述。
3.4 估價時點
農村房地產的估價時點應根據已經明確的估價目的來推定。
估價時點為現在的,原則上為完成估價對象實地查看之日,但估價委託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估價時點與實地查看之日不一致的,應在“估價假設和限制條件”中對估價對象在估價時點的狀況進行假設,並在估價報告中提醒估價報告使用者注意。
3.5 估價的價值類型和估價對象的價值定義
3.5.1 估價對象的價值類型由估價目的和估價前提決定。
3.5.2 價值類型包含市場價值和限制市場價值兩種。農村房地產估價的價值類型有市場價值、快速變現價值、謹慎價值、清算價值、投資價值等。
3.5.3 估價師應根據估價對象的具體情況和選擇的價值類型,結合估價目的和估價的假設與限制條件等,對估價對象的價值定義進行準確的表述。
3.5.4 價值定義應說明價值類型和價值內涵,在表述中應當對估價對象用途、估價對象權利狀況、估價對象土地的開發利用程度及開發強度、估價對象實物狀況、估價對象權益是否受到限制、農村房地產流轉主體和流轉對象是否受到限制等進行描述。估價師在對估價對象實地查看和已收集的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後,應針對不同的估價對象進行不同的價值定義表述。
3.1 估價基本事項的確定
房地產估價師在受理農村房地產估價項目時,首先應根據估價委託人的估價需要,結合有關規定和估價師的估價經驗,明確對估價結果有影響的基本事項。
明確估價基本事項時,應與委託人共同商議,在徵得委託人認可後,在房地產估價委託書和委託協定中予以明確。
3.2 估價目的
3.2.1 估價目的是房地產估價報告的期望用途,可通過了解未來提供的估價報告的用途來明確。明確估價目的有助於明確估價對象、估價時點和價值類型。
委託人不能夠明確提出估價目的時,估價師應當從專業角度提出建議,幫助委託人確定估價目的。
房地產估價師在估價報告中應對估價目的進行明確表述,不宜簡單將估價目的表述為“為了解房地產市場價值而評估估價對象的價值”。
3.2.2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值評估
委託人為出讓人的,估價目的可表述為“為委託人依法出讓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定出讓底價提供參考依據而評估估價對象的市場價值”。委託人為欲受讓人的,估價目的可表述為“為委託人擬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定出價提供參考依據而評估估價對象的投資價值”。
3.2.3 農村房地產轉讓價值評估
估價目的視具體情況,可表述為“為委託人轉讓農村房地產確定要價提供參考依據而評估估價對象的市場價值”;“為委託人擬受讓農村房地產確定出價提供參考依據而評估估價對象的投資價值”;“為農村房地產轉讓雙方協商轉讓價格提供參考依據而評估估價對象的市場價值”。
3.2.4 農村房地產租賃價值評估
估價目的視具體情況,可表述為“為委託人出租農村房地產確定租金提供參考依據而評估估價對象的租賃市場價值”;“為委託人擬承租農村房地產確定租金提供參考依據而評估估價對象的租賃投資價值”;“為農村房地產租賃雙方協商租金提供參考依據而評估估價對象的租賃市場價值”。
3.2.5 農村房地產抵押價值評估
估價目的可表述為“為確定農村房地產抵押貸款額度提供參考依據而評估估價對象的抵押價值”。
3.2.6 農村房地產作價(出資)入股估價
估價目的可表述為“為確定以農村房地產作價(出資)入股提供參考依據而評估估價對象的市場價值”。
3.2.7 農村房地產徵收補償估價
估價目的可表述為“為確定以農村房地產徵收補償金額提供參考依據而評估估價對象的市場價值”。
3.2.8 農村房地產聯營估價
估價目的可表述為“為委託人以農村房地產作為聯合經營條件提供參考依據而評估估價對象的市場價值”。
3.2.9 農村房地產聯建估價
估價目的可表述為“為委託人以農村房地產作為聯建條件提供參考依據而評估估價對象的市場價值”。
3.2.10 其他目的的農村房地產估價。
3.2.11 在估價報告中,房地產估價師以簡潔的語言不能對農村房地產估價目的進行準確表述的,應在估價報告中估價目的條文下,對估價目的提出的背景條件、委託人對估價報告的期望用途、估價對象特定的特徵、估價報告的使用者等方面對估價目的相關表述進行進一步的說明。
3.3 估價對象
3.3.1 房地產估價師應在委託人對期望進行估價的對象進行指定的基礎上,根據已經明確的估價目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在徵求委託人同意後對估價對象及其範圍予以確定。
3.3.2 明確農村房地產估價對象的內容,包括明確估價對象的實物狀況、權益狀況和區位狀況等。
1 農村房地產估價對象實物狀況,對估價對象範圍的確定和界定,包括:土地、建築物、構築物、地上附著物、基礎設施、位置、四至、高度、深度等。
明確是否包含農村道路、橋樑、隧道、碼頭、亭台、牌坊、煙囪、碉堡、墓穴、假山、農村水利設施、龍門、沼氣池、牲畜圍欄圈、水塔、排水溝、水井、曬壩、圍牆、堡坎、地窖等構築物和附屬物。
2 農村房地產估價對象權益狀況,估價師首先明確估價對象的現實法定權益狀況,在此基礎上結合估價目的進一步明確是評估估價對象在現實法定權益下的市場價值還是在設定權益下的市場價值。
3 農村房地產估價對象區位狀況,估價師要明確估價對象的位置、交通、環境景觀、外部配套基礎設施等,根據農村房屋集中區、散居點房屋和川西林盤等房地產的不同特點進行了解和表述。
3.4 估價時點
農村房地產的估價時點應根據已經明確的估價目的來推定。
估價時點為現在的,原則上為完成估價對象實地查看之日,但估價委託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估價時點與實地查看之日不一致的,應在“估價假設和限制條件”中對估價對象在估價時點的狀況進行假設,並在估價報告中提醒估價報告使用者注意。
3.5 估價的價值類型和估價對象的價值定義
3.5.1 估價對象的價值類型由估價目的和估價前提決定。
3.5.2 價值類型包含市場價值和限制市場價值兩種。農村房地產估價的價值類型有市場價值、快速變現價值、謹慎價值、清算價值、投資價值等。
3.5.3 估價師應根據估價對象的具體情況和選擇的價值類型,結合估價目的和估價的假設與限制條件等,對估價對象的價值定義進行準確的表述。
3.5.4 價值定義應說明價值類型和價值內涵,在表述中應當對估價對象用途、估價對象權利狀況、估價對象土地的開發利用程度及開發強度、估價對象實物狀況、估價對象權益是否受到限制、農村房地產流轉主體和流轉對象是否受到限制等進行描述。估價師在對估價對象實地查看和已收集的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後,應針對不同的估價對象進行不同的價值定義表述。
四、估價方法
4.1 估價方法選用
4.1.1 農村房地產估價可運用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農村基準地價修正法以及這些估價方法的綜合運用。
4.1.2 應根據估價對象和估價目的,進行估價方法適用性分析。對於理論上適用的估價方法,一般應選用;不選用的,應在估價報告中充分說明理由。
4.1.3 對農村房地產的估價,在市場依據充分,能採用市場法估價的,應當優先選用市場法估價;
4.1.4 收益性的農村房地產的估價,應選用收益法作為其中的一種估價方法。對證載法定用途為住宅但是實際用途為商業經營的農村住宅,也可以選用收益法進行測算。
4.1.5 具有投資開發或再開發潛力的農村房地產的估價,可以選用假設開發法作為其中的一種估價方法。
4.1.6 在無市場依據或市場依據不充分而不宜採用市場比較法、收益法、假設開發法進行估價的情況下,可採用成本法作為主要的估價方法。
4.1.7 採用成本法估價時,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估價,可採用基準地價係數修正法進行估價。
4.2 市場法
4.2.l 運用市場法估價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1 蒐集交易實例;
2 選取可比實例;
3 建立價格可比基礎;
4 進行交易情況、交易主體狀況修正;
5 進行交易日期修正;
6 進行區域因素修正;
7 進行個別因素修正;
8 求出比準價格。
4.2.2 運用市場法估價,應準確蒐集交易實例,掌握正常市場價格行情。蒐集交易實例應包括下列內容:
1 交易雙方情況及交易目的;
2 交易實例房地產狀況;
3 成交價格;
4 成交日期;
5 付款方式;
6 交易主體的情況。
4.2.3 根據估價對象狀況和估價目的,應從蒐集的交易實例中選取三個以上的可比實例。選取的可比實例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是估價對象的類似房地產;
2 成交日期與估價時點相近,原則上不超過一年;
3成交價格為正常價格或可修正為正常價格。
4 農村房屋集中區房地產和農村散居點房地產的交易案例不宜交叉作為可比實例。
4.2.4 選取可比實例後,應對可比實例的成交價格進行換算處理,建立價格可比基礎,統一表達方式和內涵。換算處理應包括下列內容:
1 統一付款方式;
2 統一採用單價;
3 統一幣種和貨幣單位;
4 統一面積內涵和面積單位。
註:1 統一付款方式應統一為在成交日期時一次總付清;
2 不同幣種之間的換算,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成交日期的市場匯率中間價計算。
4.2.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實例不宜選為可比實例:
1 有利害關係人之間的交易;
2 急於出售或購買情況下的交易;
3 受債權債務關係影響的交易;
4 交易雙方或一方對市場行情缺乏了解的交易;
5 交易雙方或一方有特別動機或特別偏好的交易;
6 相鄰房地產的合併交易;
7 特殊方式的交易;
8 交易稅費非正常負擔的交易;
9 其它非正常的交易。
但上述情形中,能夠確定差異,並可修正為正常交易價格的案例,可選為可比實例。
4.2.6 交易情況修正,進行交易情況修正應排除交易行為中的特殊因素所造成的可比實例成交價格偏差,將可比實例的成交價格調整為正常價格。
4.2.7 交易日期修正,應將可比實例在其成交日期時的價格調整為估價時點的價格。交易日期修正宜採用類似農村房地產的價格變動率或指數進行調整。在無類似農村房地產的價格變動率或指數的情況下,可根據當地農村房地產價格的變動情況和趨勢做出判斷,由估價機構編制當地農村房地產交易價格指數表,進行相應的調整。
4.2. 8 區域因素修正,應將可比實例在其外部環境狀況下的價格調整為估價對象外部環境狀況下的價格。農村房屋集中區房地產和農村散居點房地產的區域因素應該單獨進行修正。
區域因素修正的內容主要應包括:繁華程度,交通便捷程度,環境、景觀,公共配套設施完備程度,農村基礎設施配套完善程度,水、電、氣、視、汛、網路、無線電信訊號的覆蓋程度等農村建設用地規劃限制中影響農村房地產價格的因素。區域因素修正的具體內容應根據估價對象的用途確定。進行區域因素修正時,應將可比實例與估價對象的區域因素逐項進行比較,找出由於區域因素優劣所造成的價格差異進行調整。
4.2.9 進行個別因素修正,應將可比實例在其個體狀況下的價格調整為估價對象個體狀況下的價格。
有關土地方面的個別因素修正的內容主要應包括:面積大小,形狀,臨路狀況,基礎設施完備程度,土地平整程度,地勢,地質水文狀況,農村規劃管制條件,土地使用權年限、土地建設強度等;有關建築物、構築物方面的個別因素修正的內容主要應包括:折舊程度,裝修,設施設備,平面布置,工程質量,建築材料,容積率,建築結構等。
個別因素修正的具體內容應根據估價對象的用途和估價目的確定。對估價對象和可比實例的構築物狀況和建築結構狀況等農村房地產個體差異較大的個別因素的比較和分析,應當詳細列出比較因素表和修正係數表進行逐項修正。進行個別因素修正時,應將可比實例與估價對象的個別因素逐項進行比較,找出由於個別因素優劣所造成的價格差異進行調整。
4.2.10 交易情況、交易主體、交易日期、區域因素和個別因素的修正,視具體情況可採用百分率法、差額法或回歸分析法。每項修正對可比實例成交價格的調整不得超過20%,綜合調整不得超過30%。
4.2.11 選取的多個可比實例的價格經過上述各種修正之後,應根據具體情況計算求出一個綜合結果,作為比準價格。
4.2.12 其他估價方法中有關參數的求取也可用市場法的原理和技術求取。
4.3 收益法
4.3.1 運用收益法估價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1 蒐集有關收入和費用的資料;
2 估算潛在毛收入;
3 估算有效毛收入;
4 估算運營費用;
5 估算淨收益;
6 選用適當的資本化率;
7 選用適宜的計算公式求出收益價格。
註:潛在毛收入、有效毛收入、運營費用、淨收益均以年度計。
4.3.2 租賃收入中應扣除法律法規規定應該上交國家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
4.3.3 對於單獨土地和單獨建築物的估價,應分別根據農村土地使用權相套用途的法定使用權年限和建築物耐用年限確定未來可獲收益的年限,選用對應的有效年限收益法計算公式,淨收益中不應扣除建築物折舊和土地取得費用的攤銷。
4.3.4 對於土地與建築物合一的估價對象,當建築物耐用年限長於或等於土地使用權年限時,應根據土地使用權年限確定未來可獲收益的年限,選用對應的有效年的收益法計算公式,淨收益中不應扣除建築物折舊和土地取得費用的攤銷。對於土地與建築物合一的估價對象,當建築物耐用年限短於使用權年限時,可採用下列方式之一處理:1先根據建築物耐用年限確定未來可獲收益的年限,選用對應的有效年的收益法計算公式,淨收益中不應扣除建築物折舊和土地取得費用的攤銷;然後再加上土地使用權年限超出建築物耐用年限的土地剩餘使用年限價值的折現值。2將未來可獲收益的年限設定為無限年,選用無限年的收益法計算公式,淨收益中應扣除建築物折舊和土地取得費用的攤銷。
4.3.5 集體建設用地最高使用權年限有契約的按契約約定,沒有契約約定的可以參照城市土地使用權年限。
宅基地無使用權年限限制。
4.4 成本法
4.4.1 運用成本法估價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1 蒐集有關成本、稅費、投資利潤等資料;
2 估算重置價格;
3 估算折舊;
4 求出積算價格。
4.4.2 重置價格,應是重新取得或重新開發、重新建造全新狀態的估價對象所需的各項必要成本費用和應納稅金、正常投資利潤之和,其構成包括下列內容:
1 土地取得費用;
2 開發成本;
3 管理費用;
4 投資利息;
5 投資利潤;
6 報建稅費。
註:投資利潤應以土地取得費用與開發成本之和為基礎,根據開發、建造類似房地產相應的平均利潤率水平來求取。
4.4.3 成本法估價中,估價師應該根據房屋結構的具體情況,按照房地產建築結構類型進行測算。
1 混凝土結構估價
按照混凝土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和預應力混凝土結構等不同結構類型調查當地同類結構農村建築物的客觀成本作為建安造價進行測算。
2 砌體結構、生土結構房屋、石結構房屋、木結構房屋估價調查當地同類結構建築物的客觀成本作為建安造價進行測算,其中穿逗木構架、木柱木屋架、木柱木樑房屋,因為木結構的結合形式和穩定性不同,其建安造價取值應該不同。
估價師現場查看中,如發現估價對象的結構、圍護牆、承重牆等與農村房屋建築設計導則要求不符的,應當進行相應的修正和調整。
3 輕鋼結構估價
估價師現場查看應該重點關注輕型鋼結構的型鋼尺寸大小型號等,不同尺寸和型號的輕鋼結構的建安造價取值應該不同。
4 其他混合形式的房屋結構估價
可根據承重牆、圍護結構、屋蓋、支承梁或屋架、砌體牆、支承梁或屋架、木大梁、主梁、木桁架、樓屋蓋木樑、生土牆等不同的個別因素狀況進行分別測算後相加,綜合取值後作為估價對象的重置價格。
估價現場查看時,對各種建築結構的牆厚應該進行仔細的觀察和查看,針對現場查看的具體情況進行個別因素修正和調整。例如:對以12公分牆作為承重牆等明顯達不到基本承重牆厚度要求的建築結構,應該進行減值修正等。
5 構築物的估價
採用成本法估價,應當在房地產構築物估價過程中不斷的充實各種構築物的建安造價的資料庫,對不同的構築物的價值分別進行測算。
4.4.4 同一宗房地產,重置價格在採取土地與建築物分別估算、然後加總時,必須注意成本構成劃分和相互銜接,防止漏項或重複計算。
4.4.5 求取集體土地的重置價格,應直接求取其在估價時點狀況的重置價格。
4.4.6 建築物、構築物積算價格應為重置價格扣除建築物折舊,必要時還應扣除由於舊有建築物的存在而導致的土地價值損失。
4.5 假設開發法
4.5.1 運用假設開發法估價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1 調查待開發房地產的基本情況;
2 選擇最佳的開發利用方式;
3 估計開發建設期;
4 預測開發完成後的房地產價值;
5 估算開發成本、管理費用、投資利息、銷售稅費、開發利潤、投資者購買待開發房地產應負擔的稅費;
6 進行具體計算。
4.5.2 假設開發法適用於具有投資開發或再開發潛力的房地產的估價。運用此方法應把握待開發房地產在投資開發前後的狀態,以及投資開發後的房地產的經營方式。
待開發房地產投資開發前的狀態,包括生地、毛地、熟地和在建工程等;投資開發後的狀態,包括熟地和房屋(含土地)等;投資開發後的房地產的經營方式,包括出售(含預售)、出租(含預租)和自營等。
4.6 基準地價修正法
4.6.1 運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修正法估價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1 蒐集有關農村集體土地基準地價的資料;
2 確定估價對象所處地段的基準地價;
3 進行交易日期修正;
4 進行區域因素修正;
5 進行個別因素修正;
6 求出估價對象宗地價格。
4.6.2 進行交易日期修正,應將基準地價在其基準日期時的值調整為估價時點的值。交易日期修正的方法,同市場法中的交易日期修正的方法。
4.6.3 區域因素和個別因素修正的內容和修正的方法,同市場法中的區域因素和個別因素修正的內容和修正的方法。
4.6.4 運用基準地價修正法評估宗地價格時,宜按當地對基準地價的有關規定執行。
4.1 估價方法選用
4.1.1 農村房地產估價可運用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農村基準地價修正法以及這些估價方法的綜合運用。
4.1.2 應根據估價對象和估價目的,進行估價方法適用性分析。對於理論上適用的估價方法,一般應選用;不選用的,應在估價報告中充分說明理由。
4.1.3 對農村房地產的估價,在市場依據充分,能採用市場法估價的,應當優先選用市場法估價;
4.1.4 收益性的農村房地產的估價,應選用收益法作為其中的一種估價方法。對證載法定用途為住宅但是實際用途為商業經營的農村住宅,也可以選用收益法進行測算。
4.1.5 具有投資開發或再開發潛力的農村房地產的估價,可以選用假設開發法作為其中的一種估價方法。
4.1.6 在無市場依據或市場依據不充分而不宜採用市場比較法、收益法、假設開發法進行估價的情況下,可採用成本法作為主要的估價方法。
4.1.7 採用成本法估價時,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估價,可採用基準地價係數修正法進行估價。
4.2 市場法
4.2.l 運用市場法估價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1 蒐集交易實例;
2 選取可比實例;
3 建立價格可比基礎;
4 進行交易情況、交易主體狀況修正;
5 進行交易日期修正;
6 進行區域因素修正;
7 進行個別因素修正;
8 求出比準價格。
4.2.2 運用市場法估價,應準確蒐集交易實例,掌握正常市場價格行情。蒐集交易實例應包括下列內容:
1 交易雙方情況及交易目的;
2 交易實例房地產狀況;
3 成交價格;
4 成交日期;
5 付款方式;
6 交易主體的情況。
4.2.3 根據估價對象狀況和估價目的,應從蒐集的交易實例中選取三個以上的可比實例。選取的可比實例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是估價對象的類似房地產;
2 成交日期與估價時點相近,原則上不超過一年;
3成交價格為正常價格或可修正為正常價格。
4 農村房屋集中區房地產和農村散居點房地產的交易案例不宜交叉作為可比實例。
4.2.4 選取可比實例後,應對可比實例的成交價格進行換算處理,建立價格可比基礎,統一表達方式和內涵。換算處理應包括下列內容:
1 統一付款方式;
2 統一採用單價;
3 統一幣種和貨幣單位;
4 統一面積內涵和面積單位。
註:1 統一付款方式應統一為在成交日期時一次總付清;
2 不同幣種之間的換算,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成交日期的市場匯率中間價計算。
4.2.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實例不宜選為可比實例:
1 有利害關係人之間的交易;
2 急於出售或購買情況下的交易;
3 受債權債務關係影響的交易;
4 交易雙方或一方對市場行情缺乏了解的交易;
5 交易雙方或一方有特別動機或特別偏好的交易;
6 相鄰房地產的合併交易;
7 特殊方式的交易;
8 交易稅費非正常負擔的交易;
9 其它非正常的交易。
但上述情形中,能夠確定差異,並可修正為正常交易價格的案例,可選為可比實例。
4.2.6 交易情況修正,進行交易情況修正應排除交易行為中的特殊因素所造成的可比實例成交價格偏差,將可比實例的成交價格調整為正常價格。
4.2.7 交易日期修正,應將可比實例在其成交日期時的價格調整為估價時點的價格。交易日期修正宜採用類似農村房地產的價格變動率或指數進行調整。在無類似農村房地產的價格變動率或指數的情況下,可根據當地農村房地產價格的變動情況和趨勢做出判斷,由估價機構編制當地農村房地產交易價格指數表,進行相應的調整。
4.2. 8 區域因素修正,應將可比實例在其外部環境狀況下的價格調整為估價對象外部環境狀況下的價格。農村房屋集中區房地產和農村散居點房地產的區域因素應該單獨進行修正。
區域因素修正的內容主要應包括:繁華程度,交通便捷程度,環境、景觀,公共配套設施完備程度,農村基礎設施配套完善程度,水、電、氣、視、汛、網路、無線電信訊號的覆蓋程度等農村建設用地規劃限制中影響農村房地產價格的因素。區域因素修正的具體內容應根據估價對象的用途確定。進行區域因素修正時,應將可比實例與估價對象的區域因素逐項進行比較,找出由於區域因素優劣所造成的價格差異進行調整。
4.2.9 進行個別因素修正,應將可比實例在其個體狀況下的價格調整為估價對象個體狀況下的價格。
有關土地方面的個別因素修正的內容主要應包括:面積大小,形狀,臨路狀況,基礎設施完備程度,土地平整程度,地勢,地質水文狀況,農村規劃管制條件,土地使用權年限、土地建設強度等;有關建築物、構築物方面的個別因素修正的內容主要應包括:折舊程度,裝修,設施設備,平面布置,工程質量,建築材料,容積率,建築結構等。
個別因素修正的具體內容應根據估價對象的用途和估價目的確定。對估價對象和可比實例的構築物狀況和建築結構狀況等農村房地產個體差異較大的個別因素的比較和分析,應當詳細列出比較因素表和修正係數表進行逐項修正。進行個別因素修正時,應將可比實例與估價對象的個別因素逐項進行比較,找出由於個別因素優劣所造成的價格差異進行調整。
4.2.10 交易情況、交易主體、交易日期、區域因素和個別因素的修正,視具體情況可採用百分率法、差額法或回歸分析法。每項修正對可比實例成交價格的調整不得超過20%,綜合調整不得超過30%。
4.2.11 選取的多個可比實例的價格經過上述各種修正之後,應根據具體情況計算求出一個綜合結果,作為比準價格。
4.2.12 其他估價方法中有關參數的求取也可用市場法的原理和技術求取。
4.3 收益法
4.3.1 運用收益法估價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1 蒐集有關收入和費用的資料;
2 估算潛在毛收入;
3 估算有效毛收入;
4 估算運營費用;
5 估算淨收益;
6 選用適當的資本化率;
7 選用適宜的計算公式求出收益價格。
註:潛在毛收入、有效毛收入、運營費用、淨收益均以年度計。
4.3.2 租賃收入中應扣除法律法規規定應該上交國家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
4.3.3 對於單獨土地和單獨建築物的估價,應分別根據農村土地使用權相套用途的法定使用權年限和建築物耐用年限確定未來可獲收益的年限,選用對應的有效年限收益法計算公式,淨收益中不應扣除建築物折舊和土地取得費用的攤銷。
4.3.4 對於土地與建築物合一的估價對象,當建築物耐用年限長於或等於土地使用權年限時,應根據土地使用權年限確定未來可獲收益的年限,選用對應的有效年的收益法計算公式,淨收益中不應扣除建築物折舊和土地取得費用的攤銷。對於土地與建築物合一的估價對象,當建築物耐用年限短於使用權年限時,可採用下列方式之一處理:1先根據建築物耐用年限確定未來可獲收益的年限,選用對應的有效年的收益法計算公式,淨收益中不應扣除建築物折舊和土地取得費用的攤銷;然後再加上土地使用權年限超出建築物耐用年限的土地剩餘使用年限價值的折現值。2將未來可獲收益的年限設定為無限年,選用無限年的收益法計算公式,淨收益中應扣除建築物折舊和土地取得費用的攤銷。
4.3.5 集體建設用地最高使用權年限有契約的按契約約定,沒有契約約定的可以參照城市土地使用權年限。
宅基地無使用權年限限制。
4.4 成本法
4.4.1 運用成本法估價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1 蒐集有關成本、稅費、投資利潤等資料;
2 估算重置價格;
3 估算折舊;
4 求出積算價格。
4.4.2 重置價格,應是重新取得或重新開發、重新建造全新狀態的估價對象所需的各項必要成本費用和應納稅金、正常投資利潤之和,其構成包括下列內容:
1 土地取得費用;
2 開發成本;
3 管理費用;
4 投資利息;
5 投資利潤;
6 報建稅費。
註:投資利潤應以土地取得費用與開發成本之和為基礎,根據開發、建造類似房地產相應的平均利潤率水平來求取。
4.4.3 成本法估價中,估價師應該根據房屋結構的具體情況,按照房地產建築結構類型進行測算。
1 混凝土結構估價
按照混凝土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和預應力混凝土結構等不同結構類型調查當地同類結構農村建築物的客觀成本作為建安造價進行測算。
2 砌體結構、生土結構房屋、石結構房屋、木結構房屋估價調查當地同類結構建築物的客觀成本作為建安造價進行測算,其中穿逗木構架、木柱木屋架、木柱木樑房屋,因為木結構的結合形式和穩定性不同,其建安造價取值應該不同。
估價師現場查看中,如發現估價對象的結構、圍護牆、承重牆等與農村房屋建築設計導則要求不符的,應當進行相應的修正和調整。
3 輕鋼結構估價
估價師現場查看應該重點關注輕型鋼結構的型鋼尺寸大小型號等,不同尺寸和型號的輕鋼結構的建安造價取值應該不同。
4 其他混合形式的房屋結構估價
可根據承重牆、圍護結構、屋蓋、支承梁或屋架、砌體牆、支承梁或屋架、木大梁、主梁、木桁架、樓屋蓋木樑、生土牆等不同的個別因素狀況進行分別測算後相加,綜合取值後作為估價對象的重置價格。
估價現場查看時,對各種建築結構的牆厚應該進行仔細的觀察和查看,針對現場查看的具體情況進行個別因素修正和調整。例如:對以12公分牆作為承重牆等明顯達不到基本承重牆厚度要求的建築結構,應該進行減值修正等。
5 構築物的估價
採用成本法估價,應當在房地產構築物估價過程中不斷的充實各種構築物的建安造價的資料庫,對不同的構築物的價值分別進行測算。
4.4.4 同一宗房地產,重置價格在採取土地與建築物分別估算、然後加總時,必須注意成本構成劃分和相互銜接,防止漏項或重複計算。
4.4.5 求取集體土地的重置價格,應直接求取其在估價時點狀況的重置價格。
4.4.6 建築物、構築物積算價格應為重置價格扣除建築物折舊,必要時還應扣除由於舊有建築物的存在而導致的土地價值損失。
4.5 假設開發法
4.5.1 運用假設開發法估價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1 調查待開發房地產的基本情況;
2 選擇最佳的開發利用方式;
3 估計開發建設期;
4 預測開發完成後的房地產價值;
5 估算開發成本、管理費用、投資利息、銷售稅費、開發利潤、投資者購買待開發房地產應負擔的稅費;
6 進行具體計算。
4.5.2 假設開發法適用於具有投資開發或再開發潛力的房地產的估價。運用此方法應把握待開發房地產在投資開發前後的狀態,以及投資開發後的房地產的經營方式。
待開發房地產投資開發前的狀態,包括生地、毛地、熟地和在建工程等;投資開發後的狀態,包括熟地和房屋(含土地)等;投資開發後的房地產的經營方式,包括出售(含預售)、出租(含預租)和自營等。
4.6 基準地價修正法
4.6.1 運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修正法估價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1 蒐集有關農村集體土地基準地價的資料;
2 確定估價對象所處地段的基準地價;
3 進行交易日期修正;
4 進行區域因素修正;
5 進行個別因素修正;
6 求出估價對象宗地價格。
4.6.2 進行交易日期修正,應將基準地價在其基準日期時的值調整為估價時點的值。交易日期修正的方法,同市場法中的交易日期修正的方法。
4.6.3 區域因素和個別因素修正的內容和修正的方法,同市場法中的區域因素和個別因素修正的內容和修正的方法。
4.6.4 運用基準地價修正法評估宗地價格時,宜按當地對基準地價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估價依據
5.0.1 說明本次估價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估價機構和估價師掌握和收集的以及委託人提供的資料。
5.0.2 估價師應當根據不同的估價目的、價值類型、價值定義來選擇不同的針對性的估價依據。
5.0.3 估價師應當對委託人提供的有關資料和情況進行必要的核實。
5.0.1 說明本次估價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估價機構和估價師掌握和收集的以及委託人提供的資料。
5.0.2 估價師應當根據不同的估價目的、價值類型、價值定義來選擇不同的針對性的估價依據。
5.0.3 估價師應當對委託人提供的有關資料和情況進行必要的核實。
六、估價技術路線
6.0.1 估價技術路線的確定,是指估價師根據估價對象狀況、估價目的、估價價值類型、估價對象價值定義,收集有關估價資料的難易程度等情況,模擬估價對象在市場或者是限制市場狀態下形成市場價格的過程,根據估價師的技術、經驗,對估價對象價值的測算過程、測算方法、測算中所選用的主要技術參數、估價技術測算的過程與順序等進行說明和描述;必要時,估價師應當針對估價的假設和前提條件的表述,對估價過程中運用的方法和測算參數等進行相應的調整並做出說明。
房地產估價技術路線的套用表述,其實質是將估價師對估價對象的價值測算過程予以定性的描述和說明。
6.0.2 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評估
1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評估,可採用市場法、假設開發法、成本法、基準地價修正法。
2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採取協定、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等流轉方式,有條件取得交易案例的,可以採用市場法進行估價。
3 不具備運用基準地價修正法進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格評估的,可以參照當地集體建設用地徵收徵用檔案、當地政府規定的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價格政策規定等相關檔案進行地價的測算和評估。區(市)縣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最低保護價的,評估價格不得低於該保護價。
4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格估價,能確定建設規劃指標的,也可以採用假設開發法進行地價的評估。
6.0.3 房地產轉讓價格評估
應依據有關農村房地產轉讓和流轉的法規檔案及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
房地產轉讓價格評估,可以根據市場的公開情況,採用市場價值類型或者限制市場價值類型。
6.0.4 農村房地產租賃價格評估
1 房地產租賃價格評估,應依據當地制定的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
2 房地產租賃價格評估,應採用市場價值類型。
3 房地產租賃價格評估,可採用市場法、收益法。
6.0.5 農村房地產抵押價值評估
1 房地產抵押價值評估,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及當地政府有關規定進行。
2 房地產抵押價值評估,符合條件時應採用市場價值類型,可參照設定抵押權時的類似房地產的正常市場價格進行,但應在估價報告中說明未來市場變化風險和短期強制處分等因素對抵押價值的影響;不符合市場條件的,應當採用限制市場價值類型,對估價對象評估時,可以先假設其為市場價值,然後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相應的修正。
3 在房地產抵押估價報告中,對法定優先受償權利、假設限制條件、估價對象變現能力分析、估價報告運用的風險提示、估價報告的運用說明等部分,應進行專業分析和說明。
4 以具有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產抵押的,評估其抵押價值時應考慮抵押權以及抵押期限屆滿時土地使用權的剩餘年限對抵押價值的影響。
6.0.6 農村房地產聯營估價
農村房地產聯營一般不涉及房地產權屬的轉移,企業聯營中的房地產估價,主要為確定以房地產作為出資的出資方的分配比例服務,宜根據具體情況採用收益法、市場法、假設開發法,也可採用成本法。
6.0.7 農村房地產糾紛估價
1 房地產糾紛應對糾紛案件中涉及的爭議房地產的價值、交易價格、造價、成本、租金、補償金額、賠償金額、估價結果等進行科學的鑑定,提出客觀、公正、合理的意見,為協定、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糾紛提供參考依據。
2 農村房地產糾紛估價,應按相應類型的房地產估價進行。
3 農村房地產糾紛估價,應注意糾紛的性質和協定、調解、仲裁、訴訟等解決糾紛的不同方式,並將其作為估價依據。
6.0.8 農村房屋質量缺陷損失估價
農村房屋質量缺陷損失評估應當選用成本法、收益法、市場法中的一種或者多種進行測算。
運用成本法時,可求取修復房屋質量缺陷所必需的各項費用之和作為房屋質量缺陷損失的估價結果。
運用收益法時,可求取房屋質量缺陷所引起的未來收益損失的現值作為房屋質量缺陷損失的估價結果。
運用市場法時,可與類似房屋質量缺陷進行比較,對其損失補償金額進行修正、調整來求取房屋質量缺陷損失的估價結果。
也可求取類似的無質量缺陷房屋和有質量缺陷房屋市場價值之差作為房屋質量缺陷損失的估價結果。
6.0.9 農村房地產徵收補償估價
農村房地產徵收補償估價,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及當地制定的實施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
6.0.10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企業在各種經濟活動中涉及的房地產估價,包括企業合資、合作、聯營、股份制改組、上市、合併、兼併、分立、出售、破產清算、抵債中的房地產估價,應了解房地產權屬是否發生轉移,若發生轉移,則應按相應的房地產轉讓行為進行估價;其次應了解是否改變原用途以及這種改變是否合法,按“保持現狀前提”或“轉換用途前提”進行估價。
6.0.1 估價技術路線的確定,是指估價師根據估價對象狀況、估價目的、估價價值類型、估價對象價值定義,收集有關估價資料的難易程度等情況,模擬估價對象在市場或者是限制市場狀態下形成市場價格的過程,根據估價師的技術、經驗,對估價對象價值的測算過程、測算方法、測算中所選用的主要技術參數、估價技術測算的過程與順序等進行說明和描述;必要時,估價師應當針對估價的假設和前提條件的表述,對估價過程中運用的方法和測算參數等進行相應的調整並做出說明。
房地產估價技術路線的套用表述,其實質是將估價師對估價對象的價值測算過程予以定性的描述和說明。
6.0.2 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評估
1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評估,可採用市場法、假設開發法、成本法、基準地價修正法。
2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採取協定、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等流轉方式,有條件取得交易案例的,可以採用市場法進行估價。
3 不具備運用基準地價修正法進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格評估的,可以參照當地集體建設用地徵收徵用檔案、當地政府規定的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價格政策規定等相關檔案進行地價的測算和評估。區(市)縣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最低保護價的,評估價格不得低於該保護價。
4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格估價,能確定建設規劃指標的,也可以採用假設開發法進行地價的評估。
6.0.3 房地產轉讓價格評估
應依據有關農村房地產轉讓和流轉的法規檔案及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
房地產轉讓價格評估,可以根據市場的公開情況,採用市場價值類型或者限制市場價值類型。
6.0.4 農村房地產租賃價格評估
1 房地產租賃價格評估,應依據當地制定的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
2 房地產租賃價格評估,應採用市場價值類型。
3 房地產租賃價格評估,可採用市場法、收益法。
6.0.5 農村房地產抵押價值評估
1 房地產抵押價值評估,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及當地政府有關規定進行。
2 房地產抵押價值評估,符合條件時應採用市場價值類型,可參照設定抵押權時的類似房地產的正常市場價格進行,但應在估價報告中說明未來市場變化風險和短期強制處分等因素對抵押價值的影響;不符合市場條件的,應當採用限制市場價值類型,對估價對象評估時,可以先假設其為市場價值,然後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相應的修正。
3 在房地產抵押估價報告中,對法定優先受償權利、假設限制條件、估價對象變現能力分析、估價報告運用的風險提示、估價報告的運用說明等部分,應進行專業分析和說明。
4 以具有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產抵押的,評估其抵押價值時應考慮抵押權以及抵押期限屆滿時土地使用權的剩餘年限對抵押價值的影響。
6.0.6 農村房地產聯營估價
農村房地產聯營一般不涉及房地產權屬的轉移,企業聯營中的房地產估價,主要為確定以房地產作為出資的出資方的分配比例服務,宜根據具體情況採用收益法、市場法、假設開發法,也可採用成本法。
6.0.7 農村房地產糾紛估價
1 房地產糾紛應對糾紛案件中涉及的爭議房地產的價值、交易價格、造價、成本、租金、補償金額、賠償金額、估價結果等進行科學的鑑定,提出客觀、公正、合理的意見,為協定、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糾紛提供參考依據。
2 農村房地產糾紛估價,應按相應類型的房地產估價進行。
3 農村房地產糾紛估價,應注意糾紛的性質和協定、調解、仲裁、訴訟等解決糾紛的不同方式,並將其作為估價依據。
6.0.8 農村房屋質量缺陷損失估價
農村房屋質量缺陷損失評估應當選用成本法、收益法、市場法中的一種或者多種進行測算。
運用成本法時,可求取修復房屋質量缺陷所必需的各項費用之和作為房屋質量缺陷損失的估價結果。
運用收益法時,可求取房屋質量缺陷所引起的未來收益損失的現值作為房屋質量缺陷損失的估價結果。
運用市場法時,可與類似房屋質量缺陷進行比較,對其損失補償金額進行修正、調整來求取房屋質量缺陷損失的估價結果。
也可求取類似的無質量缺陷房屋和有質量缺陷房屋市場價值之差作為房屋質量缺陷損失的估價結果。
6.0.9 農村房地產徵收補償估價
農村房地產徵收補償估價,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及當地制定的實施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
6.0.10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企業在各種經濟活動中涉及的房地產估價,包括企業合資、合作、聯營、股份制改組、上市、合併、兼併、分立、出售、破產清算、抵債中的房地產估價,應了解房地產權屬是否發生轉移,若發生轉移,則應按相應的房地產轉讓行為進行估價;其次應了解是否改變原用途以及這種改變是否合法,按“保持現狀前提”或“轉換用途前提”進行估價。
七、估價所需的相關資料
7.0.1 在受理估價委託時,應當要求委託方提供反映估價對象狀況的詳細資訊。如權屬證書(或證明)、建築物狀況、建成年代、構築物狀況及相關的技術經濟指標、維護保養狀況等。
7.0.2 根據不同估價對象採用的技術路線和不同的估價方法,估價師應當針對性地收集不同側重的實例資料:運用市場法,主要收集市場交易案例資料;運用收益法,主要收集收益實例資料;運用成本法,主要收集開發建設成本等資料;運用假設開發法,應當側重於收集規劃指標和條件等資料。
7.0.3 收集對估價對象房地產價值有影響的相關資料
1 收集對房地產價格有普遍影響的資料;
2 對估價對象所在地區房地產價格有影響的資料;
3 相關房地產交易、成本、收益實例資料;
4 反映估價對象狀況的資料;
5 收集估價對象的位置、周邊環境、景觀優劣、配套的相關資料;
6 收集反映估價對象外觀、建築結構、裝修、設備、設施等狀況的資料;
7 補充蒐集估價所需的其他資料。
7.0.1 在受理估價委託時,應當要求委託方提供反映估價對象狀況的詳細資訊。如權屬證書(或證明)、建築物狀況、建成年代、構築物狀況及相關的技術經濟指標、維護保養狀況等。
7.0.2 根據不同估價對象採用的技術路線和不同的估價方法,估價師應當針對性地收集不同側重的實例資料:運用市場法,主要收集市場交易案例資料;運用收益法,主要收集收益實例資料;運用成本法,主要收集開發建設成本等資料;運用假設開發法,應當側重於收集規劃指標和條件等資料。
7.0.3 收集對估價對象房地產價值有影響的相關資料
1 收集對房地產價格有普遍影響的資料;
2 對估價對象所在地區房地產價格有影響的資料;
3 相關房地產交易、成本、收益實例資料;
4 反映估價對象狀況的資料;
5 收集估價對象的位置、周邊環境、景觀優劣、配套的相關資料;
6 收集反映估價對象外觀、建築結構、裝修、設備、設施等狀況的資料;
7 補充蒐集估價所需的其他資料。
八、估價對象現場查看
8.0.1 估價人員必須到估價對象現場,了解估價對象的位置、周圍環境、景觀的優劣,查看估價對象的外觀、建築結構、裝修、設備等狀況,並對事先收集的有關估價對象的坐落、四至、面積、產權等資料進行核實,同時補充蒐集估價所需的其他資料,以及對估價對象及其周圍環境或臨路狀況進行拍照等。
8.0.2 現場查看拍攝估價對象照片應當包括外觀、臨街狀況、交通狀況、客廳、廚房、衛生間、主臥室、反映該套住房最佳的室外景觀的照片、書房、室內樓梯、屋頂花園、底樓花園等,川西林盤應有反映川西林盤特色的照片。
8.0.3 採用市場法進行評估時,要求拍攝可比實例的照片和反映可比實例位置的有關資料。
8.0.4 進行現場查看的估價師應當在“估價對象實地查看記錄表”上籤字,註明實地查看日期,並儘可能要求協助現場查看的人員和委託方、產權人在記錄表上籤字認可。
8.0.5 針對農村房地產的特點,估價師應當對構築物和建築物狀況進行詳細查看,並對構築物的體量,建築規模等進行必要的目測等,做好詳細的現場查看記錄。
8.0.1 估價人員必須到估價對象現場,了解估價對象的位置、周圍環境、景觀的優劣,查看估價對象的外觀、建築結構、裝修、設備等狀況,並對事先收集的有關估價對象的坐落、四至、面積、產權等資料進行核實,同時補充蒐集估價所需的其他資料,以及對估價對象及其周圍環境或臨路狀況進行拍照等。
8.0.2 現場查看拍攝估價對象照片應當包括外觀、臨街狀況、交通狀況、客廳、廚房、衛生間、主臥室、反映該套住房最佳的室外景觀的照片、書房、室內樓梯、屋頂花園、底樓花園等,川西林盤應有反映川西林盤特色的照片。
8.0.3 採用市場法進行評估時,要求拍攝可比實例的照片和反映可比實例位置的有關資料。
8.0.4 進行現場查看的估價師應當在“估價對象實地查看記錄表”上籤字,註明實地查看日期,並儘可能要求協助現場查看的人員和委託方、產權人在記錄表上籤字認可。
8.0.5 針對農村房地產的特點,估價師應當對構築物和建築物狀況進行詳細查看,並對構築物的體量,建築規模等進行必要的目測等,做好詳細的現場查看記錄。
九、估價對象價值分析
9.1 假設與限制條件對估價對象價值的影響分析
9.1.1 假設條件
估價假設是指房地產估價項目測算過程中,房地產估價師對於在估價中所必要的但是不能肯定的而又必須予以明確的前提條件等,基於合法、合理前提下對其做出的假定,並在估價報告中明確予以表述。
9.1.2 估價師不得濫用估價假設條件;不得無針對性地對估價中的條件進行假設。
9.1.3 限制條件 估價師根據估價目的和估價報告的特點,對委託方就估價報告的運用做出的限制與聲明。
9.2 估價對象個別因素描述與分析
9.2.1 估價對象個別因素描述 針對性地對估價對象的實物狀況、權益狀況、區位狀況等進行描述,其中,對估價對象的價值有影響的個別因素應當進行描述,對估價對象價值有較大影響的個別因素應當儘可能地進行定性描述和定量說明。
9.2.2 估價對象個別因素分析 針對估價對象個別因素的描述與說明,針對性地對個別因素影響估價對象價值的原因、方式、影響的幅度和方向等予以說明和分析;能夠定量分析的,可以運用相關的數學方法和計算公式等進一步分析與描述。
9.3 估價對象區域因素描述與分析
9.3.1 估價對象區域因素描述 估價報告中應當對如區位、環境、交通狀況、道路便捷度、道路通達度、產業聚集度區域基礎設施狀況、公共配套設施狀況等影響估價對象價值的區域因素進行詳細的描述與說明。
9.3.2 估價對象區域因素分析 結合估價對象區域因素的描述和說明,具體針對性地對區域因素影響估價對象價值的原因、方式、影響的幅度和方向等予以說明和分析,估價方法中的修正幅度與方向應保持一致。
9.4 最高最佳使用分析
9.4.1 農村房地產估價中應當遵循最高最佳使用原則,但是在對估價對象進行最高最佳使用分析的時候,估價師應當根據估價對象的利用狀況、估價對象與區域環境的均衡性分析、估價對象建築物與土地狀況的適合性分析等方面,針對性地對估價對象的使用現狀與最該最佳使用狀態進行對比分析;分析過程中應該側重於對估價對象在技術可行性、法律規定要求、經濟可行性、價值是否達到合法條件允許的最大化等方面進行分析,描述可能的對估價對象價值產生改變的因素。
9.4.2 分析估價對象是否處在最高最佳使用狀態,分析達到最該最佳使用狀態的可能性等。對最高最佳使用的判斷正確,分析透徹、具體,各種分析應當有合法依據和市場依據。
9.5 政策對房地產價值的影響分析
9.5.1 房地產、土地、規劃等政策對房地產價值的影響分析。
9.5.2 金融、稅收等政策對房地產價值的影響分析。
9.1 假設與限制條件對估價對象價值的影響分析
9.1.1 假設條件
估價假設是指房地產估價項目測算過程中,房地產估價師對於在估價中所必要的但是不能肯定的而又必須予以明確的前提條件等,基於合法、合理前提下對其做出的假定,並在估價報告中明確予以表述。
9.1.2 估價師不得濫用估價假設條件;不得無針對性地對估價中的條件進行假設。
9.1.3 限制條件 估價師根據估價目的和估價報告的特點,對委託方就估價報告的運用做出的限制與聲明。
9.2 估價對象個別因素描述與分析
9.2.1 估價對象個別因素描述 針對性地對估價對象的實物狀況、權益狀況、區位狀況等進行描述,其中,對估價對象的價值有影響的個別因素應當進行描述,對估價對象價值有較大影響的個別因素應當儘可能地進行定性描述和定量說明。
9.2.2 估價對象個別因素分析 針對估價對象個別因素的描述與說明,針對性地對個別因素影響估價對象價值的原因、方式、影響的幅度和方向等予以說明和分析;能夠定量分析的,可以運用相關的數學方法和計算公式等進一步分析與描述。
9.3 估價對象區域因素描述與分析
9.3.1 估價對象區域因素描述 估價報告中應當對如區位、環境、交通狀況、道路便捷度、道路通達度、產業聚集度區域基礎設施狀況、公共配套設施狀況等影響估價對象價值的區域因素進行詳細的描述與說明。
9.3.2 估價對象區域因素分析 結合估價對象區域因素的描述和說明,具體針對性地對區域因素影響估價對象價值的原因、方式、影響的幅度和方向等予以說明和分析,估價方法中的修正幅度與方向應保持一致。
9.4 最高最佳使用分析
9.4.1 農村房地產估價中應當遵循最高最佳使用原則,但是在對估價對象進行最高最佳使用分析的時候,估價師應當根據估價對象的利用狀況、估價對象與區域環境的均衡性分析、估價對象建築物與土地狀況的適合性分析等方面,針對性地對估價對象的使用現狀與最該最佳使用狀態進行對比分析;分析過程中應該側重於對估價對象在技術可行性、法律規定要求、經濟可行性、價值是否達到合法條件允許的最大化等方面進行分析,描述可能的對估價對象價值產生改變的因素。
9.4.2 分析估價對象是否處在最高最佳使用狀態,分析達到最該最佳使用狀態的可能性等。對最高最佳使用的判斷正確,分析透徹、具體,各種分析應當有合法依據和市場依據。
9.5 政策對房地產價值的影響分析
9.5.1 房地產、土地、規劃等政策對房地產價值的影響分析。
9.5.2 金融、稅收等政策對房地產價值的影響分析。
十、估價結果確定
10.0.1 對估價對象價值測算採用多種估價方法時,可以採用算術平均法、加權平均法、中位數法等對估價結果進行綜合分析後確定最終的估價結果。
10.0.2 估價結果確定有充分的依據,結論表述清晰(含單價、總價)、理由充分;致委託方函、結果報告、技術報告中的估價結果相互一致。
10.0.3 估價機構應當按照房地產估價行業的相關規定建立房地產估價報告的三審制度,切實保障估價報告的質量。
10.0.1 對估價對象價值測算採用多種估價方法時,可以採用算術平均法、加權平均法、中位數法等對估價結果進行綜合分析後確定最終的估價結果。
10.0.2 估價結果確定有充分的依據,結論表述清晰(含單價、總價)、理由充分;致委託方函、結果報告、技術報告中的估價結果相互一致。
10.0.3 估價機構應當按照房地產估價行業的相關規定建立房地產估價報告的三審制度,切實保障估價報告的質量。
十一、估價報告的撰寫
11.0.1 全面性要求 應完整地反映估價所涉及的事實、推理過程和結論,正文內容和附屬檔案資料應完整、配套。
11.0.2 公正性和客觀性要求 應站在中立的立場上對影響估價對象價格或價值的因素進行客觀的介紹、分析和評論,做出的結論應有充分的依據。
11.0.3 準確性要求 用語應力求準確,避免使用模稜兩可或易生誤解的文字,對未經查實的事項不得輕率寫入,對難以確定的事項應予以說明,並描述其對估價結果可能產生的影響。
11.0.4 概括性要求 套用簡潔的文字對估價中所涉及的內容進行高度概括,對獲得的大量資料應在科學鑑別與分析的基礎上進行篩選,選擇典型、有代表性、能反映其本質特徵的資料來說明情況和表達觀點。
11.0.1 全面性要求 應完整地反映估價所涉及的事實、推理過程和結論,正文內容和附屬檔案資料應完整、配套。
11.0.2 公正性和客觀性要求 應站在中立的立場上對影響估價對象價格或價值的因素進行客觀的介紹、分析和評論,做出的結論應有充分的依據。
11.0.3 準確性要求 用語應力求準確,避免使用模稜兩可或易生誤解的文字,對未經查實的事項不得輕率寫入,對難以確定的事項應予以說明,並描述其對估價結果可能產生的影響。
11.0.4 概括性要求 套用簡潔的文字對估價中所涉及的內容進行高度概括,對獲得的大量資料應在科學鑑別與分析的基礎上進行篩選,選擇典型、有代表性、能反映其本質特徵的資料來說明情況和表達觀點。
十二、附則
12.0.1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之外的其他農村房地產估價,可參照本規範執行。
12.0.1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之外的其他農村房地產估價,可參照本規範執行。
12.0.2 本規範由成都市房地產評估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