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利給付請求權

股利給付請求權,是股東基於公司股東的資格依法享有的請求公司向自己支付股利的權利。我國公司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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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股利給付請求權

股利給付請求權是指在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已經通過的情況下,直接要求公司支付股利這一債權的權利。

股利分配請求權與股利給付請求權的區別

股利分配請求權與股利給付請求權的區別主要表現為:
股東分配請求權是一種期待權,是一項抽象的權利而無法具體實現。其實現有兩個前提:一是公司有盈利,二是股東會作出分配決定。在實踐中股東行使股東分配請求權往往是因為公司內部出現如下情況:公司董事會遲遲不制訂和提交股利分配方案、股東會使用各種手段遲遲不通過股利分配方案、股利分配方案違反公司章程、董事會及股東會的決議違反公司章程制訂的規則等等。股利給付期求權是一項具體的權利,是債權,其前提是公司股東會已經通過了股利分配方案。當股東會通過了股利分配方案之後,便在股東和公司之間形成具體的債權債務關係,股東就可以要求公司直接給付股利。
鑒於兩者之間的區別。實踐中,一些小股東要正確釐清二者之間的實質條件,從而選擇正確的策略與思路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是股東的股利分配請求權收到侵害。股東可以要求董事會或股東會履行自己的職責;對於股利分配方案違反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可以提起無效確認之訴或撤銷之訴,要求人民法院對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確認無效或予以撤銷;對於公司連續五年有盈利且連續五年不分配股利,股東還可以要求退股而行使退股權。如果是股利給付請求權受到侵害,股東可以直接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股利
關於兩者之間的區別,還應引起注意的就是股利分配請求權是一項股東權益,如果喪失了股東身份,也就喪失了股利分配請求權。而股利給付就不同,一旦公司股東會通過股利分配方案,就在公司和股東之間形成一項獨立的債權,這項債權不依附與股權或股東身份而獨立存在,因此,即使股東喪失股東身份,在訴訟時效內,依然可以要求公司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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