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利給付請求權,是股東基於公司股東的資格依法享有的請求公司向自己支付股利的權利。我國公司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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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股利給付請求權
股利分配請求權與股利給付請求權的區別
股利分配請求權與股利給付請求權的區別主要表現為:
股東分配請求權是一種期待權,是一項抽象的權利而無法具體實現。其實現有兩個前提:一是公司有盈利,二是股東會作出分配決定。在實踐中股東行使股東分配請求權往往是因為公司內部出現如下情況:公司董事會遲遲不制訂和提交股利分配方案、股東會使用各種手段遲遲不通過股利分配方案、股利分配方案違反公司章程、董事會及股東會的決議違反公司章程制訂的規則等等。股利給付期求權是一項具體的權利,是債權,其前提是公司股東會已經通過了股利分配方案。當股東會通過了股利分配方案之後,便在股東和公司之間形成具體的債權債務關係,股東就可以要求公司直接給付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