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設質

股份設質是股份所有權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將其股票交與債權人占有的行為。為記名股票設質的,應在股票上背書,將質權人的姓名和設質情況載於股票上,並將股票交與質權人。以不記名股票設質,只需將股票交付給質權人就產生質效力。股份設質後,質權人(即債權人)有獲取設質股份所生孽息的權利,如股息紅利分配權,公司清算時剩餘財產分派權,股份銷除的補償請求權等。但質權人不能享有共益權,如股東表決權。在所擔保的債屆期不能清償時,質權人可將設質股票出賣,從賣得的價金中優先受償。為保護股東利益,並使公司財務和資本結構不受影響,法律一般禁止公司以質權人身份收取自己發行的股份為質物。

以股份為標的設定質權。由於無記名股份在股份轉讓上極少限制,將無記名股票交付質權人即可生效,故各國公司法大多只規定記名股份設質。在日本,記名股份設質又稱“記名股份登錄質權”,除應交付股票外,還應完成登錄手續。《日本商法典》規定,公司可以根據出質人的請求,將質權人的姓名和住址登錄在股東名簿上並將其姓名記載在股票上。質權人可以先於其他債權人接受公司紅利、股息和剩餘財產等,用於自己債權的清償。《英國公司法》將股份設質分為法律上的質權和衡平法上的質權。依照前者,出質人必須向公司登記轉讓證書,向質權人交付股份並轉讓股份的所有權;質權人作為已登記的股份持有人除另有約定外,有權獲得股息,但應按照出質人的意志投票表決。依照後者,只要股份持有人將股份證明書存放於借款契約出借人處,就產生衡平法上的質權。質權人只有向法院申請才能出賣、轉讓該股份或取消出質人的贖回權;出質人也可以向質權人提交股份證明書和本人簽字,但不填受讓人姓名的轉讓證書,使質權人取得出賣設質股份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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