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用種牛及冷凍精液和胚胎進口技術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禽遺傳資源進出境和對外合作研究利用審批辦法》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制定《肉用種牛及冷凍精液和胚胎進口技術要求(試行)》。2011年11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1677號公布。該《技術要求》分基本條件、從境外引進種公牛的技術條件、從境外引進種母牛的技術條件、從境外引進種牛冷凍精液的技術條件、從境外引進種牛冷凍胚胎的技術條件、相關要求6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肉用種牛及冷凍精液和胚胎進口技術要求(試行)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 文 號:農業部公告第1677號
  • 發布時間: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技術要求(試行),基本條件,從境外引進種公牛的技術條件,從境外引進種母牛的技術條件,從境外引進種牛冷凍精液的技術條件,從境外引進種牛冷凍胚胎的技術條件,相關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

第167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禽遺傳資源進出境和對外合作研究利用審批辦法》的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種豬及冷凍精液進口技術要求(試行)》和《肉用種牛及冷凍精液和胚胎進口技術要求(試行)》(見附屬檔案)。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1.種豬及冷凍精液進口技術要求(試行)
2.肉用種牛及冷凍精液和胚胎進口技術要求(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技術要求(試行)

肉用種牛及冷凍精液和胚胎進口技術要求(試行)
為做好肉用種牛及冷凍精液和胚胎進口的審批工作,保證引進種質的遺傳質量,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禽遺傳資源進出境和對外合作研究利用審批辦法》的規定,制定本技術要求。

基本條件

1.1 從境外引進的種公牛、種母牛及冷凍精液和胚胎的供體,應符合本品種的種用要求。
1.2 申請從境外引進種公牛、種母牛及冷凍精液和胚胎的,應提供出口國家或者地區(以下簡稱出口國家)法定機構出具的相關個體格式規範、記錄完整的三代(指父母代、祖代、曾祖代)系譜資料,以及該品種最新的群體平均生產性能和遺傳評定結果等資料。
1.3 從境外引進的種牛及冷凍精液和胚胎,不得攜帶有脊椎彎曲綜合症(CVM)、白細胞黏附缺陷綜合症(BLAD)、單蹄病(MF)、尿核苷單磷酸鹽合成酶缺失病(DUMPS)、胍氨酸血症(CN)、蜘蛛腿病(AS)等主要遺傳缺陷基因。出口方應對上述遺傳缺陷基因在系譜上標識或者在銷售契約中作明確約定。
1.4 從境外引進的種牛及冷凍精液和胚胎應符合我國進口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有關規定。
1.5申請單位將申請表、契約、系譜、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等材料報農業部,同時將以上材料的電子版或者掃描件發到……。

從境外引進種公牛的技術條件

2.1擬引進的驗證公牛,其生產性能估計育種值或選擇指數排名應達到出口國家的前15%以內,且遺傳評定可靠性高於60%。
2.2擬引進的青年公牛,其父親生產性能的估計育種值或選擇指數最高排名應達到出口國家排名前10%以內,其母親應是出口國家生產性能或遺傳評定前5%以內的優秀種用母牛。

從境外引進種母牛的技術條件

擬引進的種母牛,其父親的主要生產性能的估計育種值或選擇指數排名應達到出口國家排名前20%以內,其母親的主要生產性能應達到出口國家群體平均水平的110%以上,或遺傳評定排名在前30%以內。

從境外引進種牛冷凍精液的技術條件

供精種公牛應是經後裔測定的驗證公牛,其主要生產性能的估計育種值或選擇指數最高排名應達到出口國家前10%以內,且遺傳評定可靠性高於70%。

從境外引進種牛冷凍胚胎的技術條件

生產牛胚胎的種公牛,應滿足“從境外引進種牛冷凍精液的技術條件”的要求。供體母牛主要生產性能的估計育種值最高排名應達到出口國家前15%以內。

相關要求

6.1青年牛基因組育種值(GEBV)的評定結果暫不作為引種的評審依據。
6.2 肉用生產的兼用品種種牛引進條件參照本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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