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綠道建設和管理,維護綠道的正常使用秩序,充分發揮綠道使用功能,根據《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廣東省綠道建設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19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綠道,是指以綠化為特徵,沿著濱水地帶、山脊、林帶、風景道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可供行人或者非機動車進入的線形綠色開敞空間和運動休閒慢行系統。包括區域綠道、城市綠道和社區綠道。
第三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綠道的規劃、建設、管理和開發利用,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局是我市綠道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綠道及其公共附屬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維護和開發利用工作。
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公路、公安、林業、水務、旅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綠道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環星湖景區的綠道由肇慶星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局負責維護管理,除此之外的其他綠道按照屬地原則,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確定的綠道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屬地綠道管理部門)負責維護和管理。
第六條 屬地綠道管理部門具體負責以下工作:
(一)組織實施綠道規劃,貫徹執行有關法律和政策。
(二)制定綠道使用的公共規則,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綠道內環境衛生、治安、商業和服務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保護綠道資源及綠道生態環境,開發利用綠道資源。
(四)監督綠道管養單位做好綠道的慢行道、綠化以及標識、驛站等配套設施的維護工作,定期檢查綠道內的安全設施。
(五)其他綠道管理相關事項。
第七條 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多元化綠道建設、管理和開發利用機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綠道建設、管理和開發利用。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負有愛護綠道以及綠道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勸阻、檢舉破壞綠道及其附屬設施和影響綠道安全的行為。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九條 屬地綠道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市綠道網建設總體規劃編制轄區內的綠道網建設規劃,經本級政府(管委會)批准後實施,並報送市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局和市城鄉規劃局備案。
各地可以根據轄區內綠道管理實際需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綠道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規劃等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條 綠道建設項目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 綠道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應當符合綠道網建設的相關規劃檔案以及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綠道及沿線區域內建設項目的布局、規模、造型、風格和色調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第十二條 綠道應當按照規划進行建設。綠道建設項目設計方案經有關部門審核後方可辦理報建手續,經批准的綠道建設項目設計方案不得隨意改變。確需變更設計方案的,應當經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需占用或利用公路路產或公路建設控制區內建設綠道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廣東省公路條例》有關規定到公路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需利用水利等工程設施建設綠道的,在培植樹木花草和建設其他附屬設施時,應當兼顧水利工程安全和水利工程功能發揮;需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綠道或配套建設項目工程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規定到文物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在綠道範圍施工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植被、水體,並在工程結束後及時清理場地,恢復植被。
第十五條 綠道建設項目竣工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 綠道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劃、建設的各階段建立檔案,工程竣工後將檔案移交屬地綠道管理部門,同時報送所在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備案。
星湖風景名勝區內綠道的規劃、建設檔案,工程竣工後移交肇慶星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局,同時報送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備案。
綠道建設項目跨縣(市、區)、肇慶高新區行政區域的,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局指定的屬地綠道管理部門接收檔案,同時報送屬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 各級綠道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本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劃定本行政區域內綠道控制區(緩衝區),依照綠道緩衝區管理有關規定實施控制管理。
第三章 綠道設施維護及運營
第十八條 綠道及附屬設施由屬地綠道管理部門負責維護管理。屬地綠道管理部門可以通過政府採購服務方式擇優選擇綠道維護管理單位,實行委託管理,簽署政府採購服務契約。
第十九條屬地綠道管理部門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對綠道及附屬設施進行養護,制定完善的養護技術方案,配備設備、工種齊全和相對固定的養護隊伍,養護改造到位、得當,保持綠道總體景觀良好,設施齊全無損壞。
第二十條 屬地綠道管理部門應保持綠道範圍內所設定的建築物、構築物、欄桿、照明、廣播、垃圾箱、醫療救助、應急援助等設施完好整潔,金屬部分光亮,維修、油飾、粉刷和清洗及時;綠道示意圖、簡介、須知、指示標牌、交通標誌(標線)、警示標牌及禁止標誌完整、無褪色、無污染、無灰塵、無錯字缺字,外文翻譯準確。
第二十一條 屬地綠道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設定環境衛生設施,加強綠道環境衛生管理,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綠道及附近環境無明顯垃圾、污垢和雜物,無亂寫亂畫亂招貼。
(二)公廁衛生、潔淨、無異味。
(三)分類垃圾箱(桶)放置恰當,外型美觀、整潔、完好,垃圾清運及時。
(四)給水排水暢順。
第二十二條 屬地綠道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綠道綠化帶管理養護,保持綠化帶不露泥土,無雜草;植被茂盛美觀,冠型完整,無枯枝敗葉;分枝修剪到位,不影響遊覽和觀景。
第二十三條 綠道用地上的樹木,不得隨意砍伐;確需更新砍伐的,應當報屬地綠道管理部門同意。屬城市規劃區範圍的依照《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城市規劃區範圍外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挖掘、破壞綠道用地,擅自改變綠道用地性質,或破壞綠道用地範圍內的自然觀景及其附屬設施。
因修建鐵路、公路、水利工程和進行其他建設工程確需占用、挖掘綠道或者使綠道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屬地綠道管理部門的同意。占用、挖掘綠道或者使綠道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該段綠道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二十五條 綠道範圍內供市民和遊客休憩的亭、廊、榭、閣等園林建築,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
第二十六條 綠道範圍內從事腳踏車租賃、餐飲、商品銷售等商業活動實行市場化經營,應當服從綠道管理部門的統一管理,並接受工商、衛生等相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屬地綠道管理部門可以在採取政府採購服務選擇綠道維護管理單位時,一併授予綠道維護管理單位在綠道範圍內從事商業網點經營的權利,同時折減或抵銷政府採購綠道維護管理服務的費用,也可以單獨通過公平擇優方式選擇綠道商業網點經營者。
第二十八條 屬地綠道管理部門按照符合規劃、布局合理、安全、便利和與周圍景觀相協調的原則,統一設定商業網點。商業網點的設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綠道內停車場應保持場地平整、衛生、出入方便,停車標誌明顯。
(二)腳踏車租賃經營場所設施設定應符合相關規劃要求,分屬不同區域綠道應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出租腳踏車的對接保管、回程工作制度,並逐步實現通借通還;腳踏車租賃點車輛排列整齊,車容整潔,服務說明等標識清晰,明碼標價,變速腳踏車要提供使用說明表;腳踏車租賃經營單位每天應對出租腳踏車進行安全檢測,並做好出租前和收車後的安全檢查記錄,確保車輛安全性能良好。
(三)特色旅遊購物點應突出當地產品特色,備齊綠道地圖、綠道使用小冊子等。
(四)綠道驛站和遊客服務中心內銷售的各類商品和餐飲食品應當符合質量安全要求,不得銷售假冒偽劣產品。
第四章 綠道使用管理
第二十九條 綠道實行免費開放使用。綠道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綠道使用率、人流量和設施維護等情況,合理確定特定路段的開放時間。
第三十條 綠道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綠道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綠道範圍內防災、防火和安全用電等工作,做好綠道用地範圍內的山坡、荒地水土保持工作,及時處理枯枝危樹。
第三十一條 綠道範圍內的每個驛站和遊客服務中心應當設立保全亭和求助電話,安排人員值班,配備維修、醫療、消防、應急救援器材以及為遊客和其他公眾提供旅遊信息和相關諮詢服務的公共服務設施,並進行定期保養、更新。
第三十二條 綠道管理部門應當採用定點值勤和機動巡邏相結合的方式,加強綠道安全保衛工作。使用率較高的綠道在開放時間每1小時機動巡邏1次,使用率一般的綠道每2小時機動巡邏1次。節假日或舉行重大活動期間應增加巡邏次數和人員。
第三十三條 綠道上除因巡邏、應急救援、處警工作需要通行機動車外,全線禁止機動車通行和停放。綠道機動巡邏車及應急救助車採用環保電瓶車。各地綠道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管理需要,制定綠道通行指引和管理規範,明確非機動車輛的準入類型、通行規則等。
第三十四條 綠道上通行的非機動車輛,由綠道管理部門統一管理。綠道管理部門接到民眾報告或者巡查時發現有違規進入綠道範圍的機動車輛應當場實施勸導、告誡,並及時通知公安交警部門處理。
第三十五條 在綠道危險地段如堤圍、山塘水庫水域周邊的綠道應設定明確的安全警示標牌。
綠道借道或者穿越市政道路的,應當提前在市政道路上設定標識牌、減速帶和信號燈等交通安全引導設施。
第三十六條 在綠道內組織大型民眾活動的,活動主辦方應當依法向公安、安監、綠道管理等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並落實防範和應急措施,保障遊客安全。
第三十七條 遊客在綠道上應當愛護綠道綠化及設施,遵守綠道管理的有關規定,靠右側步行,文明遊玩。
第三十八條 在綠道上騎腳踏車應當按照指示方向以合適的速度行駛,不得危及他人安全,並遵守以下安全守則:
(一)腳踏車應保持車況良好,夜間騎行應裝有照明或反游標志。
(二)不準在綠道上競走追逐。
(三)遇窄道時,不得並排騎行,應主動禮讓。
(四)如遇道路叉口、橋樑、與機動車道併線的路段以及廠區、辦公樓等有機動車行經的出入口時,應當注意來往車輛,在確認安全後慢行通過。
(五)如遇彎道、陡坡、河堤、水岸等危險地段時,應當減速慢行。
(六)對他人造成傷害的,應當及時報警求助。
第三十九條 綠道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占用慢行道及綠化帶非法擺攤設點或流動兜售物品等。
(二)堆放、傾倒垃圾、廢土、廢渣雜物,晾曬衣物。
(三)在綠道上非法設卡或設定障礙攔截行人和車輛。
(四)在設施、樹木上塗、寫、刻、劃、張貼,在綠道設施上踐踏、躺臥。
(五)損毀花草樹木,採摘果實,捕獵射殺野生動物。
(六)隨地吐痰、便溺,亂丟果皮、紙屑、菸頭等廢棄物。
(七)未經綠道管理部門許可,在綠道範圍內設定戶外廣告。
(八)攜帶寵物隨地便溺。
(九)非燒烤區內燒烤,大聲喧譁或使用高噪聲音響設備。
(十)其他損害綠道綠化及其附屬設施,影響道容和秩序的行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占、損壞綠道及其附屬設施,損毀花草樹木,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綠道範圍內從事非法經營活動、在驛站和遊客服務中心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違規排污或者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工商、環保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違規進入綠道,非法占用綠道停放車輛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綠道規劃、建設、利用、保護和管理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所在單位紀檢監察機構或監察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9月5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肇慶市綠道管理暫行辦法》(肇府〔2011〕2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