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星湖風景名勝區七星岩景區保護管理條例

肇慶市星湖風景名勝區七星岩景區保護管理條例

肇慶市星湖風景名勝區七星岩景區保護管理條例,於2020年9月8日肇慶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2020年11月27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肇慶市星湖風景名勝區七星岩景區保護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肇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2020/12/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星湖風景名勝區七星岩景區的保護和管理,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星湖風景名勝區包括七星岩景區和鼎湖山景區,七星岩景區主要由五湖、六崗、七岩、八洞等景點組成。五湖是指中心湖、波海湖、青蓮湖、仙女湖、里湖,六崗是指犀牛崗、獅崗、象崗、萬松崗、蕉園崗和欖崗,七岩是指閬風岩、玉屏岩、石室岩、天柱岩、蟾蜍岩、仙掌岩、阿坡岩,八洞是指石室洞、鐘鼓洞、碧霞洞、鹿骨洞、雙源洞、寶光洞、煀人洞和出米洞。
七星岩景區的具體範圍按照國務院批准的《星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劃定,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並標界立碑。
七星岩景區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七星岩景區的保護和利用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七星岩景區保護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統籌協調好城市建設與保護風景名勝資源及自然環境永續利用之間的關係。
端州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七星岩景區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設定的星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七星岩景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協助編制和參與實施星湖風景名勝區規劃;
(三)保護景區內文物、歷史建築、風景名勝資源及其生態環境;
(四)組織合理開發利用風景名勝資源;
(五)建設、維護和管理景區基礎及配套設施,改善遊覽服務條件;
(六)制定景區的遊覽、觀光等公共守則,負責景區內遊覽秩序、環境衛生、商業和服務業的日常管理;
(七)負責景區內的安全工作,定期檢查景區內的安全設施,保障遊人的人身安全;
(八)負責協調、處理景區與有關單位、居民的關係;
(九)負責景區檔案資料的收集、保存、查詢和利用;
(十)市人民政府依法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市林業主管部門是本市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負責七星岩景區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遊體育、應急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市場監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海事、民族宗教等部門按照法定職責,負責七星岩景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七星岩景區周邊的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星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景區的保護、監督管理工作,鼓勵將保護景區周邊環境整潔、生態優美等內容列入居民公約,予以規範。
第八條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依法通過捐贈、資助、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七星岩景區的保護和管理,開展公益宣傳教育活動。
單位和個人有保護七星岩景區的義務,有權依法舉報破壞、影響風景名勝資源、生態環境、公共設施和遊覽秩序的行為。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投訴舉報平台,受理對破壞、影響景區風景名勝資源、生態環境等方面的投訴舉報,及時轉交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依法反饋結果,並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第九條 在七星岩景區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條 七星岩景區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星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
編制、報批、修改七星岩景區詳細規劃按照《風景名勝區條例》的規定執行。
經批准的星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七星岩景區詳細規劃是七星岩景區保護、建設、利用和管理的法定依據。
第十一條 編制星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七星岩景區詳細規劃,應當堅持保護優先、開發服從保護的原則,突出“山、湖、城、江”共生互融的城市山水格局,嚴格保護各景觀節點,構築特色景觀視線通廊,控制自然山體景觀面,協調城景結合地帶,充分發揮自然資源、人文資源的綜合效益,實現風景名勝資源的永續利用。
星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應當根據保護七星岩景區整體風貌和生態環境的需要,在七星岩景區周圍劃定外圍保護地帶。
第十二條 七星岩景區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星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七星岩景區詳細規劃,建築物、構築物的布局、高度、體量、造型和色彩等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周圍生態環境和文物古蹟。
禁止違反星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七星岩景區詳細規劃,在景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星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七星岩景區詳細規劃,逐步遷出。
第十三條 在外圍保護地帶建設的項目,應當符合星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其布局、高度、體量、造型、風格和色調等,應當與景觀、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景區整體風貌。
第十四條 在景區施工,應當在施工工地邊界按照規範要求設定硬質、連續的封閉圍擋和安全警戒線、標識,儘量選用低噪聲低排放的施工機械,合理安排作業時間,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動植物、水體和遊覽安全,並在工程結束後及時清理場地,恢復植被。
第三章 保護
第十五條 星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管理制度,制定具體保護措施,落實保護責任。
星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七星岩景區的風景名勝資源進行調查、登記,建立風景名勝資源檔案及相關資料庫。
第十六條 七星岩景區內湖泊實行湖長制管理,由市、端州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的湖長組織領導、決策部署、考核監督湖泊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等工作,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星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擔任業主湖長,負責景區內湖泊的維護和管理工作,按職責落實各級湖長提出的具體工作任務。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和星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編制七星岩景區湖泊水質綜合整治方案,採取完善管網設施、清淤、引水補水、生態修復等措施,持續改進景區湖泊水質。
七星岩景區實行雨污分流全覆蓋。在七星岩景區及其周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排放的污水,應當納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統。
七星岩景區不得新建排污口。未按照規定設定的排污口,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七星岩景區內不得進行經營性養殖水生動物。
第十八條 七星岩景區的水質應當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景區水質監測,並將監測結果及時予以公布。
星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日常管理,及時清理、打撈湖水面漂浮物,保持水面清潔,發現水質異常時,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並配合治理。
第十九條 星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市林業主管部門保護濕地的自然環境和自然地貌,保護、修復和改善景區內野生動物生存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
星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在景區濕地棲息鳥類的動態監測,及時排除威脅鳥類生存的危險因素。
第二十條 列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和合理利用,應當遵循不改變文物原狀和確保文物安全的原則。
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對七星岩景區內的文物登記造冊,建立數據、文字、圖紙和聲像檔案。探索建立文物保護數字管理系統,採取“一物一策”的方式科學、合理保護、管理文物。
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七星岩景區文物保護單位的執法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制止並依法查處文物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 景區內未列入文物保護單位而又具有一定歷史、科學、藝術價值或者紀念意義的建(構)築物、遺蹟(址)、苗木、景觀等,由星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查鑑定、登記造冊,並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二條 星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景區的各項管理制度,規範設定標誌標牌,加強治安、衛生和安全管理,維護遊覽秩序,保護遊客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星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核定景區遊客最大承載量,並向社會公布。健全風景名勝區大數據旅遊信息平台,建設智慧景區,最佳化遊覽線路,制定旅遊預警機制。禁止超過規定的遊客最大承載量接待遊客和在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開展遊覽活動。
第二十四條 星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七星岩景區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正確識別危險源、評價安全風險,及時排查整治安全隱患;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定期進行演練;加強安全基礎設施建設,設定安全警示標誌標牌,重要區域實行重點管控,檢查監督景區內有關單位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在七星岩景區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經星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一)設定、張貼商業廣告;
(二)舉辦大型遊樂等活動;
(三)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
(四)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第二十六條 星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劃定七星岩景區車輛通行路線、停靠站點以及船艇行駛的水域、路線和停靠碼頭。
未經星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同意,機動車輛和船艇不得進入七星岩景區從事訓練、觀光遊覽活動。
觀光車輛、船艇應當符合安全、環保標準,從業人員的資質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十七條 七星岩景區實行規定時間開放,進入景區的遊覽者和其他人員,應當服從景區管理機構的統一管理,自覺遵守景區管理規定,保護風景名勝資源,愛護公共設施,保護環境和遵守公共秩序。
第二十八條 星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七星岩景區經營服務網點規劃。
七星岩景區內有關經營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在指定的地點依法文明經營。
經營者應當依法與星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簽訂契約,並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九條 七星岩景區範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開山、開荒、取土、挖砂、採石、開礦、圍墾、填塘和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三)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
(四)不當投餵景區內依法受保護的珍稀野生鳥類,獵捕、傷害依法受保護的野生動物;
(五)砍伐古樹名木;攀折樹、竹、花、果;隨意踩踏草地;
(六)在景物和公共設施上塗污、刻劃;亂扔垃圾,傾倒廢棄物;
(七)損壞遊覽、服務等公共設施和破壞界碑、標牌、涵洞、閘口和其他設施;
(八)在禁火區吸菸、生火;燃放孔明燈;
(九)違反規定使用無人機、施放氣球,在禁止區域內使用遙控飛機、電子遙控船和升放風箏等;
(十)游泳;在水體及其沿岸清洗衣物或者其他物品;
(十一)擅自捕撈水生動物;
(十二)在景區綠道上通行與綠道工程建設和管理無關的機動車;
(十三)在景區內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時,產生超過標準的音量,影響他人遊覽;
(十四)其他破壞或者影響風景名勝資源、生態環境和遊覽秩序的活動。
第三十條 星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規劃和景區功能特點,研究、挖掘七星岩景區人文內涵,開展科普宣傳教育和健康有益的遊覽觀光、文化娛樂活動,開發特色旅遊產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前款規定中涉及的行政處罰,已實施相對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依法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九)項規定,在禁止區域內使用遙控飛機、電子遙控船和升放風箏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十)項規定,在七星岩景區範圍內游泳;在水體及其沿岸清洗衣物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十一)項規定,擅自捕撈水生動物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星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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