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招商引資鼓勵暫行辦法

經2016年3月7日十二屆50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肇慶市招商引資鼓勵暫行辦法
  • 施行地區:肇慶市
第一條為鼓勵全社會積極參與本市招商引資工作,促進符合產業導向政策的重大投資項目落戶,推進我市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根據市委、市政府有關招商引資支持經濟發展的政策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投資項目,是指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在本市範圍內落戶,經認定符合有關條件的新項目,包括外資項目和內資項目。
外資項目是指外國和香港地區、澳門地區、台灣地區的投資人到我市投資的項目。
內資項目是指本市以外的國內企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投資人到我市投資的項目。
第三條投資項目引薦人(以下統稱引薦人),是指通過各種渠道向本市提供真實的項目投資意向、協助我市與投資人直接聯繫、在項目洽談中起到實質性促成作用,並將具有投資意向的投資人引薦到我市實現投資項目落戶的單位或個人。引薦人為2人以上的稱引薦團隊。
第四條招商引資鼓勵資金(以下簡稱引薦鼓勵資金)每一年度集中認定1次,具體申報時間和程式由縣(市、區)、肇慶高新區、肇慶新區、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肇慶)根據當地實際確定。引薦鼓勵資金由投資項目落戶所在的縣級財政預算資金中安排支付。
第五條投資項目的認定條件。
(一)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符合投資強度、建築容積率、節能環保等有關規定,屬於我市先進裝備製造、高端新型電子信息、新材料、生物醫藥、現代服務業等五大主導產業和現代農業的優質項目以及世界500強或國內500強企業的經營總部或區域總部項目。
(二)在各縣(市、區)、肇慶高新區、肇慶新區、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肇慶)登記註冊。
(三)實際投資已到位,並已開工建設或生產。
(四)項目投資總額必須達到下列標準:
1. 先進裝備製造業項目3億元以上;
2. 現代服務業項目1億元以上;
3. 農業產業化項目5000萬元以上;
4. 科技研發類項目1000萬元以上;
5. 電子商務項目1000萬元以上;
6. 世界500強或國內500強企業的總部或區域總部項目1個以上落戶。
(五)投入產出比、稅收貢獻率、集約節約用地情況等符合有關政策規定和產業要求。
第六條引進內資項目,以固定資產投入占項目投資總額一定比例為引薦鼓勵資金。當固定資產投入達到項目投資總額30%以上時,引薦人可申請引薦鼓勵資金,每個項目最多申報2次。
引進外資項目,以實際到位註冊資金占項目投資總額一定比例為引薦鼓勵資金。當實際到位註冊資金達到項目投資總額30%以上時,引薦人可申請引薦鼓勵資金,每個項目最多申報2次。
第七條引薦鼓勵資金標準。
(一)符合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先進裝備製造、現代服務業、農業產業化等投資項目以固定資產實際投資金額或實際到位註冊資金的3‰作為引薦鼓勵資金;科技研發類項目及電子商務項目,以5‰作為引薦鼓勵資金。
(二)每個投資項目的引薦鼓勵資金不超過200萬元。
(三)引進的投資項目同時符合多項獎勵條件的,不重複獎勵。
第八條對引薦世界500強或國內500強企業的經營總部或區域總部落戶的引薦人,實現1個項目落戶的給予100萬元引薦鼓勵資金,實現2個以上項目落戶的每個項目單獨申請引薦鼓勵資金。
第九條符合條件的引薦人可以向投資項目落戶地的縣級招商引資主管部門領取和填寫《肇慶市招商引資獎勵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引薦人為個人的,提交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引薦人為法人單位的,提交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屬引薦團隊的,提交引薦團隊全部引薦人共同簽名的委託書,以及團隊全部引薦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委託他人申領引薦鼓勵資金的,提供引薦人出具的委託書和受託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二)所引薦項目的登記註冊、項目批文、驗資報告(內資項目)複印件等資料。
(三)會計師事務所等合法驗資機構審核出具的資金到位證明。
(四)固定資產評估報告或其他有效證明材料。
(五)項目投資人和縣(市、區)、肇慶高新區、肇慶新區、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肇慶)或市直部門對引薦人資格的確認函。
(六)投資人的營業執照或身份證複印件。
(七)引薦人引資情況、過程的文字說明。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證明資料。
第十條縣級招商引資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經濟信息化、科技、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人社、農業、審計、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組成引薦鼓勵資金評審小組,負責受理、審核申請資料,核查投資項目情況,核算資金髮放數額等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入圍的申請人信息、項目情況以及認定結果應在當地縣級招商引資主管部門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沒有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引薦鼓勵資金評審小組將認定結果及認定情況說明上報當地政府(管委會)常務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後,由當地縣級財政部門在30個工作日內以人民幣形式支付給引薦人,並依法納稅。
經認定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縣級招商引資主管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1個項目只認定1個引薦人。引薦人為引薦團隊的,所獲得的資金由團隊內部自行分配。
第十三條項目投資人、引薦人相互串通,騙取資金或領取資金後抽逃註冊資金、撤回投資的,由有關部門追繳已發放的引薦鼓勵資金,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評審單位有關工作人員在辦理引薦鼓勵資金事項過程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由監察部門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辦法所稱的引薦人不包括行政事業單位、國家公職人員及其親屬。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6年3月20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相關政策依據修改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