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全市工業園區和重點項目建設推進會精神,適應我市承接發達地區產業梯度轉移需要,增強工業園區(集聚基地,下同)產業招商競爭力,提高土地利用率,促進產業集聚,鼓勵各地因地制宜推進通用廠房建設,把通用廠房建設作為推動項目落地和產業集聚的有效切入點,促進產業園區擴能增效,加快“一縣一核心園區一特色產業”建設,現就鼓勵工業園區建設和使用通用廠房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肇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工業園區建設和使用通用廠房的指導意見
- 發布單位:肇慶市人民政府
一、提高認識,二、基本原則,三、建設要求,四、使用規定,五、扶持政策,六、監督管理,
一、提高認識
通用廠房,也稱標準廠房,是由政府批准,在某一區域內進行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管理,供水,供電,交通,通訊等配套設施齊全,布局合理,能滿足從事一般工業生產和科學試驗需要的標準型建築物或建築物群體,主要為中小工業企業集聚發展和外來工業投資項目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通用廠房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約性和節能省地等特點。根據通用廠房建設先行地區的經驗,建設通用廠房對加快工業園區發展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一)有利於減少初期投資,加快項目建設投產。企業轉移首先考慮成本問題,需要產業承接地投入成本低、配套投入低、用工成本低。選擇通用廠房將有效降低投入成本。入園企業不需進行選地、征地、拆遷、辦理用地手續等程式,廠房不用自建,輕資產運營,有利於減少企業資金占用,加快項目建設進度。
(二)有利於提升招商引資效率,促進產業集聚。園區如提供通用廠房,企業便可直接安裝設備,儘快產生效益,搶占市場;也可隨時增加投資,擴大生產,產生稅收。同時,能夠在產業選擇和上下游產業集聚布局上贏得主動權,促進同類行業和關聯企業快速集聚,推動產業集約化、規模化、專業化發展。
(三)有利於節約集約用地,破解當前“用地難”問題。集中建設通用廠房,特別是多層廠房,可以重複利用廠房的建築資源,企業可以根據生產規模靈活租用,有助於嚴格控制項目用地,降低非生產性用地比例,避免發生“圈地”行為。企業進入通用廠房生產,可以儘快實現量產。
(四)有利於吸引社會資金,提升園區建設運營水平。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收益”的原則,積極鼓勵和引導各類企業、組織及自然人投資建設通用廠房,可由園區管理機構依託投融資機構開發建設,也可以通過社會資本以BOT、BT等多種方式建設。通用廠房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管理,園區布局更加合理,可為入駐企業提供各種綜合服務,也可以倒逼項目招商,提高廠房出租率。
二、基本原則
(一)建設規劃要科學。建設規劃應符合城鎮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目標企業的需求進行全面的調查分析,對企業的相關資料作充分了解,以便於合理科學進行規劃設計。
(二)布局選址要合理。選址應在交通便捷、基礎配套設施完善的高速路口經濟成長帶,或者在比較成熟的工業園區(集聚基地),尤其注重發揮國家級、省級園區的品牌優勢。也可以適當允許在城區範圍內設定1、2個通用廠房,僅限於一類工業進駐。
(三)用地方式要集約。要按照集約、節約用地的要求,控制單層,鼓勵多層。除機械、裝備製造類產業外,通用廠房的層數一般要求在3層及以上,平均容積率應大於1.0。
(四)產業發展要集聚。要圍繞產業規劃來布局和建設,根據園區及周邊的產業基礎和規劃發展方向,有針對性地建設產業規劃方向明確的適合企業使用的通用廠房。
三、建設要求
(一)建設主體。原則上應為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或政府投融資平台設立的建設開發公司和具有開發資質的各類投資企業。
(二)建設規模。原則上每個通用廠房集中區域的占地面積在20畝(含)以上,或建築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通用廠房單體建築占地面積不低於1000平方米。
(三)控制指標。符合項目所在地城市發展規劃及所屬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端州城區、肇慶高新區工業園區內建設的標準廠房項目容積率原則上不低於1.5;各縣(市、區)工業園區內建設的標準廠房項目容積率原則上不低於1.0。建築密度控制在35—60%,綠地率控制在20%以內。鼓勵建設多層工業廠房,除有特殊工藝要求外,層數不得低於3層。行政辦公及生活配套設施用地面積不超過通用廠房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建築面積不超過通用廠房項目總建築面積的10%。
(四)功能配套。通用廠房需符合安全、消防、環保等相關技術要求,要有“七通一平”(通道路、電力、自來水、通訊、排水、燃氣、有線電視,平土)及污水處理等功能配套。有條件的,應建設有行政辦公、食堂、員工宿舍等生活設施。
四、使用規定
(一)廠房用途。主要用於出租或出售給工業企業用於工業生產經營,自用面積少於30%;行政辦公及生活配套設施不能銷售和轉讓。
(二)產業要求。通用廠房集中區域應明確產業定位,並與所在工業園區的主導產業相銜接。原則上每個通用廠房集中區域的主導產業所占比重應大於30%。
(三)企業入駐要求。企業入駐通用廠房須經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把關。入駐企業原則上應為工業企業或我市重點發展的工業領域生產性服務業企業,應認真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並符合所在工業園區關於產業定位、投資強度、產出、稅收等方面要求。
五、扶持政策
(一)財政資金扶持。為扶持廣寧、德慶、封開、懷集4個山區縣通用廠房建設,從2016年起,市財政連續3年安排資金,其中,2016年安排3000萬元給予扶持:對上述縣政府籌資建設通用廠房的,給予50%的貸款貼息;對縣政府投資一次性建設3萬平方米以上多層廠房的,每平方米按2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對企業租用廠房超過1000平方米且簽訂契約3年以上的,市政府連續3年按實際租金的50%給予補貼。其他縣(市、區)可參照以上做法由縣(市、區)政府對租用通用廠房的企業進行補貼。
(二)用地優先扶持。市、縣兩級每年下達用地指標要向通用廠房建設傾斜,優先供應,優先保障。對推進通用廠房建設工作措施得力、成效優秀的區域,給予一定數量用地指標的獎勵。對取得土地使用權滿2年未開工的,國土資源部門按有關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
(三)配套服務扶持。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對標準廠房在基礎設施配套、建設手續辦理、融資擔保服務、項目招商引資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簡化程式、主動服務。對入駐企業要給予更加優惠的扶持政策,鼓勵支持企業入園租用通用廠房。
(四)銷售辦證扶持。對符合通用廠房銷售管理相關規定的通用廠房允許進行銷售或預售,市、縣(市、區)兩級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房管等部門要給予支持。通用廠房的銷售和預售按有關規定執行,其中通用廠房預售必須符合《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六、監督管理
(一)加強日常監督。通用廠房項目用地屬工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通用廠房不得用於居住、辦公、商務和物流倉儲。各工業園區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標準廠房項目建設和使用的日常監管,如發現上述行為,應及時制止並責令開發業主或入駐企業予以糾正。對不及時糾正的,終止優惠政策,由初審部門負責收回政策性補助;對違法違規的,按有關規定處罰。
(二)實施鼓勵政策。通用廠房鼓勵資金申報,由開發業主或入駐企業提出申請,經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工業園區管理機構初審後,由市經信、財政、住建、規劃等部門審核,報市政府審定後予以落實。鼓勵資金具體申報辦法由市經濟信息化局會同市有關部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