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加快電網發展若干規定

《肇慶市加快電網發展若干規定》是肇慶市人民政府為加快電網建設,保障我市電力供應,促進經濟社會健康、持續發展而制定的地方法規。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電網規劃,第三章 項目建設審批,第四章 征地及補償,第五章 電力走廊建設,第六章 電力安全運行保障,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快電網建設,保障我市電力供應,促進經濟社會健康、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廣東省電力建設若干規定》等法律、政策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電網規劃、建設、保護相關活動管理。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分別建立電網建設協調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轄區範圍內的電網規劃建設工作,解決電網建設重點、難點問題。市電網建設協調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經濟信息化局),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第四條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水務、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及各縣級政府建立用電需求預警機制,每半年將重大的新建、擴建、技改工業項目等可能引起用電負荷發生重大變化的信息及時通知供電企業。
市國土資源、城鄉規劃部門每半年將全市土地招拍掛信息、修建性詳細規劃審批信息告知供電企業。
第五條供電企業根據用電需求情況按規定對電網規划進行及時調整。
供電企業每季度向市政府報告我市電力供需形勢,包括季度用電情況、電力供需形勢預測和急需協調的電網工程項目建設情況等。
第六條供電企業每年與市政府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簽訂三方電網建設目標責任書,並對年度電網建設工作進行跟蹤督辦。
第七條在農村電網改造升級工作中,供電企業應加強與各級政府溝通協調,積極爭取政策支持,共同推進“電力惠民”和“電力招商”。
第八條供電企業應增強服務意識,提高保障水平,以確保居民用電作為首要任務,制定用戶訴求處理和溝通機制,保障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要用戶的電力供應。

第二章 電網規劃

第九條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制定我市電力發展規劃,會同市經濟信息化、市國土資源、市城鄉規劃等部門及供電企業編制我市5年電網規劃,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修訂。
第十條市城鄉規劃部門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將電網規劃統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將經批准的電網規劃中的電力設施用地納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經確認和預留的電力設施用地原則上不作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市國土資源部門在修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應將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中預留的變、配電站站址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滿足電站建設要求。
第十二條市發展改革、市國土資源、市環境保護、市住房城鄉建設、市城鄉規劃等部門應加強統籌,將變、配電站作為“三舊”改造、房地產開發等重要項目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與主體項目同步規劃、建設、驗收。
第十三條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積極指導發電企業,推進地方清潔能源生產,確保地方電力供應充足,並將電源配套輸出線路納入電網發展規劃。
第十四條市環境保護部門應積極協助供電企業開展電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估工作。

第三章 項目建設審批

第十五條供電企業應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電網專項規劃組織電網項目建設,在建設項目開工前2—3年開展前期工作,並提前1年將下年度需開展前期工作的電網建設項目報送市政府,同時抄送市直有關部門及各縣(市、區)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未納入規劃的臨時緊急項目,建設單位應在籌備初期及時與市直有關部門、供電企業溝通。
第十六條供電企業編制35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電網建設項目的電力設施,在規劃選址方案和電力線路規劃路徑方案時,應書面徵求所在地縣(市、區)政府或管委會意見,同時抄送有關鎮級政府,由相關縣(市、區)政府或管委會統一協調選址方案和規劃線路路徑方案,並在1個月內將明確的書面意見回復供電企業。對供電企業設計方案有異議的,應在回覆中提出建議方案和修改方案;逾期不能回復的,應及時協商。涉及跨縣(市、區)的電力線路路徑,有關縣(市、區)政府及管委會之間不能協商一致的,由市政府組織協調,供電企業協助。
第十七條35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電網建設項目規劃選址方案和電力線路規劃路徑方案,經所在地縣(市、區)政府或管委會同意後,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供電企業應及時辦理變電站站址用地預審手續,市國土資源、市城鄉規劃部門應配合各縣(市、區)政府或管委會、各鄉鎮政府(街道辦)及早開展變電站用地報批、征地、確定電力線路路徑方案等工作。
第十八條供電企業在項目開工前應及時編制10(2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的電網建設項目的電力設施選址方案和電力線路路徑方案,並報送當地城鄉規劃部門審批。各地各相關部門應配合城鄉規劃部門及早完成審批工作。
第十九條我市各級政府(管委會)應將電網建設項目納入城市建設重點工程,並列入市、縣重點項目綠色通道。由各級行政服務中心牽頭,各相關單位配合,最大限度縮短審批時間。
第二十條電網建設項目涉及辦理規劃、用地、環評、水利、林業等審批事項,需有關部門出具初審意見的,由供電企業統一向當地行政服務中心提交報批材料,行政服務中心負責在5個工作日內統一協調、並聯辦理,相關審批部門按“綠色通道”時間要求完成審批工作。
第二十一條電網建設項目涉及到的行政審批事項,受理機關應在規定期限內對項目提出審批意見,使項目能同步在各相關部門開展申請報批工作。如電網建設項目涉及軍事設施,需徵求相關軍事單位意見的,由政府協調處理。
第二十二條發展改革、公安消防、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務、林業、城鄉規劃、氣象、文廣新、地震等有關部門(單位),在供電企業申報資料齊全的情況下,應在受理後15個工作日內,書面出具相關審批或預審意見(需報請國家或省批准的除外);申報材料不齊備的,受理機應關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補充材料的清單。
第二十三條對尚未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電網建設項目用地,由供電企業爭取上級部門支持;項目納入省重點項目或省、地級以上市能源重點專項規劃後,由市國土資源部門儘快辦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用地預審、用地報批等相關手續。
對已完成征地和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輸變電工程用地,在用地報批資料齊全的情況下,國土資源部門應及時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等用地手續。
第二十四條在符合相關規劃和供電企業申報資料齊全的情況下,城鄉規劃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核心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供電企業應按要求向交通運輸、城市綜合管理、公路等主管部門申報占道、開挖需求年度計畫。相關部門應及時將供電企業占道、開挖需求納入年度道路開挖計畫,並指導供電企業依程式申辦相關施工手續。
對因客觀原因需臨時增加的占道、開挖項目,供電企業應每季度匯總報市電網建設協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確認後,由交通運輸、公路、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將其增補進當年的占道、開挖計畫,並受理相關施工申請。
第二十六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核發變電站及電力隧道土建工程的施工許可手續。
第二十七條對市重點電網建設項目,供電企業完成招標投標工作後,應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交施工許可申請資料;待資料齊全並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後,再開工建設。
第二十八條500千伏及以上或500千伏以下、330千伏以上並涉及環境敏感區的電網建設項目,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其他電網建設項目(不含100千伏以下)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由市級環境保護部門審批的跨縣級行政區域重點電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按綠色審批通道要求審批;已納入電網規劃、並通過電網規劃環評的項目,應加快審批進度。
第二十九條符合城市規劃的電網建設項目,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應協助提供規劃用地紅線和線路走廊紅線涉及的道路紅線及高程。
第三十條供電企業將工程招標申請資料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進行招標資質審查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批覆。對已在廣東電網公司獲得投標備案資格的施工單位,在資格審核時提供加蓋本單位公章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法人證明書、法人委託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複印件後,即視為其具備投標資格,不再辦理投標單項備案手續。
第三十一條電網建設項目與市政、綠化、公路、鐵路、通訊、廣電、航道、橋樑、水利及其他設施的建設發生衝突的,應按照納入保護規劃先、審批先、建設先的原則和配套設施服從主體設施的原則協商解決。涉及拆遷安置補償的具體費用,由雙方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協商解決,並依法完善相關手續。不需要拆遷、復建的,可在採取防護措施後進行建設。市政工程建設影響電力設施的,建設單位在建設實施前應當與供電企業協商,並辦理相關手續,有關拆遷、復建、採取防護措施的具體費用由建設單位與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按有關規定協商確定。
第三十二條電網建設項目施工涉及封航、封路或搭設跨越架的,交通運輸、公路、航道部門應積極配合,並按有關優惠政策收取費用。
第三十三條供電企業應嚴格按照城鄉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屬檔案要求進行建設,不得擅自改變線路走廊。確需進行調整的,應先徵得城鄉規劃部門同意,再修改施工方案。
第三十四條在公路用地、公路建築控制區內建設的電力建設工程,要嚴格落實《公路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辦理相關路政許可手續。

第四章 征地及補償

第三十五條建立電網建設項目用地儲備制度。供電企業要根據我市電網發展規劃編制未來5年變電站建設用地需求計畫,並報送市電網建設協調工作領導小組,由領導小組審定後下達各縣(市、區)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組織實施。各縣(市、區)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變電站用地性質調整,建設用地的徵收、儲備工作,以及通路和場地平整工作。供電企業完善相關手續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用地手續,並按規定繳納有關土地開發成本。
第三十六條市電網建設協調工作領導小組應向供電企業下達實行儲備用地的變電站項目供地計畫。供電企業應在工程實施進度計畫的時間前完善各項報建手續,組織進場施工。
第三十七條對未能納入儲備的變電站工程和線路工程用地,涉及需要徵收(占用)土地和房屋的,由各縣(市、區)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按照當地補償標準組織實施;供電企業應予以協助,並承擔徵收(占用)土地補償費用。
第三十八條各縣(市、區)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應支持供電企業做好選址、選線工作,並組織做好電網建設項目前期的徵收(占用)土地的徵收補償摸查工作。
第三十九條輸變電工程在完成項目核准並取得用地和線路路徑方案批覆後,各縣(市、區)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應立即依法組織開展征地工作。對在變電站站址和電力線路路徑用地範圍內非法搶建的建築物、搶種的農作物、植物以及違章建築,依法不予補償,並由屬地政府(管委會)負責限期恢復原狀。
第四十條各縣(市、區)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各鄉鎮政府(街道辦)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依法組織實施電網建設的征地拆遷和補償工作。供電企業積極配合,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十一條電網建設單位支付的各項補償費用,屬補償給單位的款項應及時足額支付給被征地單位,屬補償給個人的款項應及時足額發放到個人,並確保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十二條供電企業提供齊全的路徑圖、塔位詳細資訊等相關資料後,對不需要實施徵收用地的電網建設項目,各縣(市、區)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各鄉鎮政府(街道辦)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土地清理和相關補償工作,並將用地交付給供電企業施工;如需要實施徵收土地或拆遷安置的,可適當延遲交付用地。
第四十三條電網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等相關標準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市相關規定執行。在實施過程中,因特殊情況超過相關規定標準給予補償的費用,由組織實施該項目征地拆遷工作的有關部門與項目建設單位協調解決。
第四十四條電網建設項目按規定繳納經省發展改革部門批准的行政事業收費項目。未經省發展改革部門批准的收費,有關部門不得收取。
第四十五條架空電力線路和電纜線路保護區用地,以及電力線路的桿、塔基礎用地和進出入變電站道路的土地使用,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涉及征地補償的,補償工作由各縣(市、區)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各鄉鎮政府(街道辦)負責落實,國土資源部門協助,補償費用由供電企業負責。
第四十六條農村電網改造升級過程中,各鄉鎮政府(街道辦)、村委會、村民應支持和配合供電企業開展工程測量、設計工作,不得在施工過程中無理阻撓以及對征地、青苗等有關補償漫天要價。電網改造過程中遇到村民阻撓施工的,村委會要全力配合協調處理;對在協調工作中不作為,影響工程進度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七條各縣(市、區)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可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政策規定,並結合當地實際,自行制定本地區合理的農村電網改造青苗補償標準。
第四十八條對在電網規劃、建設過程中,在變電站和架空電力線路的桿、塔基礎及線行用地範圍內強行“搶建”、“搶種”,以及無理阻撓干擾電網建設施工的行為,當地政府(管委會)要及時採取措施,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第五章 電力走廊建設

第四十九條市區範圍外的電力管線原則上採用架空形式架設,市區範圍內的電力管線原則上採用電纜埋地敷設形式架設。原有架空線路應配合城市建設,逐步改造為電力電纜,埋設下地;新建或改擴建市政建設工程應同步配套電纜管溝,以備原有架空線路的逐步改造。(本條文中市區範圍指端州區、鼎湖區、高要區、肇慶高新區、肇慶新區轄區範圍)
第五十條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市、區)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及相關市政道路建設單位要按照市政府與廣東電網公司簽訂的《“十二五”戰略合作框架協定》有關要求,穩步推進電力走廊建設。
第五十一條電力發展主管部門應會同供電企業及城鄉規劃等部門編制全市電力走廊規劃,確定各相關市政道路上電力走廊建設規模和設定標準。城鄉規劃部門在向建設單位提供的設計條件中,應明確有關電纜管溝設計要求。
第五十二條有關市政道路建設單位在道路設計過程中要主動與供電企業溝通,在設計圖紙中落實電力走廊的規劃,並將相關設計圖紙送供電企業會審確認。供電企業應積極配合有關工作,對建設單位來函徵求電纜管溝建設意見的,應在收文後10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
第五十三條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在審查、審批有關電力走廊設計方案時,應邀請供電企業參加會審,或要求建設單位提供供電企業書面意見。
第五十四條市政道路建設單位應嚴格按審批圖紙要求進行施工,建設市政道路時應同步建設電纜管溝;對涉及電力走廊變更的,應徵求供電企業意見。
第五十五條在城市規劃主幹道、次幹道有特殊要求的區域內,經政府(管委會)與供電企業雙方協商同意應埋設下地的現有架空線路,由政府(管委會)負責按供電企業提供的建設要求,完成電纜管溝的投資及建設;電纜管溝建設完成後,由供電企業出資將架空線路下地。

第六章 電力安全運行保障

第五十六條供電企業應定期向各級政府(管委會)報告轄區內出現的危及電力設施和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的隱患情況。當地政府(管委會)根據隱患情況報告,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對危及轄區內電力設施和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的違章建(構)築物、違章種植、堆放物品等障礙物進行清理,防止人身安全事故、電網設備安全事故或火災的發生,確保我市電網安全運行和電力可靠供應。當地政府(管委會)經協調處理仍無法解決的問題,應及時報上級政府協調處理。
第五十七條城鄉規劃部門在審批計畫在已建(或已批准規劃、新建、改擴建的)電力設施和電力線路兩側新建建築物時,應依照我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要求,並參照用電行業有關規範,充分考慮該建築物與已有電力線路的電力安全距離。
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擴建中妨礙電力設施和電力線路安全時,相關部門應及時聯繫供電企業,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在遷移、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和補償等問題上協商一致後方可施工。供電企業應支持和配合項目建設,確需遷移電力設施的,應儘快辦理報批手續和加快遷移進度。
第五十八條村委會、土地(林地)所有權人應加強對電力設施和電力線路經過的農田和林地的生產經營管理。有關農田、林地的承包契約應明確不得種植危及轄區內電力設施和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的植物。農業、林業部門在具體業務中應加強指導工作。
第五十九條各級政府(管委會)電力管理主管部門會同當地公安機關加強所轄地區電力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各級公安機關及時依法查處破壞電力設施和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案件。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市政府2014年1月7日印發的《肇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電網發展暫行規定》(肇府〔2014〕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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