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行政立法

職權行政立法

基本簡介

法律術語。職權行政立法是行政立法的一種,是指行政立法主體依照憲法和有關組織法規定的職權進行的立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職權行政立法
  • 外文名:Administrative legislation of power and authority
  • 性質:法律術語
  • 屬於:行政立法的一種
  • 分類:職權立法和授權立法
行政立法概述,行政立法權來源分類,職權立法,授權立法,區別與聯繫,

行政立法概述

行政立法權來源分類

根據行政立法權來源的不同,可以將行政立法分為職權立法和授權立法。

職權立法

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據憲法和組織法所賦予的行政立法權所進行的立法活動。根據憲法和組織法的規定,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進行職權立法。

授權立法

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授權或者授權決議所授予的立法權而進行的立法。授權立法的根據有兩類,即憲法和組織法以外的單行法律、法規和最高權力機關專門的授權決議。根據單行法律、法規所進行的授權立法一般稱為普通授權立法,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條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根據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專門的授權決議所進行授權立法稱為特別授權立法,如1994年全國人大通過的專門決議,授權廈門市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規章,廈門市據此所作的行政立法即為特別授權立法。

區別與聯繫

職權立法是行政機關貫徹執行憲法法律法規,並實施行政管理的一種基本形式。由於行政管理事項的複雜性、多變性和具體性,行政機關通過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各種具體行政法律體系進行及時調整是完全必要的。因此,職權立法必然成為行政機關經常性的立法活動。授權立法也是行政立法的一種重要類型,但是,從授權主體來說,授權立法總是在其“職權立法”的基礎上進行的,是由於某種情況需要時才採用的一種例外的立法方式,只是調整本層次立法的一種方式或手段。從被授權方來看,代替上層次立法主體制定應當由上位法設立的規範,也不可能是其主要的立法職責。因此,授權立法不可能成為行政立法的主要類型。從行政立法的實際來看,行政法規和規章也大多屬於職權立法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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