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購買人

職業購買人

他們與上世紀90年代出現的以王海為代表的“職業打假人”目標不同,卻有著殊途同歸的獲利路徑。區別在於:王海們的目標為假貨,對準的往往是重視聲譽的品牌廠商,獲得索賠經常是通過法院訴訟完成。而“職業購買人”專門買存在問題的食品,不希望通過耗時費力的法院訴訟求得賠償,他們的目的簡單明確:“超市經營者,你攤上事兒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職業購買人
  • 類型:一類人
  • 出現:上世紀90年代
  • 出現點: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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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假打假

超市遇見我就算攤上事兒了
2斤肉餡、5塊蛋糕、幾聽啤酒、1斤蔬菜……這些超市中最常見的食品,成了一些人向商家要求賠償、並以此獲利的目標。
“職業購買人”幾乎人手一本食品安全法規,整天泡在超市里,一旦發現食品存在過期、標籤不規範等問題,他們便立刻衝上去把“獵物”買下來。

案例分析

他們隨身帶著《食品安全法
講述人:通州工商分局梨園工商所工作人員趙雲蓮
一般商家和消費者都知道,進口商品須有中文標籤,可是中文標籤上應該有哪些內容,卻不是十分清楚。而孫某掏出一厚本淺黃色的法律法規讀本,書上已被各種彩色筆標註得花花綠綠。孫某翻到《食品安全法》一章,指著上面的條款說,第42條明確了預包裝食品上的標籤應當標明9類事項,其中第6項就是“貯存條件”。因此,超市銷售的進口啤酒中文標籤上沒有標明“貯存條件”,違反了我國《食品安全法》。
孫某是典型的“職業購買人”,一本書、一杯水、一個錄音筆,他就能在工商所“反客為主”,對法律法規的熟悉程度讓常年辦案的工商人員都為之驚嘆。
根據孫某的投訴,工商局按照程式專程到進出口檢驗檢疫局去進行調查取證,最終的結論是進口食品也須符合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孫某確實抓到了商家的“毛病”。最終,商家因違規被處罰5萬元,而孫某也獲得了2倍的賠償。
其實,像孫某這樣的“職業購買人”還有不少。他們整天在超市里轉悠,查找超市中可能涉及違法違規的“硬傷”,他們絲毫不怕經營者認出來,相反還希望商家熟悉他們,了解他們的辦事方式。因為只有這樣,下次發現問題時,他們就不用再投訴或舉報,很快就能和商家達成協定,拿到現金“賠償”。
從某種意義上說,“職業購買人”不僅普及了法律法規,也促進了商家規範和守法經營。

不同聲音

“動不動就提出10倍的賠償金,或者非說食物有異味,變質了……”一家超市負責人則向記者大吐苦水:“我們時常會遭遇過度求償的情況。”
昨天,通州工商分局消保科負責人告訴記者,一年接到了來自“職業購買人”的40多起消費申訴和30多起舉報。其中,一上來就亮明“職業購買人”身份的有近20人。而在房山工商分局,一位工商幹部說:“有些人平均一兩個月就見幾次面。”
“職業購買人”中很多都是超市原來的促銷導購人員,對超市情況非常了解。而最讓超市等經營者叫苦的是,一些“職業購買人”經常提出過度求償的要求,涉嫌干擾超市正常的經營秩序。
一位“職業購買人”從超市購買了幾斤肉餡,以有異味、顏色不正為由索賠,最終獲得300元“賠償”;還有一位買了1斤蔬菜,因上面標籤上“保質期”過期,當場吵鬧,向超市索取500元賠償。工商人員在遍查了法律法規後,沒找到關於蔬菜“保質期”的規定,再加上蔬菜本身並沒有變質,這一回,工商人員對“職業購買人”的行為不予支持。
超市經營品種成千上萬,生鮮食品更是每天都要上櫃、撤櫃,難免有疏漏。如果超市在經營中被發現問題,我們可以接受消費者索賠,不論這些人算不算真正的‘消費者’。但是,有些人利用商家擔心處罰、害怕被媒體曝光等心理,進行惡意或過度索賠,這種事也屢見不鮮。

震懾效果

區分惡意還是善意消費,是不是知假買假,很難有證據認定,也不能靠主觀判斷,還是要看商家是否存在過錯或者故意欺詐行為。不應戴有色眼鏡看待投訴人。經營者銷售問題商品給消費者,是一種違約。只有對消費者予以賠償,才能對商家起到懲罰和震懾的作用。
這些“職業購買人”會以錄音等方式記錄工商查案過程,必要時他們還將祭出“行政不作為”的大旗。由於“職業購買人”購買的大多為食品,就很難區分是否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為生活消費而購買”。如果投訴人手中證據確鑿,經營者存在過錯,對合理的申訴請求工商人員將給予支持。
法律法規沒有明文約定的情況下,“職業購買人”是不是因生活需要而購買商品,實際上無法證明,而法律也並不禁止這樣的行為。因此,工商部門“不戴有色眼鏡看待投訴人”的做法是合適的,對淨化市場有好處。而如果商家認為“職業購買人”的行為存在過度求償或者擾亂經營秩序的情況,同樣可以採取法律措施應對。

積極作用

食品產業鏈條長、環節多,監管部門眾多,涉及的法律法規和各項安全標準等更是數量眾多。對此,一般消費者難以了解清楚,很多執法人員也只是對本部門法規熟悉知曉,對其他部門分管的部分不盡了解。因此,在我國《食品安全法》頒布前後,現實土壤就給了“職業購買人”以存在的空間。
在消費維權類案件中,消費者如果偶爾買到了不合格食品,多數人的做法不會是一追到底,堅決索賠。而“職業購買人”無論從舉證能力、訴訟經驗都高於一般消費者,他們的存在,確實讓現行法規“落到實處”,更有利於淨化消費市場。

行為合法

最高法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知假買假”可受法律保護;網購消費者可向網路平台主張權利等問題。該《規定》同樣適用於化妝品和保健品領域,將於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規定》第3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這意味著“知假買假”行為將不影響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他表示,通常情況下的購物者應當認定為消費者,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確認其具有消費者主體資格,對於打擊無良商家,維護消費者權益具有積極意義,有利於淨化食品、藥品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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