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實驗室布局與管理規範

2015年9月14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以安監總廳安健〔2015〕93號印發《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實驗室布局與管理規範》該《規範》共20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實驗室布局與管理規範
  • 印發機關: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 文號:安監總廳安健〔2015〕93號
  • 印發時間:2015年9月14日
通知,管理規範,

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檔案管理規範》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實驗室布局與管理規範》的通知
安監總廳安健〔2015〕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為進一步規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檔案管理及實驗室的布局與管理,保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0號)等有關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研究制定了《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檔案管理規範》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實驗室布局與管理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5年9月14日

管理規範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實驗室布局與管理規範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實驗室的布局與管理,保證職業衛生檢測工作的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指的實驗室是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按規定的程式實施技術操作,以確定其濃度或強度的實驗室。
第三條 實驗室的選址、建築設計、採暖、通風、空調、電氣、給排水、室內環境應滿足職業衛生檢測工作的需要,並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的要求。
第四條 實驗室各類用房宜集中布置,做到功能分區明確、布局合理、互不干擾。
根據職業衛生檢測工作的需要,實驗室一般應設定天平室、色譜室、光譜室、高溫室、理化室、樣品前處理室等專用實驗用房,以及樣品室、試劑室、洗滌室、氣瓶間、現場儀器室等輔助用房。
第五條 天平室的設定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遠離振源,防止氣流和磁場干擾。實驗室設在臨街建築物上的,天平室應設定在背向街道一側。天平室應設定面積不小於6m2的緩衝間,天平操作間與緩衝間之間採用密封的玻璃隔斷牆分隔,宜採用推拉門,並與天平室的門錯位布置。天平室外窗應為雙層密閉窗並設定窗簾;
(二)天平室牆體、地面應平整光滑,不積塵、不起灰。室內應乾燥明亮,光線均勻柔和,避免陽光直射在天平上;
(三)天平台台面和台座應做隔振處理。天平台沿牆布置時,應與牆脫開,台面宜採用平整、光潔、有足夠剛度的台板,不得採用木製工作檯。放置高精度天平的天平台應設獨立基座(不宜設在地下室樓板上面);
(四)應設定室內環境條件控制設施,備有溫濕度計,保持稱量環境溫度、濕度相對恆定;
(五)天平室應設定除靜電設備。
第六條 色譜室的設定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色譜室應保證分析測定所要求的溫度、濕度條件;
(二)氣相色譜儀採用氫氣發生器作為氣源的,應做好設備的維護管理;使用高壓鋼瓶作為氣源的,氣瓶布置應符合相關要求,確保全全使用;
(三)色譜室應保證通風良好,氣相色譜儀上方應設定局部排風系統,將尾氣排至室外;
(四)液相色譜儀與氣相色譜儀應分室放置,避免相互干擾。
第七條 光譜室的設定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應遠離樣品前處理室,防止酸、鹼、腐蝕性氣體等對儀器的損害;
(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原子螢光分光光度計應設局部排風,排風罩宜為耐火、耐腐蝕材質,罩口控制風速為0.5m/s~1.0m/s。
第八條 樣品前處理室的設定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有機樣品和無機樣品前處理應分開;
(二)牆體地面應平整光滑、耐腐蝕,易於沖洗清掃。實驗台、試劑櫃等應耐酸鹼腐蝕;
(三)樣品前處理室應通風良好,設定獨立通風櫥,樣品消化處理應設定耐酸鹼腐蝕的通風櫥。
第九條 實驗室測定分析中的滴定分析、標準溶液及試劑配製、常規化學分析等應在單獨設定的理化室進行。理化室的設定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設中央實驗台或靠牆布置實驗台,中央實驗台不宜與外窗平行布置,靠牆布置的實驗台端部與走道牆之間的淨距不宜小於1200mm;
(二)實驗台上方應設定局部排風系統;
(三)實驗過程中使用的提取溶劑與其他檢測項目相同時,需單獨設立分析室進行專項測定或處理,避免相互干擾;
(四)理化室內不得長時間放置藥品和試劑,需臨時放置的,應設定具有通風功能的藥品櫃,藥品和試劑應按要求分類存放,需冷藏的試劑應放置在冷藏設施內。
第十條 實驗室可單獨設定洗滌室用於洗刷器皿。洗刷室的設定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應確保光線充足,通風良好;
(二)牆體、地面應防水、防滑、耐腐蝕,地面應設定地漏。
第十一條 馬弗爐、乾燥箱等高溫儀器設備應布置在單獨設定的高溫室內。高溫設備應放置在耐高溫工作檯上,高溫設備之間應保持一定間距。
高溫室內嚴禁儲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及有機化學品,並保持室內通風良好。
第十二條 現場採樣和測量儀器設備應統一存放在現場儀器室內。現場儀器室應保持通風乾燥,儀器設備應分類存放,擺放整齊,並設定必要的充電設施,滿足使用、維護和保養需要。
第十三條 實驗室使用高壓氣瓶作為氣源的,氣瓶的存放和使用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氣瓶應分類妥善保管,遠離火源、熱源,避免陽光直射及強烈振動;
(二)氣瓶應直立放置並有明顯標記,擺放整齊,並設有欄桿或支架進行固定;
(三)嚴格按照有關安全使用規定正確使用氣瓶。
第十四條 試劑室的設定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試劑櫃應選用耐腐蝕材料,並安裝排風系統;
(二)試劑應分類存放,禁忌試劑不得混存。液體試劑和固體試劑應分櫃存放,腐蝕性物品應包裝嚴密,酸、鹼試劑應分開存放,氧化劑與還原劑應分開存放,光敏試劑應避光保存,易燃易爆試劑應專櫃存放;
(三)劇毒物品(含易製毒試劑)的存放應依照公安部門有關規定,設定聯網防盜報警、監控、通風換氣等裝置,安裝防盜門、防盜窗、雙鎖保險柜等,並依法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備案。
第十五條 實驗區域應有控制進入的措施,入口處應有限制無關人員進入的標識。色譜室、光譜室、高溫室、理化室、樣品前處理室、樣品室、試劑室、氣瓶間等實驗用房的醒目位置應設定警示標識。
第十六條 實驗室產生的廢液、固體廢物應設定收集容器,分類收集、分開存儲、定點存放,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處置,並有相關處置記錄。
第十七條 實驗室的應急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制定應急預案,明確組織機構及職責、預防與管理、應急程式、後期處置等相關內容;
(二)凡經常使用強酸、強鹼、有化學品燒傷危險的實驗室應設定洗眼器,在實驗用房出口就近處或在10s內可以快步到達的實驗室公共區域設定應急噴淋器,並保證應急沖洗設施能夠有效使用;
(三)配備應急藥品箱,藥品箱內應配備止血帶、繃帶、創可貼、醫用酒精、脫脂棉簽、剪刀、鑷子等應急用品,且種類、數量滿足相關標準要求;
(四)應設定緊急疏散通道及標識,在室內及走廊上安裝應急燈,安全出口不宜少於兩個。
第十八條 實驗室應保持清潔,定期清掃。實驗室內物品應擺放整齊、有序,嚴禁在實驗室內堆放雜物,不得在實驗室內用餐。
第十九條 實驗室應符合《檢測實驗室安全》(GB/T27476)的要求,並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每個實驗用房應明確專人負責安全衛生管理。
第二十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為現場採樣和實驗室分析人員配備必要的個體防護用品,並定期更換,保證防護用品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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