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技能人才評價制度
(一)深化技能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改革。鞏固職業資格改革成果,完善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對準入類職業資格,繼續保留在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內。對關係公共利益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要依法依規轉為準入類職業資格。對與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關係不密切的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要逐步調整退出目錄,對其中社會通用性強、專業性強、技術技能要求高的職業(工種),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實行職業技能等級認定。
(二)建立職業技能等級制度。建立並推行職業技能等級制度,由用人單位和社會培訓評價組織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可結合實際面向本單位職工自主開展,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按規定面向本單位以外人員提供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服務。符合條件的社會培訓評價組織可根據市場和就業需要,面向全體勞動者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要堅持客觀、公正、科學、規範的原則,認定結果要經得起市場檢驗、為社會廣泛認可。
二、健全技能人才評價標準
(一)建立健全評價標準。國家確定職業分類,依據職業分類,建立由國家職業技能標準、行業企業評價規範、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規範等構成的多層次、相互銜接的職業標準體系,作為開展技能人才評價的依據。職業資格評價要依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組織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要依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或行業企業評價規範組織開展;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要依據經備案的考核規範組織開展。推動成熟的行業企業評價規範和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規範上升為國家職業技能標準。
(二)完善標準開發機制。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行業部門組織制定並頒布。行業企業評價規範由行業組織和用人單位參照《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編制技術規程》開發。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規範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發。
(三)合理確定技能等級。按照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企業評價規範設定的職業技能等級,一般分為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和高級技師五個等級。企業可根據需要,在相應的職業技能等級內劃分層次,或在高級技師之上設立特級技師、首席技師等,拓寬技能人才職業發展空間。
三、完善評價內容和方式
(一)突出品德、能力和業績評價。堅持把品德作為技能人才評價的首要內容,全面考察技能人才的工匠精神、職業道德、職業操守和從業行為,強化社會責任。堅持以能力、業績、貢獻為導向,注重考核崗位工作績效,強化生產服務成果、創新成果和實際貢獻。
(二)實行分類評價。用人單位和社會培訓評價組織要根據不同類型技能人才的工作特點,實行差別化技能評價。在統一的評價標準體系框架基礎上,對技術技能型人才的評價,要突出實際操作能力和解決關鍵生產技術難題要求,並根據需要增加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等方面的要求。對知識技能型人才的評價,要圍繞高新技術發展需要,突出掌握運用理論知識指導生產實踐、創造性開展工作要求。對複合技能型人才的評價,應根據產業結構調整和科技進步發展,突出掌握多項技能、從事多工種多崗位複雜工作要求。
(三)創新評價方式。用人單位和社會培訓評價組織可結合實際,按規定綜合運用理論知識考試、技能操作考核、業績評審、競賽選拔、企校合作等多種鑑定考評方式,克服唯學歷、唯職稱、唯論文傾向,提高評價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用人單位、技工院校堅持就業導向,自主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或委託社會培訓評價組織進行職業技能等級認定。
四、加強監督管理服務
(一)實行目錄管理。建立技能人才評價工作目錄管理制度並實行動態調整。動態發布新職業信息和國家職業技能標準。職業資格及實施機構由國家職業資格目錄規定。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實行目錄管理,向社會公開。中央企業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進行遴選,納入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目錄,所屬子公司、分公司等分支機構由所在地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給予工作支持、兌現相應待遇並進行監管;其他用人單位由所在地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遴選,納入屬地管理。社會培訓評價組織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進行遴選,納入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目錄。
(二)規範證書發放管理。職業資格證書按規定頒發。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由用人單位和社會培訓評價組織頒發,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定編碼規則,規範證書(或電子證書)樣式。按規定發放的職業資格證書和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納入人才統計和認定範圍,作為落實有關人才政策的依據。
(三)完善監督管理措施。各地要做好本地區技能人才評價工作的綜合管理,通過現場督查、同行監督和社會監督,採取“雙隨機、一公開”和“網際網路+監管”等方式,加強對用人單位和社會培訓評價組織及其評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質量監控體系,健全用人單位和社會培訓評價組織評估機制,定期組織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四)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加大技能人才評價工作改革力度,進一步明確政府、市場、用人單位、社會組織等在人才評價中的職能定位,建立權責清晰、管理科學、協調高效的人才評價管理體制。改進政府人才評價巨觀管理、政策法規制定、公共服務、監督保障等工作。推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職業技能鑑定中心職能調整,逐步退出具體認定工作,轉向加強質量監督、提供公共服務等工作。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市場機構以及企業、院校等作為社會培訓評價組織,提供技能評價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