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當今社會日新月異,我國的法制建設也隨之不斷地發展,不論是法律的涉及範圍,還是各項法律制度的規範程度都在不斷擴大和完善。從之前的注重國家、集體利益的保護,到現在對個人利益的重視度的提高,法律已經成為各行各業以及各種社會群體維護自己權益的可靠保障。尤其是隨著國家對“職工”這個群體的重視度的不斷提升,從法律上給予職工這個弱勢群體應有的保護是必不可少的。
“職工”是大多數人的社會身份,在整個社會職業群體中占有絕對的比重。保障職工的利益,提高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對於公司、企業的發展,對於國家的長期發展有至關重要的作用。但就目前形勢來看,我國普遍存在著職工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不足,經常在自身利益嚴重受損時得不到應有的保護。與各企事業單位相比,職工顯然是弱勢一方,所以,只有讓廣大職工了解法律知識,懂得拿起法律這個維權武器,才能在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時與他人抗衡。只有讓職工“知法、懂法、用法”,才能使他們正確有效地維護自身權益,從而也能更好地推進我國法治建設的進程。
在此,為了讓廣大職工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們特別編寫了《職工法律知識學習手冊》一書。本書採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介紹了有關職工工作和生活的各種法律知識,內容實用全面,閱讀起來方便快捷,可謂一看就明,一讀就會,一學便知。下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本書的內容結構:
*一,案例分析。真實案例是有說服力的,也是生動的。因此,我們選取了職工工作和生活中的常見案例,並由此提出問題,引發思考。然後,我們再從法律專業的角度,進行嚴謹的作答,為讀者解惑答疑。第二,法律條文。法律條文是解決一切法律糾紛現實的依據。我們在案例分析之後,適時地配以相關的法律條文,以便讓讀者在解惑之後,能對該法律知識產生一個系統的了解,從而加深印象。第三,深度解析。此部分在案例分析的基礎上,進一步講解案情中所體現或延伸出的法律知識點,不僅能彌補分析中存在的不足,還能進一步完善讀者對某一法律知識點的理解和學習,可謂一舉兩得。
作者簡介
七五普法圖書中心,是中國法制出版社的內設機構,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專業編輯、法學教授及實務人員組成。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成立於1989年6月,隸屬於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規的國家標準版本;2、法律、法規的權*性中外文對照文本;3、中外法學著作;4、研究生、大學本科、專科法學教科書;5、法律工具書;6、解釋、宣傳、介紹法律、法規的普及性讀物。7、法律、法規中文及中外文對照文本的電子出版物。
圖書目錄
第一章 勞動契約簽訂法律知識
用人單位能否向員工收取培訓費?
勞動者如何證明雙方勞動關係的存在?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是從契約簽訂之日才建立的嗎?
職工滿足哪些條件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
計件工作如何簽訂勞動契約?.
大學生參加兼職工作,需要訂立勞動契約嗎?
什麼情況下勞動者有權要求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
未取得營業執照的分公司能否以自身名義與員工簽訂勞動契約?
公司對基層服務員規定競業限制合法嗎?
法律對於勞動契約到期後勞動者仍在該單位繼續工作的情況是如何認定的?
勞動契約中免除單位法定責任的條款是否有效?
勞動契約無效,用人單位就可以不支付工資嗎?
員工在受脅迫的情況下簽訂的契約是否有效?
勞動者持假畢業證書籤訂的勞動契約會導致契約無效嗎?.
第二章 勞動契約解除法律知識
僱傭“替身”代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契約嗎?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員工可以辭職嗎?
勞動者非因工負傷後拒絕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可以將其解聘嗎?
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需要承擔什麼後果?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勞動者有權要求原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嗎?
用人單位強令勞動者冒險作業,勞動者能否解除契約?
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係嗎?
勞動者非因工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契約嗎?
用人單位在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時,如何裁員?
用人單位違法扣押勞動者押金的,應如何處罰?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契約時,有義務出具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嗎?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契約的,應該如何賠償勞動者?
勞動者因兼職對本職工作造成了嚴重影響,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利解除勞動契約並要求其支付違約金?
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用工單位能否隨時終止用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嗎?
用人單位口頭解除勞動契約的行為有效嗎?
第三章 試用期、服務期法律知識
勞動契約在試用期過後簽訂,符合法律規定嗎?
試用期內沒有完成任務的,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工資嗎?
試用期間不合格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有權與其解除契約嗎?
在我國,用人單位將試用期設定為一年,符合法律規定嗎?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多次約定試用期,符合法律規定嗎?
勞動契約期限不滿三個月的,約定試用期符合法律規定嗎?
在我國,試用期工資的最低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在服務期和勞動契約發生衝突時,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如果單方面解除契約,需要提前幾天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在服務期內解除契約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嗎?
因營私舞弊被解聘的,勞動者需要對其未完畢的服務期承擔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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