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袁珍等犯禁賭博案,此案發生於元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職官袁珍等犯禁賭博案
- 涉及人物:袁珍等
- 發生年代:元代
- 出處:《元典章·刑部·諸禁》
案件詳情,案件分析,
案件詳情
元朝至元三十一年(公元1294年)十一月十八日,海北海南道肅政廉訪司據雷州民戶龔亮首告袁簽事等賭博錢物,於是將袁簽事、李都事等逮捕審問。李都事供認:不該“將土銷銀一塊入場賭博,贏訖龔亮金一條,重三兩二錢”,贏“馬舍人中統鈔六定,為無鈔,要訖文字一紙。”袁簽事供認:不該“將中統鈔四定賭博,贏訖馬舍人元系龔亮馬一匹,準鈔一十定。”雷州路司獄谷禧供認:不該“將梯己金二塊重四兩四錢與各人賭博。雷州遂溪縣尹趙檜不合將銀壺瓶一個賭博。”以上事實經查屬實。據此,道廉訪司將攤場錢物追繳沒官,將各人依例杖決七十七下,並罷現職。同時,據“谷禧、趙檜見任受敕職官,如此污濫,合擬永不敘用,唯復期年之後降二等求敘。”此意見由江南諸道行御史台報御史台後,御史台認為:“各官所犯,難任親民之職,擬合降等,別行定奪”,並呈奉中書省,後由中書省送交刑部審議。刑部認為:“趙檜、谷禧所招賭博錢物,罪已斷訖,難任親民,量擬解見任,期年之後於雜職內定奪,依例標附。”最後經中書省“準擬”依上施行。
案件分析
由此案反映出元朝法律對於職官賭博予以嚴厲的刑事及行政處罰,欲籍此禁止官吏參與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