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劉順犯奸案,此案發生於元大德三年(公元1299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職官劉順犯奸案
- 發生年代:元代
- 涉及人物:劉順
- 出處:《元典章·刑部·諸奸·官民奸》
案件經過,案件分析,
案件經過
元大德三年(公元1299年)三月,有百戶(官)“劉順奸占南陽府民戶何大妻室王海棠”,保定水軍萬戶府將其“取訖招詞,各斷八十七下,”但因“百戶劉順即系職官,既已犯奸經斷,”不知可否將其除名,因而具文申奏。此案送至刑部審議。刑部查得有至元二十三年(公元1286年)四月神州路一例:“前敘浦縣丞趙璋與萇用妻陳迎霜通姦,取訖各個招詞斷訖。”當時刑部決定,“趙璋系受敕牒官員,專治一方,為民儀范,不務守慎,犯奸斷罪,似難再行敘用。”後經中書省準呈行移吏部照會施行。據此,現依法對百戶劉順所犯作出判決:“依趙璋例除名不敘。”中書省批准依上施行。
案件分析
由此案反映出,元代律例重視職官儀范,對犯奸職官不僅治罪,且除名不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