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全文
關於敦促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公告
為依法懲治職務犯罪,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給境外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下統稱“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以改過自新、爭取寬大處理的機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特公告如下:
一、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前,向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等有關單位、組織自動投案,或者通過我國駐外使領館向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有效挽回被害單位、被害人經濟損失,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委託他人代為表達自動投案意思,或者以書信、電報、電話、郵件等方式表達自動投案意思,後本人回國到案接受辦案機關處理的,視為自動投案。
三、鼓勵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的親友積極規勸其儘快投案自首。經親友規勸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送去投案的,視為自動投案。
四、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具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或者有積極協助抓捕其他在逃人員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五、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要認清形勢,珍惜機會,儘快投案自首,爭取從寬處理。在公告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且隨後被引渡或遣返的,監察、司法機關將依法從嚴懲處。窩藏、包庇、資助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幫助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毀滅、偽造證據,掩飾、隱瞞、轉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鼓勵和保護廣大人民民眾和海外有關組織、個人積極舉報,動員、規勸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投案自首。提供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藏匿線索,經查證屬實的,有關部門將依法對舉報人給予獎勵,並對舉報人的人身安全予以相應保護,對個人信息嚴格保密。對威脅、報復舉報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境外在逃經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參照適用本公告。
八、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監察委員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外交部
2018年8月23日
內容解讀
2008年8月23日,國家監察委員會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外交部聯合發布《關於敦促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公告》。這是國家監察委員會成立以來首次正式對外發布公告,也是我國首次針對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發布敦促其投案自首的公告,再次釋放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工作力度不減、節奏不變、尺度不松的強烈信號。
公告的發布體現了黨中央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堅定決心。這是繼今年6月6日,中央追逃辦發布50名外逃人員有關線索的公告後,中央在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領域部署的又一重要舉措。隨著50人名單中的王頎、賴明敏先後歸案,公開震懾的威力得到充分彰顯。此次公告面向境外所有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並闡明境外在逃經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參照適用本公告,進一步擴大了依法從寬處理的對象範圍,充分印證了黨的十九大報告中“不管腐敗分子逃到哪裡,都要緝拿歸案、繩之以法”的莊重承諾。
公告的發布是黨中央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工作的充分體現。近年來,隨著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工作捷報頻傳,越來越多的境外在逃人員通過親屬朋友或本人聯繫國內辦案單位,主動表示了回國歸案的意願,並希望得到從寬處理。此次發布公告,就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詳細介紹了認定自動投案的幾種情形,對境外在逃人員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為其提供了改過自新、爭取寬大處理的機會。
公告的發布再次吹響反腐敗追逃追贓的號角,向境外在逃人員再次發出信號,促其認清形勢、珍惜機會,只有主動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才是明智之舉。從已經歸案的職務犯罪外逃人員的案例可以看到,主動投案與被強制遣返、緝捕歸案的受處罰力度有明顯區別。例如,“百名紅通人員”中,被緝捕歸案的張清瞾、付耀波被判處無期徒刑,被遣返歸案的李華波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而被勸返的牛麗英、楊立虎、雲健等人均根據情節依法作出寬大處理,從輕或減輕處罰。公告再次向外逃人員釋放信號,海外不是“避罪天堂”,千萬不可心存僥倖、負隅頑抗,只有主動認罪服法、爭取寬大處理才是唯一正確的選擇。
相關公告
2018年8月23日,國家監委、最高法、最高檢、外交部、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敦促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公告》。公告指出,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前,向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等有關單位、組織自動投案,或者通過我國駐外使領館向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有效挽回被害單位、被害人經濟損失,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2019年1月6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訊息,國家監委等5部門於2018年8月23日發布的敦促外逃人員投案自首的公告取得顯著成效,在公告規定的投案自首期限(2018年12月31日)之前,全國總計從46個國家和地區追回外逃人員441人,其中主動投案16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