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點
職務欺詐具有以下四個特點:
暗地進行;
違背了對企業的受託責任;
目的是為了直接或間接的財務利益;
損耗了企業的資產或減少了企業的收入。
表現形式
1、貪污受賄:舞弊者通過在採購、銷售、招投標等各種業務環節做手腳,利用職權為個人謀取私利,違背了對僱主的責任,侵犯了他人的權益。
2、資產的非法挪用與侵吞:包括通過偷竊現金、私自提取銀行存款等手段來獲得現金;也有通過漏記、少計收入的方法截取現金;將現金收入計入應收賬款,或者將已收回的應收款作為壞帳核銷等手段來套取現金;通過挪用或盜竊公司的實物資產來獲取非法利益等各 種手段。
3、提供虛假財務報表:通過高估資產、多計收入、低估費用、不正確攤提各種準備、變更收入成本入賬時間、不正當披露或不披露相關會計信息等方法來提供虛假的對外財務報表或各種內部報表。
成因分析
對職務欺詐成因的分析有助於我們了解職務欺詐在什麼情況下最容易發生,作弊者是如何採取行動,又是如何掩蓋其行為的。了解職務欺詐產生的客觀土壤與主觀動機,掌握職務欺詐發生的規律,可以使我們更有效地採取措施防範和控制職務欺詐。
(一)職務欺詐產生的客觀土壤
1、企業管理薄弱:管理思想不到位,不遵循市場經濟的運作規律,在產品開發、材料採購上不認真調研市場狀況,使內部員工渾水摸魚成為可能;管理手段落後,不採用計算機及網路化管理,企業內部資金流、物流和信息流無法真正實現一體化,給員工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機。 2、內部控制漏洞: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任何一方的缺失客觀上都易造成職務欺詐的發生。如業務控制的漏洞,使購銷人員收受回扣成為可能;資金管理控制上的漏洞,使非法提取、盜竊現金成為可能;會計系統控制上的漏洞,使篡改憑證、塗改賬簿成為可能;環境控制上的漏洞,使管理人員逾越許可權成為可能;信息系統控制上的漏洞,使企業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增加,抵抗風險的能力減弱。
3、用人機制缺陷:公司僱傭新員工時,沒有認真審查該員工的背景,用人時不是“唯能錄用”,而是“唯關係錄用”,這樣的員工往往給職務欺詐的發生留下隱患;在對待現任員工時,又沒有做到“知人善用”,給工作能力低的下級予以過高的期望,使其不得不為完成任務而弄虛作假,給工作能力高的下級予以過低的要求,使其工作消極懈怠而造成疏漏。
(二)職務欺詐產生的主觀動機
1、物質利益。物質利益的驅使,使一些員工在遇到嚴重的財務困難時,為解決自身困境,利用職務之便挪用、侵吞公款或盜用公司財產;還有一些員工可能為了追逐奢侈的生活而侵吞公司資產或收受賄賂,企圖維持這種生活模式又導致員工繼續作弊。另一方面,在管理人員的獎金與會計收益直接掛鈎的情況下,管理層很可能通過會計選擇將企業未來收益轉為當期收益,從而使自己的報酬增加,股東利益受損;相反,如果管理人員認為自己的貢獻與報酬不匹配,對公司的忠誠度就會下降,貪污受賄、侵吞公司財產也就在所難免。
2、政治動機。國有企業經營者的業績與其政治職位待遇掛鈎,取得什麼成績就可以授予什麼級別的榮譽稱號或擔任何種行政職務。一旦企業達不到預期目標,管理者就試圖通過編制虛假會計報告來掩飾企業不好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防範
結合職務欺詐產生的可能途徑,及時偵破職務欺詐的發生,並進而了解企業管理的薄弱環節,探討企業如何通過加強內控,防範職務欺詐的發生,將職務欺詐發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是企業及利益相關者共同關心的問題。本文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來加強職務欺詐的防範工作:
1、強化企業內部監控體系
我國現行企業的內部監控體系主要由董事會、獨立董事、內部審計三大機構組成,其中監事會與獨立董事屬於戰略層面,內部審計部門屬於技術層面。但,國務院頒布的《公司法》、證監會的《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審計署於2003年5月1日起實行的《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等各項法規及規定相互之間存在矛盾,導致這三大部門職能重疊,監管作用弱化。只有通過理順監事會與獨立董事、內部審計部門之間的職權關係,並且讓內部監控部門獨立於企業,不得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決策,在薪酬上不受控股股東的控制,才能使其發揮應有的作用。鄭百文事件中出現的獨立董事陸家豪對中國證監會向其處以10 萬元的罰款提起起訴事件,就從一個側面反映出國內企業內部獨立董事的實際地位微弱,監管作用失效。 同樣據美國2004年職務欺詐與濫用職權報告,40%以上的職務欺詐案件之所以能夠發生是由於公司未建立起適當的內部控制,另外還有40%左右的案件發生主要是由於內部控制沒有能夠有效發揮作用,這也就表明健全的內部監控體系是阻止與發現職務欺詐的重要因素。
2、完善企業員工業績考核與激勵機制
通過建立科學、系統、合理、公正的經營績效評價體系,完善企業員工業績考核及評價,將業績考核與獎懲掛鈎,使員工對企業的貢獻與他所取得的報酬成正比,從根本上遏制員工在物質角度產生的補償心理和冒險心理。我國自2004年4月1日起實行的《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規定,將國有資產經營的責任落實到企業負責人,對企業負責人按照年度基本指標和任期基本指標進行考核。具體考核指標針對不同行業和企業的特點進行了分類,同時銜接了企業短期發展和中長期發展目標,實現了考核與薪酬的掛鈎。
3、建立舉報熱線
根據2004年美國職務欺詐與濫用職權報告,利用民眾輿論建立舉報機制是發現問題的最有效渠道之一。美國的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301條“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中也提到“審計委員會必須制定相應程式以接收、保留並處理髮行人會計、內部控制及審計相關問題的投訴;以及處理髮行人的雇員對可疑的會計與審計問題提交的匿名舉報”。
企業內部員工或外部相關利益者對企業所發生的職務欺詐行為進行舉報是屬於民眾監督的一部分。但,由於我國法律缺陷,對舉報人無法實現真正意義上的保護,對報復陷害罪的規定也存在巨大漏洞,致使很多企業雖然成立了內部舉報機制,卻形同虛設。只有把舉報這種監督形式納入到法律的軌道,建立舉報人保密制度,使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義打擊報復舉報人,調查部門必須有權獨立執法,不受任何權勢的左右,才能使被舉報的事件能夠得到有效追查,也才能發揮員工的主人翁精神,提高舉報熱情。
4、監管外部獨立審計質量
系列公司財務醜聞的背後都有會計師事務所捲入:負責安然公司審計業務的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施樂公司的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國內科龍公司的德勤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得到了所有人的質疑。為什麼獨立審計部門並不能發現和防範企業的會計違規操作及虛假財務信息?這其中的原因主要有三:
一是會計師事務所為了保住業務而與作假企業狼狽為奸,為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職務欺詐提供方便;
二是事務所為擴大收入,將業務重點由提供審計服務轉移到諮詢服務,有經驗的審計人員轉向諮詢服務後,大量沒有經驗的年青審計人員接手審計工作,難免要出差錯;
三是審計模式由制度基礎模式逐步發展成風險基礎模式,會計師事務所將大量的精力用於研究客戶的行業風險和經營風險上,審計工作中實質性測試越來越少,審計結果自然不能發現實質性問題。
要提高外部審計的審計質量,就必須不斷地建立健全對外部獨立審計部門的監管制度。美國根據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重構了會計職業監管框架,成立一個中立的 “公眾公司會計監管委員會” (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對會計職業進行監管,檢查、調查和處罰執行公眾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及相應註冊會計師,並授權SEC(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其進行監督。該法案同時也規定禁止會計師事務所向其客戶提供特定的非鑑證業務(財務信息系統設計與實施、內部審計),並授權SEC對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其他非鑑證服務是否損害其獨立性進行審查。我國也可以借鑑美國的做法,建立一個隸屬於國家政府的獨立監管部門,會同註冊會計師協會對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進行監管,以增強他們執業的危機感和緊迫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