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退夥,又稱自願退夥,是指合伙人基於自願的意思表示而退夥,它原則上有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退夥效力。在我國,聲明退夥又有協定退夥與通知退夥之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聲明退夥
- 又稱:自願退夥
- 是指:合伙人基於自願的意思表示而退夥
- 分類:協定退夥與通知退夥
當合夥協定約定了合夥的經營期限的,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夥:
(1)合夥協定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夥;
(3)發生合伙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夥協定約定的義務。當合夥協定約定了合夥期限時,合伙人欲退夥須經其他合伙人同意,不得單方通知退夥。合夥協定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在不給合夥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合伙人可以不經其他合伙人同意而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