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電力法案是美國聯邦能源管制委員會(FERC)通過的電力能源政策法案,這主要是由於有資格的發電商(非電力公司所有的)數目的激增,並且取得了顯著的成功,但是他們進入電網卻受到了限制,公用事業控股公司法案限制不符合有資格的發電商條件的非電力公司開發者。此外,有資格的發電商渴望進入競爭的批發電力市場。能源政策法案規定了所有的電力公司必須提供輸電服務,FERC可以強迫電力公司轉運IPP電廠的電力,並且所有的電力公司被迫來建設新的輸電設備來傳輸非電力公司所有的電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邦電力法案
- 外文名:Federal Electricity Act
- 目的:管理和規範電力能源市場
- 領域:能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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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能源管制委員會
FERC是聯邦能源管制委員會的縮寫,是美國聯邦政府下的一個組織機構。聯邦能源管制委員會根據1977年10月1日頒布的能源部組織法案創立,代替以前的聯邦電力委員會。它由5個成員組成,每個成員可有5年的任期,成員由總統任命,並經參議院通過。其在電力方面的主要任務是管理國內私營電力公司的電價等。因此,大部分電力公司在FERC的管制範圍內,包括南方電力公司。但像TVA(田納西流域管理局)由於是美國政府管轄的國營機構,不在FERC的管制範圍內。
FERC職能
(1)管理州間的電力輸送和批發電力的價格;
(2)監督和批准私人、市政和州申請的水電項目;
(3)檢查相關的環保事宜;
(4)管理管轄範圍內公司的賬目和財務報告。
法案要點
1)消除轉運服務逐級加價;2)區域之間互惠互利,不收取輸電服務費;3)制定統一的輸電服務費用;4)對於輸電擁塞進行有效的定價;5)對於輸電企業,進行基於輸電服務質量的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