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德國增值稅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政府對出售商品、提供勞務和進口業務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始征於1968年,用以取代以前的累積性流轉稅和運輸服務特種流轉稅。徵稅對象包括由企業主銷售的商品和提供的勞務;在徵稅區內出於私人原因而進行的交易;符合《公司所得稅法》規定的聯合體及個人團體進行的商品和勞務供應,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個人團體和其他一些社團所進行的商品和勞務供應;進口業務。納稅人為具有應稅交易的企業主和所有從事進口業務的人。稅率分為普通增值稅率和特殊減低稅率兩種。普通增值稅率為14%,適用於一般交易和進口貨物;減低稅率為7%,適用於某些列舉的交易和勞務,如肉、魚、牛、奶和其他奶製品、蛋、水果、咖啡、茶、人造奶油、糖、水、書報 合唱隊和博物館服務,等等。
免稅分為兩種類型: (1)不能抵扣的免稅,即在這種免稅下,企業主獲得免稅後對投入時購買的商品、勞務和進口貨物已繳的增值稅不能抵扣。屬於這類免稅的主要有: 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動產、企業轉讓、金融交易、運輸和交通,以及經批准的人體器官、儲存血漿和母乳的供應和為特殊目的而提供的服務等。(2) 能抵扣的免稅,即在這種免稅下,企業主在獲得免稅的同時,對投入時購買的商品、勞務和進口貨物已繳的增值稅可以抵扣。屬於這類免稅的主要有: 出口供應、對出口商品的訂約加工、涉及國際空運的某些活動、涉及商品出口或轉運的勞務等。聯邦德國增值稅採用購進扣稅法計稅,並實行嚴格的發貨票制度。應納稅款由納稅人按月申報預繳,年終申報清繳; 預繳稅款的納稅期限為提交預報表限期屆滿後10天,清繳稅款的納稅期限為提交年終申報表後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