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動力委員會

聯邦動力委員會,美國政府的一個獨立機構,成立於1920年,負責實施聯邦水力發電法,委員會由國防部長、內政部長和農業部長組成。1930年改組後成為獨立機構,由5名專職委員組成。他們由總統任命,參議院批准。委員任期5年,其中一名委員任期1年。5名委員中同一政黨的黨員不得超過3名。主席由總統任命,副主席由委員會每年選舉產生。主要職能是負責批准地方上的水力發電工程,管理電力公用事業公司的州際批發價格及其債券價格,並管理電力公用事業公司的兼併、合併、接辦和帳目。為了確保全國各地最經濟地供應充裕的電力,以及合理利用和保護自然資源,該委員會受權把全國劃分為若干區,以利於發電、輸電和售電等方面的自願結合、互相協調。該委員會還管理各州之間天然氣的運輸和銷售。它對天然氣公司的管理基本上同對電力公用事業公司的管理一樣,包括控制收費和檢查帳目。美國最高法院在1954年6月4日作出規定,凡是在各州之間銷售天然氣的公司在收費和領取證書方面一律歸該委員會管理。該委員會不僅關心和確保電力和天然氣的廉價而充裕的供應,而且還關心在一個適合於20世紀高級生活的環境中滿足社會對能源的需要。主要出版物有:《州際天然氣管道公司統計》、《私營電力公用事業公司統計》、《國營電力公用事業公司統計》、《典型電力帳單》、《蒸氣發電廠的建設成本和每年的生產費用》、《水力發電廠的建設成本和每年的生產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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