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營支出

聯營支出亦稱“分給其他單位利潤”。“聯營收入”的對稱。接受投資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與其他單位集體或個體聯合經營業務,所實現的利潤,按照協定或契約規定的利潤分配比例計算,分給投資單位的稅前利潤。聯營支出可抵減本企業的利潤總額,抵減後的淨利潤按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分給投資單位的利潤——聯營支出,須及時通知投資單位轉帳。並由聯營企業所在地財稅部門出具應納稅所得額轉移證明,通知聯營各方所在地財稅部門。

聯營收入亦稱“其他單位交來利潤”。“聯營支出”的對稱。投資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與其他單位集體或個體聯合經營業務,聯營所實現的利潤,按照協定或契約規定的利潤分配比例計算,從接受投資單位取得的稅前利潤中取得。聯營收入應計入投資單位的利潤總額,並按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但向能源、交通基礎設施行業以及“老、少、邊、窮”地區投資分得的利潤,在規定的期限內免徵所得稅; 以分得的利潤再投資於上述行業和地區的,暫免徵收所得稅。減免的所得稅應視企業留利,作為生產發展基金。實行利改稅辦法的企業,聯營收入繳納所得稅後的剩餘部分,不再繳納調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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