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71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71號決議》是1949年7月27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432次會議通過的。聯合國大會向安理會詢問列支敦斯登成為國際法院當事國的所需條件,這項決議建議若列支敦斯登接受有關當事國的規定、接受聯合國憲章第九十四條上的會員國義務、答應承擔堂費,並得到其本國政府的批准,就能成為國際法院的當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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