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081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2081號決議是聯合國安全理事會2012年12月17日第6889次會議通過的決議。

第2081(2012)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12年12月17日第6889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注意到2012年11月14日秘書長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S/2012/845),內
附2012年10月29日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法庭(“國際法庭”)庭長的信,
回顧1993年5月25日第827(1993)號、2003年8月28日第1503(2003)號
和2004年3月26日第1534(2004)號決議以及以往關於國際法庭的各項決議,
又回顧2010年12月22日第1966(2010)號決議設立了刑事法庭餘留事項國
際處理機制(“餘留機制”),並請國際法庭採取一切可能措施,快速且不遲於2014
年12月31日完成全部剩餘工作,為關閉法庭做準備並確保順利過渡到餘留機制,
回顧以往關於延長擔任審判分庭和抗訴分庭的國際法庭常任法官和審案法官任期的各項決議,
還回顧前餘留機制的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法庭分支應於2013年7月1日開始工作,歡迎已經為此採取籌備步驟,
注意到國際法庭在其關於《完成工作戰略》的報告(S/2012/847)中作出的評估和修訂後的審判和抗訴時間表,
注意到國際法庭庭長對人員配置問題感到關切,重申工作人員的留用對於及 時完成國際法庭的工作至關重要,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請前南問題國際法庭在考慮到第1966(2010)號決議要求國際法庭在
2014年12月31日完成審判和抗訴程式的情況下,採取一切可能措施,儘快完成
其工作,以協助關閉法庭,並確認,有人擔心目前的審判和抗訴排期已排到2014
年12月31日之後;
2.請國際法庭至遲於2013年4月15日按審計委員會的建議,提交一份關 於完成工作戰略、關閉法庭和過渡到餘留機制的合併綜合計畫,並提交每一個案件詳細的最新時間表,列出案件每個程式的時限;
3.決定在2013年6月30日前審查本決議第2段所述合併綜合報告,以考 慮還應提出哪些建議,以幫助國際法庭按第1966(2010)號決議的要求,儘快在完 成工作、關閉法庭和過渡到餘留機制方面取得進展,包括就採取一切可能措施審查法庭的運行和運作以確保法庭的資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和完成法庭的任務,提 出建議;
4. 著重指出,各國應全面與國際法庭合作,包括提供信息協助法庭的工作, 並與餘留機制合作;
5. 決定將國際法庭擔任抗訴分庭法官的下列常任法官的任期延長至 2013
年12月31日,如指派其審理的案件在此之前結案,任期則提前結束:卡梅爾·阿吉烏斯(馬爾他)
劉大群(中國)
西奧多·梅龍(美利堅合眾國)福斯托·波卡爾(義大利)派屈克·魯濱遜(牙買加)
6. 決定將國際法庭擔任審判分庭法官的下列常任法官的任期延長至 2013
年12月31日,如指派其審理的案件在此之前結案,任期則提前結束:讓-克洛德·安托內蒂(法國)
居伊·德爾瓦(比利時)
伯頓·霍爾(巴哈馬) 克里斯托夫·弗呂格(德國)權敖昆(大韓民國)巴克內·賈斯蒂斯·莫洛托(南非) 霍華德·莫里森(聯合王國)阿方索·奧里(荷蘭)
7. 決定將國際法庭擔任審判分庭法官的下列審案法官的任期延長至 2013
年6月1日,如指派其審理的案件在此之前結案,任期則提前結束:伊莉莎白·瓜溫扎(辛巴威)
米歇爾·皮卡爾(法國)
阿帕德·普蘭德勒(匈牙利)
斯特凡·特雷希塞爾(瑞士)
8. 決定將擔任審判分庭法官的審案法官弗雷德里克·哈霍夫(丹麥)的任期
延長至2013年12月31日,如指派其審理的案件在此之前結案,任期則提前結 束。
9. 決定將國際法庭擔任審判分庭法官的下列審案法官的任期延長至 2013
年12月31日,如指派其審理的案件在此之前結案,任期則提前結束:梅爾維爾·貝爾德(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弗拉維亞·拉坦齊(義大利)
安托萬·凱西亞-姆貝·明杜瓦(剛果民主共和國)
10.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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