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78(2012)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12年11月28日第6873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
重申對剛果民主共和國以及該區域所有國家的主權、獨立、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堅定承諾,強調必須充分遵守互不干涉、睦鄰友好和區域合作等原則,
強調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對在尊重法治、人權和國際人道主義法的情況下確 保本國境內安全和保護本國公民,負有首要責任,
注意到根據第1771(2007)號決議設立、並經第1807(2008)號、第1857(2008) 號、第1896(2009)號、第1952(2010)號和第2021(2011)號決議延長任期的剛果民 主共和國問題專家組(專家組)的臨時報告(S/2012/348)、臨時報告增編(S/2012/348/Add.1)和最後報告(S/2012/843)及其各項建議,
再次深切關注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的安全局勢和人道主義危機因3月23日運動(“3·23”運動)持續開展的軍事活動而急劇惡化,
再次強烈譴責外界對“3·23”運動的任何和一切支持,包括增派部隊、提供戰術諮詢和裝備,深切關注有關繼續為“3·23”運動提供這種支持的報導和指控,
譴責各種武器違反第1533(2004)號、第1807(2008)號、第1857(2008)號、第1896(2009)號、第1952(2010)號和第2021(2011)號決議,繼續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非法流動以及繼續非法流入該國,申明安理會決心繼續密切監測它關於 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各項決議規定的軍火禁運和其他措施的執行情況,
回顧自然資源的非法開採、此類資源的非法貿易與軍火的擴散和販運有關聯,是助長和加劇非洲大湖區衝突的主要因素之一,鼓勵大湖區問題國際會議繼續進行區域努力,打擊非法開採自然資源的活動,
極為關切地注意到,“3·23”運動和其他武裝團體在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不 斷嚴重踐踏人權和違反人道主義法,侵害平民,包括實施即決處決、性暴力和性別暴力以及大規模招募和使用兒童兵等行動,
要求逮捕所有犯罪人,包括要對暴力侵害兒童和性暴力行為負責的人,將他們繩之以法,追究他們違反相關國際法的責任,
歡迎聯合國秘書長以及大湖區問題國際會議、南部非洲發展共同體(南共體) 和非洲聯盟努力恢復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的和平與安全,
歡迎大湖區問題國際會議主席作出努力,分別於2012年7月15日、2012年8月7日和8日、2012年9月8日以及2012年10月8日和11月24日召開特別首腦會議,以處理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的局勢,
回顧其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兒童與武裝衝突和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所 有相關決議,
呼籲所有各方全面與聯合國組織剛果民主共和國穩定特派團(聯剛穩定團)合作,再次譴責襲擊維和人員的行為,強調必須將發動襲擊者繩之以法,
認定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對該區域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將第1807(2008)號決議第1段規定的軍火措施延至2014年2月1
日,並重申該決議第2、第3和第5段的規定;
2. 決定將第1807(2008)號決議第6和第8段規定的運輸措施延至上文第1
段所定期限,並重申該決議第7段的規定;
3. 決定將第1807(2008)號決議第9和第11段規定的金融和旅行措施延至
上文第1段所定期限,重申該決議第10和第12段關於第1857(2008)號決議第4
段提到的個人和實體的規定,並重申第1807(2008)號決議關於這些措施的第10
和第12段;
4.決定上文第3段所述措施將適用於下述經委員會指認的個人和委員會酌情指認的實體:
(a)其行動違反會員國依照上文第1段採取的措施的人員或實體;
(b)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活動的外國武裝團體中那些阻礙這些團體所屬戰鬥人員解除武裝和自願遣返或重新安置的政治和軍事領導人;
(c)接受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外支持並阻礙其戰鬥人員參加解除武裝、復員和 重返社會進程的剛果民兵政治和軍事領導人;
(d)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活動的在武裝衝突中違背相關國際法招募或使用兒童兵的政治和軍事領導人;
(e)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活動的有在武裝衝突中嚴重侵害兒童或婦女,包 括殺害和致殘、性暴力、綁架和強迫流離失所等行為的個人或實體;
(f)在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阻撓領取或分發人道主義援助物資的個人或實體;(g)通過非法交易黃金等自然資源的活動非法支持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武
裝團體的個人或實體;
(h)以被指認個人或被指認個人所擁有或控制的實體名義或受其指使採取行動的個人或實體;
(i)籌劃、支持和參與襲擊聯剛穩定團維和人員的個人或實體;
5. 請秘書長將第1533(2004)號決議所設、任期由其後各項決議延長的專家
組的任期延至2014年2月1日,請專家組執行第1807(2008)號決議第18段規定、
經第1857(2008)號決議第9和第10段擴大的任務,並至遲於2013年6月28日
通過委員會向安理會提交中期書面報告,並在2013年12月13日前提交最後書面報告,歡迎專家組酌情另外通報最新情況,還請專家組在其任務結束時,在與委員會討論後,向安理會提交最後報告;
6.強烈譴責“3·23”運動和它對平民、聯合國維和人員和人道主義行為者發動的所有襲擊,譴責它即決處決、性暴力和性別暴力以及大規模招募和使用兒童兵等踐踏人權的行為,還譴責“3·23”運動試圖建立非法的並行行政當局和破壞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的國家權力,重申將追究那些要對犯罪和侵犯人權行為負 責的人的責任;
7. 要求“3·23”運動和其他武裝團體,包括解放盧安達民主力量(盧民主力量)、上帝抵抗軍(上帝軍)、“瑪伊-瑪伊”民兵、民族解放力量(民解力量)和 民主同盟軍,立即停止一切形式暴力和其他破壞穩定活動,立即釋放所有兒童兵, 永遠放下武器;
8. 深切關注關於外界繼續為“3·23”運動提供支持,包括增派部隊、提供戰術諮詢和裝備的報導,再次要求外界立即停止對“3·23”運動的任何和一切支持;
9. 表示打算按本決議第4段提出的標準,考慮增加對“3·23”運動領導人、 那些從外部為“3·23”運動提供支持的人和違反制裁製度和軍火禁運的人的定向制裁,籲請所有會員國向1533委員會緊急提出列名建議;
10.決定,第1807(2008)號決議第9段實施的措施不適用於下述情況:
(a)經委員會事先逐案審查認定,出於人道主義需要,包括為履行宗教義務, 此類旅行是合理的;
(b)委員會斷定給予豁免將會推進實現安理會有關決議的目標,即促進剛果 民主共和國境內的和平與民族和解以及該區域的穩定;
(c)經委員會事先逐一批准的返回國籍國的人或參與將嚴重侵犯人權或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人繩之以法工作的人的過境;或
(d)入境或過境是出於完成司法程式的需要;
11.再次呼籲大湖區問題國際會議監測有關外界為“3·23”運動提供支持和 裝備的報導和指控並進行調查,包括積極利用擴大後的聯合核查機制,鼓勵聯剛穩定團與大湖區問題國際會議成員協調,酌情在其能力和授權範圍內參加擴大聯 合核查機制的活動;
12.鼓勵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在國際夥伴視需要並應邀請提供援助的情況下,加強武器彈藥儲存的安全、問責與管理,根據《奈洛比議定書》和小武器問題區域中心規定的標準,緊急執行一個全國武器加標識方案,特別是對國有武器加標識;
13.強調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負有在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加強國家權力和治理的首要責任,包括切實開展安全部門改革,以便能進行軍隊、警察和法務部門改革,並剷除踐踏人權行為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不受懲罰現象,敦促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加強這方面的努力,歡迎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迄今為處理非法 開採和販運自然資源問題做出的努力,敦促在這方面繼續努力;
14.為此歡迎剛果政府採取措施,實施專家組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制定的 礦物供應鏈盡職調查準則,籲請所有國家協助剛果民主共和國、大湖區問題國際會議和大湖區各國實施該準則;
15.鼓勵所有國家,特別是該區域各國,繼續提高對專家組盡責調查準則的 認識,尤其是在黃金業,以此作為更廣泛努力的一部分,以減輕進一步資助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的武裝團體和剛果民主共和國武裝部隊(剛果(金)武裝部隊)內的犯罪網路的風險;
16.重申第1952(2010)號決議第6至13段的規定,並請專家組繼續研究盡責調查產生的影響;
17.重申第2021(2011)號決議第7至9段的規定,並再次籲請剛果民主共和 國和大湖區各國要求其海關當局加強對從剛果民主共和國進出口礦物的控制,在區 域一級進行合作,調查和打擊參與非法開採自然資源的區域犯罪網路和武裝團體;
18.回顧聯合國組織剛果民主共和國穩定特派團(聯剛穩定團)的任務是支持剛果有關當局在五個試點交易櫃檯周邊地區對礦區、貿易路線和市場進行抽查和 定期走訪,防止通過非法活動,包括生產和買賣自然資源,為武裝團體提供支持;
19.強調剛果政府必須積極追究該國境內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責任人的責任,必須為此開展區域合作,包括通過政府目前同國際刑事法院進行的合作,鼓勵聯剛穩定團利用現有的授權在這方面協助剛果政府;
20.表示充分支持聯合國1533委員會專家組,要求加強所有國家、特別是該區域各國、聯剛穩定團和專家組之間的合作,還鼓勵所有各方和所有國家確保其管轄或控制下的個人和實體與專家組合作,再次要求所有各方和所有國家保障 專家組成員及其支助人員的安全,確保他們能不受阻礙地直接進行接觸,特別是接觸專家組認為與其執行任務有關的人、檔案和地點;
21.籲請專家組在自然資源問題上積極與其他有關專家小組、特別是第1980 (2011)號決議第13段重新設立的象牙海岸問題專家組和第1961(2010)號決議第6段重新設立的賴比瑞亞問題專家組開展合作;
22.籲請所有國家,特別是該區域各國和按本決議第3段指認的個人和實體 的所在國,定期向委員會報告它們已採取哪些行動來執行第1952(2010)號決議第 1、2和3段規定的措施和第8段建議採取的措施;
23.決定酌情至遲於2014年2月1日審查本決議規定的措施,以便視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安全局勢,特別是包括武裝部隊整編和國家警察改革在內的安全部 門改革的進展情況,並視剛果和外國武裝團體、特別是兒童兵解除武裝、復員、 遣返、定居和重新融入社會的進展情況,酌情對其進行調整;
24.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