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安理會第2066號決議
- 決議時間:2012年9月17日
第2066(2012)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12年9月17日第6834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關於賴比瑞亞局勢和該次區域局勢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尤其是第
1509(2003)號、第1836(2008)號、第1885(2009)號、第1938(2010)號、第
1971(2011)號和第2008(2011)號決議,
歡迎秘書長2012年4月16日的報告(S/2012/230)並注意到報告中的建議,
又歡迎秘書長2012年8月15日的報告(S/2012/641),
讚揚賴比瑞亞人民和政府於2011年舉行全國公民投票、總統選舉和議會選舉,並肯定聯合國賴比瑞亞特派團(聯利特派團)為此提供的支持,
讚揚賴比瑞亞政府簽署《塔布山宣言》,並鼓勵政府促進新聞自由和表達自 由,
感謝賴比瑞亞政府和人民向暫時移居賴比瑞亞東部的象牙海岸難民提供援助,
歡迎建設和平委員會協助開展安全部門改革、法治和民族和解工作,並注意到在這些關鍵領域仍存在各種挑戰,
認識到賴比瑞亞和該次區域要實現永久穩定,就要有運作正常、接受問責和可以持續存在的政府機構,包括安全和法治部門,
鼓勵賴比瑞亞政府繼續努力,促進民族和解和經濟復甦,並打擊腐敗,提高效率和促進善治,特別是在有效管理賴比瑞亞自然資源方面繼續提高政府的透明 度和加強問責,並關切地注意到在土地所有權這一重要問題上仍進展緩慢,
鼓勵努力確保聯利特派團有適當的人權單位、能力和專業人員開展促進、保護和監測人權的活動,
回顧安理會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第1820(2008)號、第1888(2009)號、第1889(2009)號和第1960(2010)號決議,對性暴力和性別暴力事件不斷頻發感到關切,歡迎賴比瑞亞政府與聯利特派團協調,再次努力促進和保護平民、特別是婦女和兒童的權利,重申安全理事會授權的特派團必須有適當的兩性平等專業力量和培訓,
注意到聯利特派團的任務包括協助賴比瑞亞政府通過能夠不依靠維和特派團單獨維持安全的國家機構鞏固和平與穩定,確保賴比瑞亞今後的穩定;回顧聯利特派團縮編階段的過渡基準,包括落實賴比瑞亞國家警察(利國警察)核心基準 和實施國家安全戰略基準,
敦促賴比瑞亞政府加緊努力,以便在聯利特派團將安全責任逐步移交給國家 當局方面、特別是在優先處理重大空白並安排資源以及在加強利國警察和移民和 歸化局的實力和能力方面取得進展,
注意到賴比瑞亞政府對安全部門改革負有首要責任,鼓勵政府與聯利特派團 通力合作,攜手努力,在法務部門改革和調整方面展現實質性進展,
確認所有領域中仍然存在重大挑戰,包括仍然有暴力犯罪行為,並確認象牙海岸不穩定局勢繼續對賴比瑞亞和象牙海岸構成跨界安全挑戰,
讚揚聯利特派團在秘書長特別代表領導下開展工作,繼續為維持賴比瑞亞和 平與穩定作出重大貢獻,並滿意地注意到聯利特派團與聯合國象牙海岸行動(聯科行動)以及與鄰國政府加強合作,協調該次區域邊界地區的安全和司法活動,
關切地注意到對次區域穩定包括對賴比瑞亞的跨界威脅,尤其是跨國有組織 犯罪,包括販運毒品和武器等非法活動構成的威脅,
讚賞包括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西非經共體)、非洲聯盟(非盟)、馬諾河聯盟和聯合國西非辦事處(西非辦)在內的國際社會持續支持在賴比瑞亞和該區域鞏固和平、安全與穩定,
歡迎秘書長努力密切審視包括聯利特派團在內的所有維持和平行動,重申安 理會在部署維持和平行動方面有必要採取嚴格的戰略性辦法,
認定賴比瑞亞局勢繼續對該區域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將聯利特派團的任務期限延長至2013年9月30日;
2.強調賴比瑞亞政府對安全負有首要和最後責任,確認政府必須安排好優 先次序,以便以最佳方式利用現有資源,決定聯利特派團的主要任務是繼續支持政府鞏固賴比瑞亞和平與穩定並保護平民,決定聯利特派團還應酌情支持政府進
行努力,以便向賴比瑞亞國家警察順利移交全部安全責任,為此,要加強利國警察管理現有人員的能力,改善培訓方案,使他們儘快進入承擔安全責任的狀態, 並與所有夥伴、包括與賴比瑞亞政府、國家警察領導階層和各捐助夥伴協調此類努力;
3.鼓勵賴比瑞亞政府和聯利特派團繼續在過渡規划進程中取得進展,解決 需要填補的重大空白,以協助順利過渡,包括安排好各項工作的優先次序,納入促進人權與和解,評估包括邊界在內的安全挑戰,加強民主體制,並將國家權力和服務擴展到全國各地;
4.核可秘書長在S/2012/230號檔案所載報告中提出的並在S/2012/641號檔案所載報告中重申的各項建議,根據行動區的情況,在2012年8月至2015年
7月期間,分三個階段使聯利特派團現有7個步兵營的兵力減少4個步兵營和相
關支援部隊,總計大約4 200人,從而到2015年7月使聯利特派團兵力維持3
個步兵營和相關支援部隊,總計大約3 750人,為此,授權秘書長在2012年10
月至2013年9月期間實施第一階段,將軍事部分人員裁減1990人;
5. 還決定將聯利特派團核定建制警察部隊的數目再增加三個,增加總人數
為420人,由現有的7支建制警察部隊共1375人增加到新的核定最高人數1795
人,還決定儘快向賴比瑞亞部署增派的建制警察部隊,最遲於2013年1月部署 第一支部隊;
6.強調聯利特派團今後的調整應取決於當地局勢的演變,以及賴比瑞亞政 府通過建立可持續的有效安全部隊是否更有能力有效保護人民,以便逐漸接管聯 利特派團的安全責任;
7.確認這種過渡需要有合格的專家顧問協助和支持秘書長特別代表,與利 比里亞政府合作,以實現過渡時期的各項目標,請秘書長確保聯利特派團掌握必要的、具備該過渡階段專業技能和適當經驗的合格專家顧問,以便在秘書長報告S/2012/230概述的優先領域加強輔導活動;並要求向秘書長特別代表提供這些合 格專家顧問,以填補在實現下述目標方面可能存在的空白:加強賴比瑞亞政府、 特別是賴比瑞亞國家警察實施可持續法治、司法、治理和安全部門改革方案、包括建立機制、追究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行為人責任的能力;
8.強調為實現可持續性,過渡規划進程應考慮到治理、法治和政治形勢等 廣泛挑戰,並籲請聯利特派團進行適當的內部調整,應賴比瑞亞政府請求並根據其任務授權,支持賴比瑞亞人民和政府推進民族和解、憲政改革和權力下放等確認的優先事項,與此同時,加強對安全部門改革和法治改革的支持;
9.再次籲請賴比瑞亞政府繼續打擊性暴力和性別暴力,並與聯利特派團協 調,繼續打擊此類犯罪行為人不受懲罰的現象,為受害人提供補救、支持和保護,
包括加強國家警察在這一領域的能力,提高對有關性暴力問題現行國家法律的認 識;
10.鼓勵聯利特派團確保在現有資源範圍內定期與平民互動,以提高對特派 團任務與活動的認識和理解;
11.請聯利特派團在現有資源範圍內,繼續支持婦女參加防止衝突、解決沖 突和建設和平工作,包括在賴比瑞亞任命和選舉產生的衝突後治理機構中發揮決 策作用;
12.籲請象牙海岸和賴比瑞亞兩國政府繼續加強合作,特別是加強關於邊境 地區的合作,包括加強監測、共享信息和開展協調行動,以及制定和執行共同邊界戰略,以便除其他外,支持解除邊界兩邊外國武裝分子的武裝並將他們遣返回國以及難民自願回返;
13.重申第1609(2005)號決議規定的特派團間合作安排,並籲請在象牙海岸 和賴比瑞亞的聯合國機構、包括聯科行動和聯利特派團的所有部分,在各自任務、 能力和部署區內,加強旨在穩定邊境地區的特派團間合作,包括制定共同戰略願景和計畫,以支持象牙海岸和賴比瑞亞兩國當局;
14.回顧其第2062(2012)號決議認可了秘書長的建議,即把目前部署在聯利 特派團的三架武裝直升飛機調到聯科行動,用於象牙海岸和賴比瑞亞邊界沿線和 邊境地區;
15.籲請捐助界適當支持賴比瑞亞政府以及聯合國相關機構和其他人道主義行為體向滯留在賴比瑞亞的象牙海岸難民提供救助;
16.強調維持和平、建設和平和發展工作需要協調一致和統籌安排,以便有 效地應對衝突後局勢,請秘書長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和各國際夥伴一道,繼續同建設和平委員會協調與合作,並呼籲及時建成司法和安全中心,為其配齊必要人員,使這些中心得以充分運作,以推動改善賴比瑞亞全國各地的司法救助和安全服務;並鼓勵建設和平委員會經過與賴比瑞亞政府密切協商,繼續報告其訪問團的結論以及委員會就如何加快安全部門改革、法治和民族和解等領域的進展而提 出的建議;
17.特別指出,軍事行動概念和接戰規則必須定期修訂,並使之完全符合本 決議的規定,請秘書長向安全理事會和部隊派遣國報告這方面的情況;
18.還特別指出,賴比瑞亞政府必須與聯利特派團、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和各 國際夥伴協調,繼續建立可以充分和獨立運作的國家安全和法治機構,為此繼續鼓勵在執行《安全和司法發展計畫》和《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方面取得協調進展;
19.鼓勵西非經共體和馬諾河聯盟在西非辦的支持下,制訂一項次區域戰略,以酌情在聯科行動和聯利特派團的協助下,應對武裝團體和武器跨界流動和非法販運的威脅,並請秘書長定期介紹制訂這種次區域戰略的最新進展情況;
20.還請秘書長定期通報聯利特派團繼續進行調整期間的實地情況、實現過 渡基準的進展情況以及與賴比瑞亞政府制訂過渡計畫的情況,包括落實第4、5、 6、7和8段所述優先事項的情況,並最遲於2013年2月28日向安理會提交中期
報告,最遲於2013年8月15日提交本決議執行情況的最後報告;
21.決定繼續處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