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045號決議

第2045(2012)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12年4月26日第6761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象牙海岸局勢的決議和主席聲明,特別是第1880(2009)號、第1893(2009)號、第1911(2010)號、第1933(2010)號、第1946(2010)號、第1962(2010)號、第1975(2011)號、第1980(2011)號和第2000(2011)號決議,
重申其對象牙海岸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統一的堅定承諾,並回顧睦鄰友好、互不干涉和區域合作原則的重要性,
注意到秘書長2012年3月29日的特別報告(S/2012/186)、聯合國象牙海岸
問題專家組2011年中期報告(S/2011/642)和2012年最後報告(S/2012/196),
認識到第1572(2004)號、第1643(2005)號、第1975(2011)號和第1980(2011)
號決議規定的措施繼續有助於象牙海岸的穩定,並強調這些措施旨在支持科特迪 瓦和平進程,
歡迎在過去數月里象牙海岸在恢復穩定局勢方面取得穩定進展和成就,尤其 是舉行已得到秘書長特別代表認證的議會選舉,處理當下的安全挑戰,推動經濟復甦,加強國際和區域合作,
確認全體象牙海岸人民已作出努力,通過對話和協商促進全國和解和鞏固和 平,鼓勵對話、真相與和解委員會在這方面進一步取得進展,歡迎非洲聯盟(非盟)和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西非經共體)為此提供援助,
繼續關切在安全部門改革和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方面仍有尚未處理的 挑戰,武器仍在流通,繼續嚴重威脅該國的穩定,歡迎象牙海岸政府設立了一個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及安全部門改革問題工作組,並作出其他努力,認真處理這些挑戰,
歡迎象牙海岸政府和第1584(2005)號決議第7段最初設立的專家組在第1980(2011)號決議延長的最近一次任務期里加強合作,
確認象牙海岸政府亟需培訓安全部隊,為其配置裝備,尤其是為警察和憲兵配置標準警用武器和彈藥,
強調象牙海岸政府必須有能力對象牙海岸境內所有公民面臨的安全威脅作出與威脅程度相稱的反應,呼籲象牙海岸政府確保其安全部隊繼續致力於維護人 權和適用的國際法,
呼籲象牙海岸政府批准並執行西非經共體《關於小武器和輕武器、其彈藥及其他相關材料的公約》,
表示關注專家組關於該國建立非法徵稅制度、全國犯罪活動增加和缺乏控制 邊界的能力和資源的結論,
回顧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第1820(2008)號、第1888(2009)號、第1889(2009)號和第1960(2010)號決議、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第1612(2005)號、第1882(2009)號和第1998(2011)號決議以及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674(2006)號和第1894(2009)號決議,
再次堅決譴責在象牙海岸境內發生的一切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譴責針對平民、包括婦女、兒童、境內流離失所者和外國國民的一切暴力行為以及其他侵犯和踐踏人權行為,強調必須在國內法庭或國際法庭上將犯罪人 繩之以法,歡迎象牙海岸政府在這方面與國際刑事法院密切合作,
強調必須為專家組執行任務提供充足資源,認定象牙海岸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決定第1572(2004)號決議第7和第8段規定的關於軍火和有關物資的措施由下文第2、3和4段規定的措施取代,並不再適用於提供與安全和軍事活動有關的培訓、諮詢和專門知識活動,也不再適用於向象牙海岸安全部隊提供民用車輛;
2.決定所有國家均應在到2013年4月30日截止的這段時期里,採取必要 措施,防止從其領土、或由本國國民、或使用其旗船或旗機,直接或間接向象牙海岸供應、出售或轉讓軍火或任何相關軍用物資,無論它們是否源於本國領土;
3. 決定上文第2段所定措施不適用於:
(a)專門用於支助聯合國象牙海岸行動(聯科行動)和支援聯科行動的法國部隊或專門供其使用的用品;
(b)事先向第1572(2004)號決議第14段所設委員會報備、專門用於人道主義或保護目的的非致命性軍事裝備;
(c)聯合國人員、媒體代表以及從事人道主義和發展工作的人員及相關人員 只為個人使用而暫時出口到象牙海岸的防護服用品,包括防彈片背心和軍用頭盔;
(d)事先向第1572(2004)號決議第14段所設委員會報備、暫時出口到象牙海岸供正在根據國際法採取行動的國家的部隊使用的用品,採取行動的唯一目的 是直接協助撤離象牙海岸境內的本國國民和它有責任給予領事保護的人員;
(e)事先向第1572(2004)號決議第14段所設委員會報備的非致命性執法裝備,以便象牙海岸安全部隊在維持公共秩序時做到只使用適當和相應的武力;
(f)事先由第1572(2004)號決議第14段所設委員會核准、向象牙海岸安全部隊提供、僅用於支持象牙海岸安全部門改革進程或在該進程中使用的軍火及其 他相關致命性裝備;
4. 決定,在上文第2段所述期間,象牙海岸當局應將上文第3(e)段所述物 項的運送事先通知委員會,或事先請委員會批准上文第3(f)段所述物項的運送,著重指出,這類通知或申請必須包含所有相關信息,包括用途和最終用戶、待運設備的技術規格和數量,在適用情況下還應包括供應商、擬議交貨日期、運輸方式和運送行程表等信息;
5.敦促象牙海岸政府允許專家組和聯科行動在進口時和轉交最終用戶前檢查獲得豁免的物資,著重指出,象牙海岸政府在象牙海岸境內收到軍火和相關物資時應對其加以標記,並進行登記,表示願意在進行下文第7段中所述中期審查時,根據復員方案和安全部門改革的進展,考慮將通知程式擴大到所有禁運豁免;
6. 決定將第1572(2004)號決議第9至12段和第1975(2011)號決議第12
段規定的金融及旅行措施延至2013年4月30日,還決定將第1643(2005)號決議
第6段規定的防止任何國家從象牙海岸進口任何毛坯鑽石的措施延至2013年4
月30日;
7. 決定在上文第2段所述期限結束之前,根據在全國實現穩定方面取得的
進展,審查上文第2、3、4段規定的措施,還決定至遲於2012年10月31日對上文第2、3、4段規定的措施進行中期審查,以便可以根據復員方案和安全部門改革、民族和解和消除有罪不罰現象方面的進展,進一步修正制裁製度的全部或部分剩餘措施;
8.呼籲所有會員國,尤其是該次區域的會員國,全面執行上文第2和第6段所述措施,又呼籲聯科行動在其能力和任務範圍內給予充分支持,還呼籲法國部隊為此在其部署和能力範圍內支持聯科行動;
9. 敦促包括鄰國境內的非法象牙海岸武裝作戰人員在內的所有非法象牙海岸武裝作戰人員立即放下武器,鼓勵聯科行動在其任務和能力範圍內和在部署 區內,繼續協助象牙海岸政府收繳和儲存這些武器並登記這些武器的所有相關信 息,還籲請象牙海岸政府,包括國家委員會,根據西非經共體《關於小武器和輕武器、其彈藥及其他相關材料的公約》打擊擴散和非法販運小武器和輕武器行為, 以確保這些武器不再有用,也不會非法擴散;
10.回顧聯科行動已獲授權,在監測軍火禁運期間酌情收繳違反第
1572(2004)號決議第7段規定的經上文第1和第2段修正的措施流入象牙海岸的武器和任何相關物資,並酌情處置此類武器和相關物資;
11.表示深為關切象牙海岸境內有僱傭軍,特別是來自鄰國的僱傭軍,呼籲 象牙海岸和賴比瑞亞當局協調行動以解決這一問題,鼓勵聯科行動和聯合國利比 里亞特派團(聯利特派團)在其各自任務、能力和部署區範圍內,繼續進行密切協調,分別協助象牙海岸和賴比瑞亞政府監測其邊界,尤其注意戰鬥人員的任何跨界行動或轉讓武器活動,歡迎專家組與根據第1854(2008)號決議第4段任命的利 比里亞問題專家小組進一步開展合作;
12.重申象牙海岸當局需要按照第 1739(2007)號、第1880(2009)號、第
1933(2010)號、第1962(2010)號和第1980(2011)號決議的規定,讓專家組、聯科行動和支持聯科行動的法國部隊,酌情在不進行通知的情況下,不受阻礙地查看第1584(2005)號決議第2(a)段所述裝備、地點和設施以及所有武裝安全部隊的所有武器、彈藥和相關物資,包括從上文第9段提及的收繳武器中發放的武器, 不論它們在何處;
13.重申對採取第1980(2011)號決議第10段所述定向措施的承諾;
14.請所有有關國家,尤其是該次區域的有關國家,與委員會通力合作,並授權委員會索取它認為必要的任何進一步信息;
15.決定將第1727(2006)號決議第7段規定的專家組任期延長至2013年4
月30日,並請秘書長採取必要措施支持專家組的行動;
16.請專家組至遲於2012年10月15日向委員會提交中期報告,並在任務
期結束15天前通過委員會向安全理事會提交最後報告,說明上文第 2段、第
1572(2004)號決議第9和11段、第1643(2005)號決議第6段、第1975(2011)號
決議第12段和第1980(2011)號決議第10段規定的措施的執行情況,並就此提出 建議;
17.決定,第1727(2006)號決議第7(e)段提及的專家組報告可酌情列入與委員會可能增列第1572(2004)號決議第9和11段及第1980(2011)號決議第10段所述個人和實體有關的任何信息和建議,還回顧制裁一般性問題非正式工作組 關於最佳做法和方法的報告(S/2006/997),包括論及可採取步驟說明監察機制方 法標準的第21、22和23段;
18.請秘書長通過委員會,酌情向安全理事會通報聯科行動收集的、並在可 能情況下經專家組審查的關於向象牙海岸供應軍火和相關物資的信息;
19.又請法國政府通過委員會,酌情向安全理事會通報法國部隊收集的、並 在可能情況下經專家組審查的關於向象牙海岸供應軍火和相關物資的信息;
20.又請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機構通過委員會,酌情向安全理事會通報在可 能情況下經專家組審查的關於象牙海岸鑽石生產和非法出口的信息,並決定延長 第1893(2009)號決議第16和17段規定的在金伯利進程協調下為科學研究目的獲 取毛坯鑽石樣品享有的豁免;
21.敦促象牙海岸當局制定和實施在象牙海岸執行金伯利進程規則的行動計畫,並鼓勵象牙海岸當局與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密切合作,對象牙海岸毛坯鑽石交易內部控制系統進行審查和評估,並對象牙海岸的潛在鑽石資源和生產能力 進行全面地質研究,以便可以酌情調整或解除第1643(2005)號決議第6段規定的 措施;
22.呼籲象牙海岸當局取消現有的非法徵稅制度,採取必要步驟繼續重建和 加強相關機構,繼續向全國各地,特別是向該國北部、西部和東部,調派海關和邊境管制官員,要求專家組評估這些邊境管制措施在該區域的效力,鼓勵/籲請所有鄰國了解象牙海岸這方面的努力,鼓勵聯科行動在其職權範圍內協助科特迪 瓦當局恢復正常的海關和邊境管制業務;
23.敦促所有國家、聯合國相關機構和其他組織及有關各方與委員會、專家
組、聯科行動和法國部隊充分合作,尤其是提供它們所掌握的上文第2和5段、
第1572(2004)號決議第9和11段、第1643(2005)號決議第6段和第1975(2011)
號決議第12段規定的措施可能受到違反的信息,還請專家組酌情與所有政治行為體協調其活動;
24.回顧關於武裝衝突中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與兒童問題的第 1960(2010)號
決議第7段和第1998(2011)號決議第9段,歡迎委員會同負責兒童與武裝衝突問 題的秘書長特別代表和負責衝突中性暴力問題的秘書長特別代表根據各自授權酌情交流信息;
25.決定,委員會應在考慮到上文第1、2、3、4和5段的情況下,在本決議通過之日後三個月內,更新其工作準則,以促進本決議所定各項措施的執行, 並視需要積極審查這些準則;
26.為此,還敦促象牙海岸各方和所有國家,特別是該區域各國確保:
– 專家組成員的人身安全;
– 專家組的行動不受阻礙,尤其是接觸人員、查閱檔案和進出地點,以便專家組執行任務;
27.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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