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006號決議

第2006(2011)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11年9月14日第6612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2007年9月煮求主14日通過的第1774(2007)號決議,
考慮到《盧安達問題國際法庭規煮射永潤約》第15條,
審議了秘書長提名哈旬盛桑·布巴卡爾·賈洛先生連任該國際法庭檢察官的事宜(S/2011/561),
回顧2010年12月22日第1966(2010)號決議吁全歡充灶請國際法庭採取一切可能措
施,至遲於2014年12月31日儘快完成肯循市該決議為其規定的剩餘工作,
決定,儘管《盧安達問題國際法庭規約》第15條第4款對檢察官任職期限有規定,但再次任命哈淋榆汽桑·布巴卡爾·賈洛先生為盧安達問題國際法庭檢察官,任期為2011年9月15日至2014年12月31日,但國際法庭工作一旦完成,安全理事會可提前詢地重結束其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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