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916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916號決議》是2010年3月19日安全理事會第6289次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安理會第1916號決議
  • 外文名: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1916
  • 發布單位:聯合國安理會
  • 發布時間:2010年3月19日
決議原文,投票情況,

決議原文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以往關於索馬里局勢和厄利垂亞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尤其是規定禁止向索馬里運送任何武器和軍事裝備(下稱“索馬里軍火禁運”)的第733(1992)號決議,以及第1519(2003)號、第1558(2004)號、第1587(2005)號、第1630(2005)號、第1676(2006)號、第1724(2006)號、第1744(2007)號、第1766(2007)號、第1772(2007)號、第1801(2008)號、第1811(2008)號、第1844(2008)號、第1853(2008)號、第1862(2009)號和第1907(2009)號決議,
回顧根據第1744(2007)號決議和第1772(2007)號決議的規定,對索馬里實施的軍火禁運不適用於:(a) 專門用於支持非洲聯盟駐索馬里特派團(非索特派團)或供其使用的武器和軍事裝備、技術培訓和援助;(b) 各國提供的、專門用於依循這些決議所述政治進程幫助建設安全部門機構的用品和技術援助,而且經第1907(2009)號決議擴大了任務範圍的第751(1992)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在收到關於這些用品或援助的預先通知後五個工作日內經逐案處理,未作出反對的決定,
重申尊重索馬里、吉布地和厄利垂亞各自的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統一,
重申《吉布地和平協定》及和平進程是達成一項索馬里衝突解決方案的基礎,重申根據《過渡聯邦憲章》全面、持久地解決索馬里局勢的承諾,並重申所有索馬里領導人亟需採取具體步驟繼續政治對話,
讚揚秘書長特別代表艾哈邁杜·烏爾德-阿卜杜拉先生的工作,並重申安理會堅決支持他的努力,
注意到監察組於2010年3月12日依照第1853(2008)號決議第3(j)段提交的報告(S/2010/91)及其中所載意見和建議,
對恐嚇監察組和干涉監察組工作的行為表示關切,
譴責有武器和彈藥違反索馬里軍火禁運和第1907(2009)號決議規定的厄利垂亞軍火禁運(下稱“厄利垂亞軍火禁運”)流入或流經索馬里和厄利垂亞,嚴重威脅該區域的和平與穩定,
呼籲所有會員國,尤其是該區域各國,不採取任何違反索馬里和厄利垂亞軍火禁運的行動,並採取一切必要步驟來追究違禁者的責任,
申明,鑒於嚴格強制實施軍火禁運將改善該區域的總體安全局勢,因此必須不斷注意調查違反軍火禁運的行為,以此加強對索馬里和厄利垂亞軍火禁運的監察,
認定索馬里局勢、厄利垂亞破壞索馬里和平與和解的行動以及吉布地與厄利垂亞之間的爭端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強調所有國家均有義務全面遵守第733(1992)號決議所定並經後來的有關決議闡明和修訂的措施以及第1844(2008)號和第1907(2009)號決議所定措施;
2. 重申打算考慮採取具體行動,改進執行和遵守第733(1992)號、第1844(2008)號和第1907(2009)號決議所定措施的情況;
3. 決定第1772(2007)號決議第11(b)段和第12段也適用於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提供的用品和技術援助;
4. 強調人道主義援助行動的重要性,譴責武裝團體對人道主義援助的政治化、濫用和挪用,並呼籲會員國和聯合國採取一切可行步驟以便在索馬里減少上述做法;
5. 決定在本決議通過之日起12個月內,在不妨礙別處開展的人道主義援助方案的情況下,第1844(2008)號決議第3段為會員國規定的義務不適用於為確保聯合國、其專門機構或方案、在聯合國大會具有觀察員地位的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的人道主義組織或其執行夥伴在索馬里及時提供迫切需要的人道主義援助而需要支付的資金、其他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並決定每隔120天根據掌握的所有信息,包括根據人道主義援助協調員根據下文第11段提交的報告,審查本段的影響;
6. 決定延長第1558(2004)號決議第3段所述監察組的任務期限,請秘書長儘快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酌情利用第1853(2008)號決議所設監察組成員的知識專長,重新組建監察組,為期12個月,並根據第1907(2009)號決議增加三名專家,以便執行範圍有所擴大的以下任務:
(a) 繼續執行第1587(2005)號決議第3(a)至(c)段和第1844(2008)號決議第23(a)至(c)段列舉的任務;
(b) 並執行第1907(2009)號決議第19(a)至(d)段列舉的任務;
(c) 與相關國際機構協調,調查所有用以違反索馬里和厄利垂亞軍火禁運的創收活動,包括金融、海洋和其他部門的活動;
(d) 調查任何用於違反索馬里和厄利垂亞軍火禁運的運輸工具、路線、海港、機場及其他設施;
(e) 繼續完善和更新索馬里境內外從事第1844(2008)號決議第8(a)至(c)段所述行動的個人和實體及其積極支持者的名單草稿的信息,以便安理會可能在今後採取措施,並在委員會認為適當時向其提供這些信息;
(f) 編制厄利垂亞境內外從事第1907(2009)號決議第15(a)至(e)段所列行為的個人和實體及其積極支持者的名單草稿,以便安理會可能在今後採取措施,並在委員會認為適當時向其提供這些信息;
(g) 繼續根據其調查結果、第1425(2002)號和第1474(2003)號決議任命的專家團以前的報告(S/2003/223和S/2003/1035)以及第1519(2003)號、第1558(2004)號、第1587(2005)號、第1630(2005)號、第1676(2006)號、第1724(2006)號、第1766(2007)號、第1811(2008)號和第1853(2008)號決議任命的監察組以前的報告(S/2004/604、S/2005/153、S/2005/625、S/2006/229、S/2006/913、S/2007/436、S/2008/274、S/2008/769和S/2010/91),提出建議;
(h) 與委員會密切合作,提出具體建議,以另外採取措施,改進對索馬里和厄利垂亞軍火禁運以及對第1844(2008)號決議第1、3和7段和有關厄利垂亞的第1907(2009)號決議第5、6、8、10、12和13段所定措施的總體遵守情況;
(i) 協助查明可在哪些領域加強該區域各國的能力,以利於實施軍火禁運以及執行第1844(2008)號決議第1、3和7段和有關厄利垂亞的第1907(2009)號決議第5、6、8、10、12和13段所定措施;
(j) 在設立之後六個月內通過委員會向安理會提交中期簡報,並每月向委員會提交進度報告;
(k) 至遲在監察組任務期限到期前15天,通過委員會提交涵蓋以上所有任務的最後報告,供安全理事會審議;
7. 還請秘書長作出必要的財務安排,支持監察組的工作;
8. 重申第1519(2003)號決議第4、5、7、8和10段;
9. 請委員會根據其任務,同監察組和其他相關聯合國實體協商,針對繼續發生的違禁行為,審議監察組2006年4月5日、2006年10月16日、2007年7月17日、2008年4月24日、2008年12月10日和2010年3月12日報告中的建議,並就如何改進對軍火禁運以及第1844(2008)號決議第1、3和7段和有關厄利垂亞的第1907(2009)號決議第5、6、8、10、12和13段所定措施的執行和遵守情況,向安理會提出建議;
10. 請所有國家,包括厄利垂亞、該區域其他國家和過渡聯邦政府確保其管轄或控制下的個人和實體與監察組合作;
11. 請聯合國索馬里人道主義援助協調員每隔120天向安全理事會報告上文第4和5段的執行情況以及在索馬里提供人道主義援助遇到的任何障礙,並請相關的聯合國機構以及在聯合國大會具有觀察員地位的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的人道主義組織提供與上文第4和5段相關的信息,以協助聯合國索馬里人道主義援助協調員編寫上述報告;
12. 敦促所有各方和所有國家,特別是該區域的各方和國家,包括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充分配合監察組的工作,保障其成員的安全,確保他們通行無阻,特別是不受阻礙地接觸監察組認為與執行其任務有關的人、檔案和地點;
13.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投票情況

第6289次會議一致通過。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