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969號決議》是2011年2月24日安全理事會第6487次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安理會第1969號決議
- 外文名: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1969th
- 發布機構:聯合國安理會
- 發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
決議原文,投票情況,
決議原文
聯合國安理會1969(2011)號決議
2011 年 2 月 24 日安全理事會第 6487 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重申其以往關於東帝汶局勢的各項決議和聲明,特別是第 1599(2005)號、第1677(2006)號、第 1690(2006)號、第 1703(2006)號、第 1704(2006)號、第1745(2007)號、第 1802(2008)號、第 1867(2009)號和第 1912(2010)號決議,
欣見秘書長 2011 年 1 月 25 日的報告(S/2011/32),
重申全力致力於維護東帝汶的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國家統一,促進該國的長期穩定,
注意到政治和安全局勢的進一步改善導致普遍穩定,欣見東帝汶領導人和其他利益攸關方堅決承諾促進全國對話,促進所有各方和平參與民主進程,並正在努力推動持續和平、穩定和統一,
欣見政府努力推動地方和國家當局開展合作和對話,包括 2010 年 12 月就政府 2011 年發展計畫進行磋商,鼓勵在這方面進一步做出努力,
又欣見東帝汶政治領導人努力為所有政治派別創造機會,使它們能夠在事關國家利益的問題上作出貢獻,2010 年 10 月舉行的關於真相、公正與和解的全國協商對話閉幕會就是一個例子,
重申需要尊重司法系統的獨立性,強調必須採取行動消除有罪不罰現象,同時注意到司法系統仍然面臨嚴重的資源限制,鼓勵東帝汶領導人繼續進一步努力,按照特別獨立調查委員會的建議,追究重大刑事罪行的責任, 包括追究 2006年危機期間重大刑事罪行的責任,欣見東帝汶國民議會根據東帝汶議會 2009 年 12 月 14 日通過的決議,於 2010年 9 月開始審議補償法草案和關於設立接納、真相與和解委員會和真相與友誼委員會的後續機構的立法草案,並鼓勵在最後擬定這項立法方面取得更多進展,
欣見在加強司法和監獄部門能力方面取得進展,因而使更多的人可以訴諸司法,未獲審理的刑事起訴案有所減少,監獄基礎設施得到改進,並頒布了重要的立法,例如刑法典和反家庭暴力法,
確認東帝汶政府採取步驟,進一步加強反腐敗委員會和公務員制度委員會的體制能力和效力,鞏固對反腐敗措施的廣泛支持,並強調必須有關於公共行政機構透明度、問責制和效率的有效法律、機構、機制和規範,以促進該國的長期穩定和發展,
欣見聯合主導的過渡規劃和執行機制著手開始工作,包括召開過渡問題高級別委員會的首次會議和商定設立 7 個聯合技術工作組,並強調以支持國家輕重緩急和關注事項的方式開展這項工作的重要性,
欣見在東帝汶國家警察(國家警察)全面恢復維護治安的首要責任方面進一步取得進展,
重申需要充分實施 2006 年 12 月 1 日東帝汶政府與聯東綜合團訂立的“恢復和維持東帝汶公共安全和協助國家警察及內政部的改革、調整與重建的安排”,對東帝汶政府核證了 52 名面臨重大紀律和刑事指控的國家警察警官表示關切,
注意到在國家警察恢復在所有地區和單位的維護治安責任後,仍然需要向其提供支持以進一步開展體制和能力建設,特別是移交技能以滿足目前的需求,
表示完全支持國際安全部隊發揮作用,應東帝汶政府的請求協助該政府和聯東綜合團維持法治與穩定,
欣見東帝汶政府在實現強勁經濟成長和社會經濟發展、包括降低貧窮人口百分比和改善人類發展指標方面取得進展,同時確認,在實現包容性持久增長,特別是促進農村發展、私營部門和創造就業(特別是青年就業)機會以及管理土地和財產權益及所有權方面,仍然面臨挑戰,
又欣見東帝汶政府承諾並採取行動以推動實現安全理事會第 1325(2000)號決議的目標,包括採取保護婦女和女孩不受基於性別的暴力行為侵害的措施,
特別是執行新的反家庭暴力法的措施、國家警察弱勢人員股開展的工作和其他涉及婦女和女孩境況的措施,注意到東帝汶政府做出努力,以最後擬定 2011 年至 2030 年的全國戰略發展計畫,強調需要繼續這些努力,
回顧雖然東帝汶在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許多方面並在人力資源開發和機構建設方面取得了進展,但它在與引發 2006 年危機的基本因素有關的領域中仍然面臨許多挑戰,需要雙邊和多邊夥伴繼續提供援助,以便充分發揮實現公平持久增長的潛力,
確認東帝汶為表明機構建設在衝突後建設和平過程中的重要性做出了貢獻,
強調東帝汶實現長期穩定對於 2012 年開展和平、可信和透明的選舉工作至關重要,
還強調推動繼續了解和尊重國家核心機構之間的相互制衡至關重要,
欣見東帝汶政府繼續努力做出安排,讓境內流離失所者全面重新融入社區和東帝汶社會,確認聯東綜合團繼續在促進東帝汶和平、穩定與發展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表示讚賞聯東綜合團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在秘書長特別代表領導下作出的各種努力,
1. 決定按目前核定編制,將聯東綜合團的任務期限延長至 2012 年 2 月26 日;
2. 敦促東帝汶所有各方,特別是政治領導人,繼續共同協作,參與政治對話,在該國鞏固和平、民主、法治、持久社會經濟發展、促進保護人權和推動民族和解,重申完全支持秘書長特別代表繼續努力,通過一個包容各方的協作進程,處理該國面臨的重大政治問題和安全方面的問題,包括加強民主治理的文化;
3. 請聯東綜合團在其現有任務規定範圍內,在東帝汶政府發出請求時,根據預定派出的選舉評估團的建議,為 2012 年議會和總統選舉的籌備工作提供必要支助,並鼓勵國際社會協助這一進程,
4. 重申,東帝汶政府繼續審查和改革東帝汶安全部門甚為重要,特別是需要明確劃分東帝汶國防軍與國家警察的作用和職責,加強法律框架,強化這兩個安全機構的文職監督機制和問責機制,並請聯東綜合團在接獲要求時,繼續支持東帝汶政府在該國的努力;
5. 強調必須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國家警察建立信譽和行為清廉,包括解決國家警察警官面臨的任何尚未解決的紀律和刑事指控;
6. 鼓勵做出更多努力,根據東帝汶政府和聯東綜合團共同商定的標準,完成國家警察在所有地區和單位恢復維護治安的首要責任的工作,包括聯合商定措施,加強國家警察在剩餘地區和單位的體制能力;
7. 認可聯東綜合團警察部門的改組以考慮到該部門在東帝汶的作用和職能的性質不斷發生變化,並認可警察部門按秘書長報告(S/2011/32)第 61 段的建議,根據東帝汶政府的願望和實地情況,在成功完成 2012 年選舉工作後進行縮減的計畫;
8. 請聯東綜合團繼續在國家警察尚未恢復維護治安的首要責任的地區和單位臨時開展執法工作,維護公共治安,並在國家警察恢復維護治安的首要責任後,按東帝汶政府和聯東綜合團的共同商定,在其現有任務規定範圍內,為國家警察提供行動支持;
9. 請聯東綜合團於國家警察在所有地區和單位恢復維護治安的首要責任後,支持它進一步開展體制和能力建設工作,包括按秘書長報告所述,迅速在綜合團警察部門增派 19 名文職專家,表示支持國家警察和聯東綜合團警察聯合工作組開展工作,制訂計畫進一步為國家警察提供能力建設支持,重點關注國家警察 2011-12 年戰略發展計畫提出的五個促進其進一步發展的重要領域,並強調其他雙邊和多邊夥伴在這方面的重要作用和促使東帝汶起主導作用的重要性;
10. 強調需要定期視需要更新行動概念和接戰規則,使其完全符合本決議的規定;
11. 重申持續努力追究責任和伸張正義的重要性,表示支持聯東綜合團在其任務規定範圍內開展工作,在這方面協助東帝汶政府,並支持加強人權與司法監察員辦公室的舉措,強調東帝汶政府必須執行聯合國特別調查委員會 2006 年報告(S/2006/822)的建議,包括報告第 225 至第 228 段中的建議;
12. 強調必須考慮到獨立全面需求評估所提出的建議,通過實施東帝汶政府的法務部門戰略計畫,以協調一致的做法進行法務部門的改革,而且需要不斷增強東帝汶的自主性並加強國家履行司法職能的能力,包括對該國律師和法官進行培訓和讓他們專業化,並強調國際社會需要在近期出現的積極事態發展,包括起草和頒布刑法典和反家庭暴力法等重要立法的基礎上,不斷支持這個部門的能力建設和機構強化工作;
13. 請特派團繼續做出努力,並根據需要調整這些努力,以提高司法機構的效力,協助東帝汶政府實施調查委員會建議的程式;
14. 籲請特派團繼續支持東帝汶政府努力協調捐助方在體制能力建設各領域的合作;
15. 確認東帝汶政府制訂有關發展計畫至關重要,尤其是對基礎設施、農村發展和人力資源能力建設的重視,為此籲請聯東綜合團繼續與聯合國各機構、基金和方案以及所有相關夥伴合作與協調,支持東帝汶政府和相關機構制訂減貧、改善教育、促進可持續生計和經濟成長政策;
16. 鼓勵東帝汶政府進一步從建設和平的角度看待就業和增強能力等領域的工作,特別是注重農村地區和青年以及地方社會經濟發展,尤其是注重農業部門;
17. 請聯東綜合團充分考慮到安全理事會第 1325(2000)號、第 1820(2008)號、第 1888(2009)號和第 1889(2009)號決議所述性別平等考慮因素,將其作為一個始終貫穿其任務的事項,強調安全部門必須加強對婦女的具體需求作出的反應,重申安理會關於保護平民的第 1674(2006)號和第 1894(2009)號決議和關於保護人道主義和聯合國人員的第 1502(2003)號決議;
18. 請秘書長繼續採取必要措施,確保聯東綜合團全面遵守聯合國對性剝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隨時向安理會通報情況,敦促部隊和警察派遣國採取適當預防行動,並確保在發生牽涉本國人員的此類行為時全面追究責任;
19. 又請秘書長定期向安全理事會通報實地事態發展,並最遲在 2011 年 10月 15 日和 2012 年 1 月 26 日向安全理事會提交報告,通報過渡問題高級別委員會、選舉前要完成的重要工作的進展和關於 2012 年選舉後聯合國在東帝汶的派駐的規劃工作的最新情況;
20. 重申有關中期戰略和基準的重要性,以便衡量及跟蹤東帝汶境內的進展和評估聯合國提供支助以及與東帝汶政府開展合作的水平和形式,同時不斷積極審查這些基準,強調東帝汶領導人和人民在此進程中自主掌握這一戰略的重要性;
21. 鼓勵東帝汶政府、聯東綜合團、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和其他相關利益攸關方,包括在過渡問題高級別委員會框架內,繼續加緊目前對有關戰略和方法進行的討論,以便為聯東綜合團之後的聯合國實地派駐機構的性質和範圍在今後的改變實行過渡和做準備;
22.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投票情況
聯合國安理會已全票通過此決議,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