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806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806號決議》是2008年3月20日安全理事會第5857次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安理會第1806號決議
  • 外文名: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1806
  • 發布單位:聯合國安理會
  • 發布時間:2008年3月20日
決議原文,投票情況,

決議原文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阿富汗的各項決議,尤其是決定將第1662(2006)號決議所設聯合國阿富汗援助團(聯阿援助團)任務期限延至2008年3月23日的第1746(2007)號決議,又回顧其認可《阿富汗契約》的第1659(2006)號決議,
重申對阿富汗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國家統一的堅定承諾,
重申繼續支持阿富汗政府和人民重建國家,鞏固持久和平與憲政民主的基礎,並在國際大家庭中享有其應有的地位,
為此重申支持在阿富汗人民掌握自主權的情況下執行《阿富汗契約》、《阿富汗國家發展戰略》(《發展戰略》)和《國家毒品管制戰略》,並指出為鞏固在執行工作中取得的進展,克服當前繼續存在的挑戰,各相關行為體需要作出持續的協調努力,
回顧《阿富汗契約》的基礎是阿富汗政府與國際社會攜手合作,有關各方希望阿富汗逐步擔負起自身發展與安全的責任,而且聯合國發揮核心、中立的協調作用,
強調聯合國在促進阿富汗和平與穩定方面繼續起著核心、中立的作用,領導國際社會開展努力,包括與阿富汗政府一道協調和監測為執行《阿富汗契約》而作的努力,表示讚賞和堅決支持秘書長、秘書長阿富汗問題特別代表以及聯阿援助團全體成員所作的持續努力,
再次確認阿富汗境內的各種挑戰是相互關聯的,重申在安全、治理和發展領域以及在禁毒這一貫穿各領域問題上不斷取得進展,可以起相輔相成的作用,欣見阿富汗政府和國際社會繼續努力全面應對這些挑戰,
強調必須採用全面做法應對阿富汗境內的各種挑戰,在這方面注意到,聯阿援助團的目標和國際安全援助部隊(安援部隊)的目標是相互配合的,強調需要加強合作、協調與相互支持,同時適當考慮到它們各自的指定職責,
重申對阿富汗安全局勢的關切,尤其關切塔利班、基地組織、非法武裝團體、犯罪分子和從事毒品貿易者的暴力和恐怖活動出現增多,恐怖活動與非法毒品之間的聯繫越來越緊密,致使包括兒童在內當地民眾、國家安全部隊以及國際軍事人員和文職人員受到威脅,
強調必須保障人道主義工作者、包括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安全、無阻礙通行,
又表示關切塔利班、基地組織及其他極端主義團體的暴力和恐怖活動對阿富汗政府保障法治、為阿富汗人民提供安全和基本服務以及確保改善和保護其人權與基本自由的能力產生有害影響,
回顧2002年12月22日《關於睦鄰友好關係的喀布爾宣言》(《喀布爾宣言》)(S/2002/1416)的重要性,期待將在伊斯蘭瑪巴德舉行的關於阿富汗的第三次區域經濟合作會議,強調極其需要把推動區域合作視為促進阿富汗安全、治理和發展的一個有效手段,
欣見2007年8月在喀布爾舉行的阿富汗-巴基斯坦和平支爾格以及在支爾格上表達的為該區域謀求持久和平、包括消除恐怖威脅的集體決心,表示支持相關的後續進程,
回顧其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265(1999)號、第1296(2000)號、第1674(2006)號和第1738(2006)號決議、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決議以及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第1612(2005)號決議,讚賞地注意到秘書長2007年12月21日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第七次報告(S/2007/757),
1. 歡迎秘書長2008年3月6日的報告(S/2008/159);
2. 表示讚賞聯合國承諾與阿富汗政府和人民長期協作;
3. 決定將第1662(2006)號和第1746(2007)號決議界定的聯阿援助團的任務延長至2009年3月23日;
4. 還決定,聯阿援助團和秘書長特別代表將在其任務範圍內,遵循加強阿富汗自主權和領導作用的原則,領導國際民事努力,除其他外:
(a) 作為協調和監察聯合委員會(協監委)的共同主席,推動國際社會更加協調一致地支持阿富汗政府,促進遵守《阿富汗契約》中闡述的援助實效原則,包括為此調動資源,協調國際捐助方和國際組織提供的援助以及指導聯合國各機構、基金和方案提供的協助,特別是緝毒、重建與發展活動方面的協助;
(b) 按照安援部隊的現有任務規定,在全國各地和各級加強與該部隊的合作,以改善軍民協調,便利適時交流信息,並確保國家安全部隊和國際安全部隊以及民間行為體的各項活動保持協調一致,以支持阿富汗主導的發展與穩定進程,包括為此與省級重建隊以及與非政府組織互動協作;
(c) 通過加強和擴大在該國全境的人員派駐,開展政治外聯,推動地方一級執行《契約》、《發展戰略》和《國家毒品管制戰略》,促進對政府政策的參與和理解;
(d) 如果阿富汗政府提出請求,則在《阿富汗憲法》框架內並在充分尊重落實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決議和安理會其他相關決議所述措施的情況下,提供斡旋,支持實施阿富汗主導的和解方案;
(e) 通過獨立地方治理局等機構,支持開展努力,以改善治理和法治,在特別是國家以下各級打擊腐敗,推動地方一級發展舉措,從而幫助及時、可持續地兌現和平好處並提供服務;
(f) 發揮核心協調作用,以按照人道主義原則協助提供人道主義援助,以期建設阿富汗政府的能力,包括為此向國家和地方當局提供有效支助,援助和保護境內流離失所者,並為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自願、安全、有尊嚴和可持續回歸創造有利條件;
(g) 在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的支持下,繼續與阿富汗獨立人權委員會合作,並與相關的國際和地方非政府組織合作,監測平民情況,協調努力以確保保護平民,協助全面落實《阿富汗憲法》和阿富汗已加入的國際條約中的基本自由與人權條款,特別是關於婦女充分享有人權的條款;
(h) 應阿富汗當局的請求,尤其通過阿富汗獨立選舉委員會,支持選舉進程,為此提供技術援助,協調提供援助的其他國際捐助方、機構和組織,輸送指定用於資助選舉進程的現有資金和補充資金;
(i) 支持開展區域合作,努力建設一個穩定和繁榮的阿富汗;
5. 籲請阿富汗和國際社會所有各方同聯阿援助團協調,以執行其任務,並努力保障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在該國全境的安全和行動自由;
6. 強調必須加強和擴大聯阿援助團及聯合國其他機構、基金和方案在各省的存在,鼓勵秘書長繼續開展當前各種努力,以最後完成必要的安排,解決與加強和擴大此種存在有關的安全問題;
7. 籲請阿富汗政府以及國際社會和國際組織全面執行《阿富汗契約》及其附屬檔案,強調在這方面必須遵守《契約》中規定的在安全、治理、法治與人權、經濟與社會發展以及在禁毒這一貫穿各領域問題上取得進展的基準和時間表;
8. 重申協監委在協調、協助和監測《契約》執行工作方面起核心作用,強調需要加強聯合委員會在衡量《阿富汗契約》所述基準落實進展以及在促進協調國際援助以支持《發展戰略》等方面的權威和能力;呼籲所有相關行為體在這方面與協監委合作,包括就有關援助計畫向阿富汗政府援助協調股和協監委提出報告;
9. 欣見阿富汗政府在最後確定《發展戰略》方面取得進展,期待該戰略的啟動,強調必須為此調動足夠資源,包括履行在倫敦會議上所作的認捐、可能的新認捐以及對核心預算的補充援助;
10. 感興趣地注意到,在2008年2月5日於東京舉行的阿富汗問題政治主任會議上,協監委成員表示打算籌備舉行一次國際會議,以審查《阿富汗契約》的執行情況,歡迎法國主動提出2008年6月由其在巴黎主辦這次會議,請秘書長向安全理事會報告該會議的結果,必要時在報告中載述關於聯阿援助團任務的進一步建議;
11. 籲請阿富汗政府在國際社會的援助下,包括藉助國際安全援助部隊和持久自由行動聯盟根據其各自不斷變化的指定職責所提供的援助,繼續消除塔利班、基地組織、非法武裝團體、犯罪分子以及參與毒品貿易者對阿富汗安全與穩定構成的威脅;
12. 最嚴厲地譴責一切針對平民以及阿富汗部隊和國際部隊的襲擊,包括簡易爆炸裝置襲擊、自殺襲擊和綁架,以及這些襲擊對阿富汗穩定、重建和發展努力造成的有害影響,進一步譴責塔利班和其他極端主義團體把平民用作人盾;
13. 重申對一切平民傷亡的關切,呼籲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並呼籲所有相關行為體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平民得到保護,在這方面確認安援部隊和其他國際部隊為儘可能降低平民傷亡風險作了積極努力,尤其是不斷審查戰術和程式以及在據報發生平民傷亡的情形下與阿富汗政府合作展開行動後審查;
14. 表示強烈關切塔利班部隊在阿富汗境內招募和使用兒童以及兒童因衝突而遭殺害和致殘,再次強烈譴責違反相關國際法招募和使用兒童兵的做法以及武裝衝突局勢中針對兒童犯下的所有其他侵害和虐待行為,強調必須執行安全理事會第1612(2005)號決議;為此請秘書長加強聯阿援助團的兒童保護部分,特別是任命兒童保護顧問;
15. 強調必須在一個全面框架中,通過開展培訓、指導和賦予權力等努力,強化阿富汗安全部門的有效運作能力、專業水平和問責制,以便加快步伐,逐步實現建立能自給自足、族裔平衡、可在該國全境確保全全及保障法治的阿富汗安全部隊的目標;
16. 在這方面欣見阿富汗國民軍的組建工作繼續取得進展,而且其規劃和開展行動的能力得到提高,鼓勵通過行動指導與聯絡隊等渠道,持續開展培訓工作,並就制定可持續防衛規划進程以及協助防衛改革舉措提供諮詢;
17. 呼籲進一步努力加強阿富汗國家警察的能力,以強化阿富汗政府在該國全境的權威,欣見國際警察協調局在政策制定和協調方面日益發揮作用,強調歐洲聯盟通過其警察特派團(歐盟駐阿富汗警察特派團)所作的貢獻在此方面十分重要;
18. 呼籲阿富汗政府藉助國際社會提供的支持,在執行解散非法武裝團體方案(解散方案)方面尋求進一步進展;
19. 表示關切鴉片種植、生產和販運活動不斷增多,對阿富汗的安全、發展和治理以及對該區域和國際社會造成重大損害;籲請阿富汗政府在國際社會的援助下,按照2008年2月在東京舉行的協監委會議上所討論的方式,加速執行《國家藥物管制戰略》,特別是在地方一級,並在所有國家方案中把禁毒工作納入主流;鼓勵為該戰略確定的四項優先工作提供更多的國際支助,包括向禁毒信託基金捐款;
20. 籲請各國加強國際和區域合作以消除源自阿富汗的毒品非法生產和販運對國際社會構成的威脅,包括為此在毒品管制方面進行邊境管理合作以及為打擊毒品及其前體的非法販運和打擊與此種販運有關的洗錢活動而開展合作,同時考慮到俄羅斯聯邦政府在《巴黎公約》倡議框架內與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事處合作舉辦的、2006年6月26日至28日在莫斯科召開的阿富汗毒品販運路線問題第二次部長級會議的成果(S/2006/598);
21. 欣見阿富汗當局根據阿富汗法治問題羅馬會議的成果,實施2008年2月在東京舉行協監委會議期間啟動的《國家司法方案》,強調所有相關行為體都必須充分、及時地執行這個方案,以加速建立一個公正、透明的司法制度,在全國各地加強法治,並消除有罪不罰現象;
22. 在此方面強調必須在重建和改革阿富汗監獄部門方面進一步取得進展,以增強此部門內部對法治和人權的尊重;
23. 關切地注意到腐敗風行對安全、善治和禁毒工作的影響,籲請阿富汗政府在國際社會援助下,積極領導反腐工作,加強努力以建立一個更有效、更負責和更透明的政府;
24. 鼓勵阿富汗所有機構,包括行政部門和立法部門,本著合作精神開展工作,籲請阿富汗政府繼續推行立法和公共行政改革,以確保在國家和國家以下各級實施善治、實現充分代表性並實行問責制,強調國際上需要進一步努力,提供這方面的技術援助,回顧高級任命小組根據《阿富汗契約》所發揮的作用;
25. 鼓勵國際社會協助阿富汗政府把能力建設和人力資源開發作為一個貫穿各領域的優先重點;
26. 注意到阿富汗各機構將在下次選舉的組織中起主導作用,鼓勵阿富汗政府在國際社會的支助下,加快這些選舉的規劃和籌備,強調需要依照《阿富汗契約》設立一個常設選民登記冊,強調必須舉行自由、公正、各方均參與和透明的選舉,以持續推動該國的民主進步;
27. 呼籲在阿富汗各地充分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及國際人道主義法,關切地注意到媒體自由日益受到限制,讚揚阿富汗獨立人權委員會勇敢開展工作,監測阿富汗境內尊重人權的情況,促進和保護這些權利,並推動建立一個多元化民間社會,強調所有相關行為體與阿富汗獨立人權委員會充分合作的重要性;
28. 確認近年來阿富汗境內在兩性平等方面取得了重大進步,強烈譴責仍然存在針對婦女和女童的各種形式歧視和暴力,強調必須執行安全理事會第1325(2000)號決議,請秘書長在其提交安全理事會的報告中繼續載列在促進婦女融入阿富汗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方面所取得進展的相關資料;
29. 呼籲在不妨礙執行安全理事會1999年10月15日第1267(1999)號決議和安全理事會其他相關決議所述措施的情況下,加強努力,確保依照《阿富汗契約》充分執行《和平、公正與和解行動計畫》;
30. 欣見阿富汗政府和聯阿援助團同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合作執行第1735(2006)號決議,包括查明利用非法種植、生產和販運麻醉藥品及其前體所得收入,參與為基地組織和塔利班所從事行為或活動提供資助和支持的個人與實體,鼓勵繼續開展這種合作;
31. 欣見阿富汗政府及其鄰國夥伴和區域夥伴正努力增進相互信任與合作,包括最近由區域組織制訂的合作舉措,強調阿富汗與這些夥伴之間必須加強合作,打擊塔利班、基地組織和其他極端主義團體,促進阿富汗的和平與繁榮,增進經濟和發展部門中的合作,從而使阿富汗全面融入區域活動和全球經濟;
32. 呼籲加強區域經濟合作進程,包括採取措施促進區域貿易,以增加外來投資和發展基礎設施,同時注意到阿富汗在歷史上所起的亞洲陸地橋樑的作用;
33. 確認剩餘阿富汗難民自願、安全、有序地回歸和持久地重新融入社會,對於該國和該區域的穩定至關重要,呼籲國際社會繼續提供並增加這方面的援助;
34. 請秘書長除本決議第10段所要求的報告外,每六個月向安理會報告阿富汗的事態發展;
35.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投票情況

第5857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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