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721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721號決議》是2006年11月1日安全理事會第5561次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安理會第1721號決議
  • 外文名: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1721
  • 發布單位:聯合國安理會
  • 發布時間:2006年11月1日
決議原文,投票情況,

決議原文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象牙海岸局勢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
重申對象牙海岸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統一的堅定承諾,並回顧睦鄰、互不干涉和區域合作原則的重要性,
回顧安理會贊同2003年1月24日象牙海岸各政治力量在利納-馬庫錫簽署、經2003年1月25日和26日在巴黎舉行的象牙海岸問題國家元首會議核可的協定(《利納-馬庫錫協定》)(S/2003/99),2004年7月30日在阿克拉簽署的協定(《阿克拉協定三》),以及2005年4月6日在比勒陀利亞簽署的協定(《比勒陀利亞協定》),
讚揚非洲聯盟、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和該區域領導人繼續作出努力,促進象牙海岸的和平與穩定,並重申安理會對他們的全力支持,
稱讚南非共和國總統塔博·姆貝基擔任非洲聯盟調解人,全心全意為非洲問題尋求非洲的解決辦法,為象牙海岸的和平與和解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並為推動和平進程採取了許多舉措,
又讚揚秘書長特別代表皮埃爾·肖里先生、選舉事務高級代表熱拉爾·斯圖德曼先生和國際工作組始終不渝的努力,並重申安理會對他們的全力支持,
重申安理會支持中立部隊,即聯合國象牙海岸行動(聯科行動)及支持聯科行動的法國部隊,
注意到2006年10月17日在亞的斯亞貝巴舉行的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第64次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級會議通過的決定(“和平與安全理事會的決定”)(S/2006/829),
聽取了2006年10月25日非洲聯盟專員賽義德·吉尼特先生所做的報告,
注意到2006年10月17日秘書長的報告(S/2006/821),尤其是其中第68至第80段,
憶及洛朗·巴博總統的憲定任期已於2005年10月30日結束,前國民議會的任期已於2005年12月16日結束,
嚴重關切象牙海岸危機持續存在,局勢不斷惡化,包括由此造成大批平民顛沛流離的嚴重人道主義後果,
再次堅決譴責象牙海岸境內發生的一切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權法的行為,
認定象牙海岸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贊同和平與安全理事會的決定,強調要不受制約地執行這一決定,安理會必須給予全力支持,因此認為本決議根據和平與安全理事會的決定作出的下列規定旨在全面執行象牙海岸的和平進程,並至遲於2007年10月31日在該國舉行自由、公開、公正和透明的選舉,申明這些規定擬在過渡期間適用,直到新當選的總統就職且選出了新的國民議會為止;
2.注意到國際工作組2006年9月8日的第十次最後公報;
3.注意到已不可能按預定日期舉行總統和立法選舉,而且過渡期以及洛朗·巴博總統和夏爾·科南·班尼總理的任期將於2006年10月31日結束;
4.回顧國際工作組2006年9月8日的第十次最後公報第5和第8段、和平與安全理事會的決定第10段以及2006年10月17日秘書長的報告(S/2006/821)第75(a)段,因此宣布,要在符合和平與安全理事會的決定第13和第14段的情況下全面執行本決議,以及全面執行總理領導的和平進程,象牙海岸所有各方就必須全面遵守本決議,不得援引任何法律規定以阻礙這一進程;
5.贊同和平與安全理事會關於洛朗·巴博總統自2006年11月1日起留任國家元首,新的且最後的過渡期不得超過12個月的決定;
6.贊同和平與安全理事會關於延長總理夏爾·科南·班尼先生的任期,自2006年11月1日起,新的且最後的過渡期不超過12個月的決定,並贊同和平與安全理事會關於總理無資格以候選人身份參加至遲於2007年10月31日舉行的總統選舉的決定;
7.強調總理應負責執行國際工作組制定的路線圖及象牙海岸各方達成的各項協定的所有規定,以便在聯合國及潛在的捐助者的支持下,至遲於2007年10月31日舉行自由、公開、公正和透明的選舉,尤其要開展下列工作:
- 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方案(復員方案),
- 查驗居民身份和進行選民登記,以制定可信的選民名冊,
- 民兵解除武裝和解散行動,
- 在象牙海岸全境恢復國家的權威,並重新部署行政部門和公用事業,
- 選舉的技術籌備工作,
- 根據和平與安全理事會決定第17段和《利納-馬庫錫協定》第3段(f)條的規定整編武裝部隊;
8.強調總理為執行上文第7段所述的任務,必須擁有西非經共體2006年10月6日所建議的一切必要的權力,並掌管一切所需的財力、物力和人力,以及擁有全面和不受制約的權威,且必須有權在部長理事會或政府內閣內,以政令或法令的形式,就所有事務作出一切必要的決定;
9.又強調總理為執行上述第7段所述的任務,還必須對象牙海岸國防保全部隊行使必要的指揮權;
10.回顧2005年10月6日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決定(S/2005/639)第10段第三條和2005年12月9日安理會主席的聲明(S/PRST/2005/60),重申第1633(2005)號決議第6和第7段的規定,並回顧總理應對其將行組建的政府行使全權;
11.重申復員進程和身份查驗應同時進行,強調這兩個進程對和平進程的核心作用,敦促總理毫不拖延地執行這些進程,並促請象牙海岸所有各方就此與總理充分合作;
12.要求立即在全國境內重新開展民兵解除武裝和解散方案,強調這一方案是和平進程的關鍵要素,著重指出民兵領導人在全面執行這一進程中的個人責任;
13.敦促總理本著公平和透明的精神,按照上文第8段規定的條件,以簽署相關政令的形式,立即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在身份查驗進程中加快發放出生證和國籍證;
14.要求象牙海岸所有有關各方,尤其是新生力量武裝部隊和象牙海岸武裝部隊,本著誠意全面參加負責監督落實復員方案及民兵解除武裝和解散行動的四方委員會的工作;
15.邀請總理協同象牙海岸所有各方、聯科行動及支持聯科行動的法國部隊,立即設立一個工作組,負責向總理提出關於整編國防保全部隊的計畫,並籌備可能由非洲聯盟和西非經共體舉辦的有關安保部門改革的研討會,以便重新建立一支恪守廉正與共和精神的國防保全部隊;
16.鼓勵非洲聯盟和西非經共體與各夥伴協作,並在擺脫衝突的西非國家的指揮官和高級軍官的參與下,舉辦有關安保部門改革的研討會,除其他問題外,探討文職官員對武裝部隊的控制和個人對有罪不罰行為或侵犯人權行為的責任等原則;
17.邀請總理協同象牙海岸所有有關各方和選舉事務高級代表,立即設立一個工作組,負責幫助總理執行居民身份查驗和選民登記工作,以確保其可信性和透明度;
18.鼓勵總理視情況推動民間社會積極參與推進和平進程,敦促象牙海岸各方、選舉事務高級代表與聯科行動一道,將第1325(2000)號決議所述的婦女權利和資源及性別考慮,視為在執行和平進程中貫穿各領域的問題全盤考慮,包括與當地和國際婦女團體就此進行協商;
19.要求象牙海岸所有各方停止在電台、電視和任何其他媒體發表一切煽動暴力和仇恨的言論,敦促總理按照2006年7月5日在亞穆蘇克羅作出的決定及和平與安全理事會的決定,毫不拖延地制定媒體行為守則並予以實施;
20.贊同和平與安全理事會的決定,即為避免多方同時進行相矛盾的調解努力,應由擔任非洲聯盟主席的剛果共和國總統德尼·薩蘇·恩格索(“調解人”)協同非洲聯盟委員會主席和西非經共體,並視需要協同願意為象牙海岸謀求和平作出貢獻的任何其他非洲領導人,主導調解努力,著重指出調解人在象牙海岸的代表將協同秘書長特別代表,主導日常的調解工作;
21.請非洲聯盟和西非經共體繼續監測和密切跟蹤和平進程的執行情況,邀請它們在2007年2月1日之前審查局勢,並視情況在2007年2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再次審查局勢,請它們通過秘書長向安理會報告評估結果,並酌情向安理會提出任何新建議;
22.將第1603(2005)號決議第7段規定選舉事務高級代表所應履行的任務延長12個月,強調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鼓勵選舉事務高級代表在解決有關選舉進程的爭議方面,或解決因制定各種確保選舉公開、自由、公正和透明的程式和過程而產生的問題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因此決定,除上述任務外,選舉事務高級代表在總理全力支持下,經與總理協商:
- 是有權進行仲裁的唯一權威,以期協同調解人,防止或解決有關選舉進程的任何問題或爭議,
- 應核證包括查驗居民身份、制定選民名冊和發放選民卡在內的選舉進程各個階段,並提供一切必要的保證,確保依照國際標準,舉行公開、自由、公正和透明的總統和立法選舉;
23.請聯科行動按照第1609號決議關於保護聯合國人員的任務規定,根據其能力,在部署區內為選舉事務高級代表提供安保;
24.回顧上文第9段,因此強調總理必須對象牙海岸國防保全部隊人員行使指揮權,這些人員將由總理指派,確保為總理提供近身保護並保障總理府房舍的安全,但以不妨礙第1609(2005)號決議第2段(l)款的規定為限;
25.回顧國際工作組作為和平進程的擔保人和公正仲裁者的職責,請國際工作組:
- 協同總理儘快制訂執行路線圖各主要組成部分的確切時間表,
- 每月評價、監測和密切跟蹤執行路線圖取得的進展,
- 通過秘書長向安理會報告有關取得進展的評估以及總理在執行上文第7段規定的任務時遇到的任何障礙,
- 酌情向象牙海岸所有有關各方和安理會提出工作組認為必要的任何建議;
26.要求象牙海岸所有各方不要使用任何武力和暴力,包括對平民和外國人使用武力和暴力,不要進行任何形式的擾亂性街頭抗議;
27.要求象牙海岸所有各方保證所有象牙海岸國民在象牙海岸全境的安全和行動自由;
28.要求象牙海岸所有各方與聯科行動及支持聯科行動的法國部隊的行動充分合作,以及與聯合國機構和有關人員合作,尤其保證其人員和有關人員在象牙海岸全境的安全和行動自由,並重申不會容忍限制他們的行動自由或使他們無法全面執行任務的任何障礙;
29.敦促象牙海岸鄰國阻止任何戰鬥人員或武器越界流入象牙海岸境內;
30.重申嚴重關切象牙海岸境內發生的一切侵犯人權行為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並敦促象牙海岸當局毫不拖延地對這些行為進行調查,以杜絕有罪不罰現象;
31.回顧象牙海岸所有各方,包括象牙海岸國防保全部隊和新生力量武裝部隊任何軍階的成員,在執行和平進程中負有個人責任;
32.強調安理會完全準備對第1572(2004)號決議第14段所設委員會指認的人員實施定向制裁,這些人除其他外,被認定妨礙執行和平進程,包括攻擊或阻礙聯科行動及支持聯科行動的法國部隊、選舉事務高級代表、國際工作組、調解人或其在象牙海岸的代表的行動,應對2002年9月19日以來象牙海岸境內嚴重侵犯人權行為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公開煽動仇恨和暴力,或違反第1572(2004)號和第1643(2005)號決議規定的軍火禁運;
33.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投票情況

第5561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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