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議原文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關於蘇丹問題的2004年6月11日
第1547(2004)號、2004年7月30日
第1556(2004)號和2004年9月18日
第1564(2004)號決議以及各項主席聲明,
重申對蘇丹主權、統一、獨立和領土完整的承諾,並回顧睦鄰、互不干涉和區域合作原則的重要性,
又重申支持2002年7月20日《馬查科斯議定書》和後來根據該議定書達成的各項協定,
決心幫助蘇丹人民促進民族和解、持久和平與穩定,建立繁榮、統一的蘇丹,確保人權得到尊重,所有公民得到保護,
回顧安理會歡迎2004年6月5日在肯亞奈洛比簽署的聲明,各方在聲明中確認同意蘇丹政府與蘇丹人民解放運動/人民解放軍簽署的六項議定書,並再次確認承諾完成談判的其餘階段,
再次讚揚政府間發展管理局(伊加特),特別是擔任蘇丹問題小組委員會主席的肯亞政府,為促進奈洛比和平談判所做的工作和不斷提供的支持,確認平民保護監測小組、努巴山脈聯合軍事委員會和核查與監測小組對和平進程的支持,並表示希望伊加特繼續在過渡時期發揮關鍵作用,
鼓勵各方迅速締結一項《全面和平協定》,並著重指出一旦簽署和開始執行這項協定,國際社會必須為執行工作提供援助,
強調為解決達爾富爾衝突取得的進展,將會為提供這種援助創造有利的條件,
表示嚴重關切達爾富爾日益動盪不安,暴力日趨嚴重,人道主義狀況慘不忍睹,人權不斷受到侵犯,停火一再遭到破壞,並在這方面重申所有各方均有義務履行安理會以往關於蘇丹問題的各項決議所述的承諾,
譴責所有各方的一切暴力行為以及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並強調必須毫不拖延地將所有這些罪行的實施者繩之以法,
在這方面回顧,所有各方,包括諸如正義與平等運動和蘇丹人民解放軍等蘇丹反叛集團,均必須尊重人權和國際人道主義法,又回顧蘇丹政府在尊重人權的同時,對保護其境內居民及維持法律和秩序負有首要責任,
著重指出在解決達爾富爾危機方面取得新進展的重要性,歡迎非洲聯盟為此發揮關鍵和廣泛作用,並歡迎蘇丹政府決定支持擴大非洲聯盟特派團,
注意到秘書長2004年9月28日的報告(S/2004/763)和2004年11月2日的報告(S/2004/881),
深切關注蘇丹局勢及其對國際和平與安全及該區域穩定的影響,
1.宣布堅決支持蘇丹政府和蘇丹人民解放運動/人民解放軍致力達成一項《全面和平協定》,鼓勵各方加倍努力,歡迎2004年11月19日在奈洛比簽署本決議所附的、題為“關於完成蘇丹和平問題的伊加特談判的聲明”的《諒解備忘錄》,並歡迎各方同意2004年6月5日《奈洛比聲明》所述的六項議定書構成和組成《和平協定》的核心,堅決贊同各方承諾在2004年12月31日之前達成一項最後全面協定,並預期在適當國際監測下這項協定將透明地全面付諸執行;
2.宣布安理會承諾在締結《全面和平協定》後,協助蘇丹人民致力建設一個和平、統一及繁榮的國家,但有一項諒解,即各方履行其所有承諾,包括在奈及利亞阿布賈和查德恩賈梅納商定的承諾;
3.敦促聯合國、世界銀行及各方組成的聯合評估團,協同其他雙邊和多邊捐助方,繼續努力,為迅速提供支持蘇丹重建和經濟發展的一攬子援助,包括提供官方發展援助、債務的可能減免和貿易機會,作好準備,以便一旦簽署和開始執行《全面和平協定》時,即加以落實;
4.歡迎挪威政府倡議在《全面和平協定》簽署後,立即召開支持蘇丹重建和經濟發展國際捐助者會議;
5.歡迎聯合監測委員會、平民保護監測小組、核查與監測小組在預計會執行《全面和平協定》和設立聯合國和平支助行動的情況下,繼續開展活動;
6.重申安理會準備在《全面和平協定》簽署後,考慮設立一個聯合國和平支助行動,以支持該項協定的執行工作,並再次請秘書長在《全面和平協定》簽署後儘快向安理會提出關於這一行動的規模、結構和任務的建議,其中還包括部署行動的時間表;
7.歡迎其
第1547(2004)號決議成立的聯合國駐蘇丹先遣團(聯蘇先遣團)已進行的籌備工作,贊同秘書長2004年9月28日和2004年11月2日報告中關於增加聯蘇先遣團人員編制的建議,將聯蘇先遣團的任務期限再延長三個月到2005年3月10日為止,並呼籲蘇丹人民解放運動/人民解放軍承諾與聯蘇先遣團充分合作;
8.籲請該區域所有國家竭盡努力,積極支持全面和平協定的充分、及時執行;
9.強調一項全面和平協定將有助於促進蘇丹全國的可持續和平與穩定,並有助於化解達爾富爾危機的努力,著重指出必須在和解與建設和平方面採取包容各方的全國性對策,包括發揮婦女的作用;
10.著重指出蘇丹政府與蘇丹解放軍和正義與平等運動在阿布賈舉行關於解決達爾富爾危機的和平談判必須取得進展,堅持認為阿布賈和平談判所有各方必須真誠談判迅速達成協定,歡迎2004年11月9日簽署了《人道主義和安全議定書》,敦促各方迅速執行這些議定書,並期待早日簽署一項原則聲明,以期達成政治解決;
11.要求蘇丹政府和叛亂部隊及所有其他武裝集團立即停止一切暴力和攻擊,包括綁架,不強迫平民遷徙,配合國際人道主義救濟和監測工作,確保其成員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改善人道主義工作人員的安全保障,並根據安理會關於人道主義工作者與需要援助的民眾接觸的2003年8月26日
第1502(2003)號決議和2004年11月9日《阿布賈議定書》,在其各級人員中加緊落實關於允許人道主義機構及其雇員進出暢通無阻的各項協定;
12.根據其以往關於蘇丹問題的各項決議,決定監測各方遵守這方面義務的情況,並按照安理會的進一步決定,對不履行承諾的任何一方採取適當行動;
13.堅決支持非洲聯盟決定將其駐達爾富爾特派團的人數增至3 320人,並將其任務範圍擴大,以包括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2004年10月20日公報第6段所列各項任務,敦促會員國提供所需的設備、後勤、財政、物資以及其他必要資源,並敦促蘇丹政府和達爾富爾境內所有反叛集團與非洲聯盟充分合作;
14.再次籲請各會員國為目前正在蘇丹和查德境內開展的人道主義工作提供緊急、慷慨的捐助;
15.籲請所有各方如2004年10月4日秘書長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S/2004/812)所述,與秘書長成立的國際調查委員會充分合作,調查結果將通報安全理事會;
16.重申在達爾富爾部署更多人權觀察員的重要性;
17.請秘書長定期向安理會通報蘇丹的事態發展,並提出任何行動建議,以確保執行本決議及其以往關於蘇丹問題的各項決議;
18.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附屬檔案
《關於完成蘇丹和平問題的伊加特談判的聲明》
鑒於蘇丹共和國政府和蘇丹人民解放運動/人民解放軍(雙方)在關於伊加特牽頭的蘇丹和平問題談判最後階段的2004年6月5日《奈洛比聲明》中再次確認他們就六項案文達成協定,其中包括《馬查科斯議定書》以及有關分享權力、分享財富、安全安排及解決南科爾多凡/努巴山脈、青尼羅河和阿卜耶伊地區衝突等案文;
鑒於雙方在2004年10月16日向新聞界發表的聯合聲明中“再次承諾致力於最後擬就並締結《全面和平協定》,因為認識到和平進程將有助於解決這個國家面臨的所有挑戰,迅速完成和平進程對蘇丹全體人民至關重要”;
確認在各項安全安排和停火細節方面迄今取得的進展,包括在執行方式附屬檔案方面已經完成的大量工作;以及
聲明完成伊加特牽頭的舉措是在蘇丹締結一項《全面和平協定》、包括解決達爾富爾衝突的關鍵;
雙方特此申明2004年6月5日《奈洛比聲明》所述六項議定書構成和組成《和平協定》的核心,因此邀請正在奈洛比開會的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通過一項贊同這六項議定書的決議。
雙方還宣布承諾迅速完成關於停火協定和執行方式的兩個附屬檔案的談判,以便至遲於2004年12月31日締結並簽署《全面和平協定》。
| 涅亞爾·鄧·涅亞爾司令(簽名) 代表蘇丹人民解放運動/人民解放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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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扎羅·蘇姆貝伊沃中將(退役)(簽名) 代表伊加特特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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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卜杜拉·巴利大使(簽名) 阿爾及利亞常駐聯合國代表 | 伊斯梅爾·加斯帕爾·馬丁斯大使(簽名) 安哥拉常駐聯合國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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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馬克·德拉薩布利埃大使(簽名) 法國常駐聯合國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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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赫內亞·莫措克大使(簽名) 羅馬尼亞常駐聯合國代表 | 安德烈·傑尼索夫大使(簽名) 俄羅斯聯邦常駐聯合國代表 |
胡安·安東尼奧·亞涅斯-埃米爾·瓊斯·帕里大使(簽名) 聯合王國常駐聯合國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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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19日星期五於奈洛比吉吉里
投票情況
第5082次會議一致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