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410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410號決議》是2002年5月17日安全理事會第4534次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安理會第1410號決議
  • 外文名: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1410
  • 發布機構:聯合國安理會
  • 發布日期:2002年5月17日
決議原文,投票情況,

決議原文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以前關於東帝汶局勢的各項決議,特別是1999年10月25日第1272(1999)號、2001年1月31日第1338(2001)號和2002年1月31日第1392(2002)號決議,以及有關的主席聲明,特別是2001年10月31日的主席聲明(S/PRST/2001/32),
讚揚東帝汶人民以和平民主手段實現東帝汶獨立的勇氣和遠見,
稱讚聯合國東帝汶過渡行政當局(東帝汶過渡當局)的奉獻和專業精神,及秘書長特別代表發揮領導作用,協助東帝汶人民過渡到獨立,
重申歡迎2001年8月30日成功及和平舉行的制憲會議選舉和2002年4月14日舉行的總統選舉,
歡迎東帝汶當選領導人致力領導促進國家團結,並歡迎他們迄今為建立睦鄰關係所採取的步驟,還確認東帝汶人民承擔建國的主要責任,
注意到東帝汶新建機構仍然脆弱,在緊接獨立之後的時期需要獲得援助,以確保繼續發展和加強東帝汶的基礎設施、公共行政、執法和國防能力,
關切地注意到秘書長對妨礙東帝汶司法制度有效運作的各種困難所作的評估,並呼籲所有有關方面推動在該領域取得進展,
審議了秘書長2002年4月17日的報告(S/2002/432),
歡迎他建議建立東帝汶過渡當局後續特派團,為期兩年,
還注意到東帝汶當選總統和東帝汶首席部長2002年4月20日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聯名信,
回顧1994年12月9日通過的《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所載的有關原則,
歡迎秘書長打算任命聯合國開發計畫署駐地協調員為其副特別代表,並強調必須將聯合國的作用順利過渡到傳統的發展援助,
歡迎並鼓勵聯合國作出努力,使國際人員在所有維持和平行動中敏感注意預防和控制愛滋病毒/愛滋病和其他傳染病,
確認性別觀點在維持和平行動中的重要性,
注意到獨立的東帝汶的短期和長期安全和穩定面臨各種挑戰,並確認,為了維持該區域的和平與安全,必須確保東帝汶邊界的安全並維護其內部和外部的穩定,
1.決定從2002年5月20日起設立聯合國東帝汶支助團(東帝汶支助團),最初為期12個月;
2.又決定東帝汶支助團的任務規定包括下列要素:
(a) 向與東帝汶的生存和政治穩定息息相關的核心行政結構提供援助;
(b) 提供臨時執法和公共安全服務,並協助發展東帝汶新的執法機構東帝汶警察部隊;
(c) 協助維持東帝汶的外部和內部安全;
3.決定東帝汶支助團由秘書長特別代表領導,並由以下方面組成:
(a) 文職部分,其中包括設有負責性別問題和愛滋病毒/愛滋病問題協調中心的秘書長特別代表辦公室、有最多100名履行核心職責人員的文職支助小組、一個嚴重罪行股和一個人權股;
(b) 民警部分,最初由1 250名民警組成;
(c) 軍事部分,最初兵力不超過5 000人,其中包括120名軍事觀察員;
4.請東帝汶支助團充分實施秘書長報告第三A3節中所列任務執行計畫中的下列三項方案:
(a) 穩定、民主和司法;
(b) 公共安全和執法;
(c) 外部安全和邊界控制;
5.決定國際公認的人權原則應成為東帝汶支助團根據本決議執行部分第2段開展的培訓和能力建設工作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6.授權東帝汶支助團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在其任務期限內採取必要行動,以執行其任務,並決定12個月後對這一問題以及東帝汶支助團任務的所有其他方面進行審查;
7.決定不斷審查任務執行計畫的階段進展情況,並在認真評估實地情勢之後儘快展開東帝汶支助團的縮編工作;
8.還決定,東帝汶支助團應在兩年期間內,在可行且不危及穩定情況下儘早將所有業務職責全部移交給東帝汶當局;
9.敦促會員國以及國際機構和組織按照秘書長的要求提供支助,特別是支持全面建立東帝汶警察部隊和東帝汶國防軍;
10.強調聯合國向東帝汶提供的進一步援助應與雙邊和多邊捐助者、區域機制、非政府組織、私營部門組織以及國際社會其他行動者的工作相協調;
11.要求儘快締結和充分遵守執行東帝汶支助團的任務所需的協定和安排,包括部隊地位協定,以及將根據聯合國標準程式運作的指揮和管制安排;
12.歡迎在解決印度尼西亞與東帝汶兩國間懸而未決的雙邊問題方面取得的進展,並強調兩國政府間的合作以及與東帝汶支助團的合作在各個方面、包括執行本決議和其他決議的有關內容方面都極為重要,特別是要共同努力,就標定邊界問題達成協定,確保將應為1999年所犯嚴重罪行負責的人繩之以法,協助確保遣返或重新安置目前印度尼西亞境內的難民,並繼續共同努力,遏制各種形式的犯罪活動,包括民兵在邊界地區的犯罪活動;
13.請秘書長隨時並定期向安理會通報執行本決議的進展情況,特別是說明任務執行計畫的階段進展情況,並在本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個月內並於其後每六個月提交一份報告;
14.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投票情況

第4534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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