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政治
- 簽訂日期:2008年10月29日
- 生效日期:2008年10月29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其他
2008年10月29日安全理事會第6004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象牙海岸局勢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尤其是第1782(2007)號和第1826(2008)號決議,
重申對象牙海岸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統一的堅定承諾,並回顧睦鄰、互不干涉和區域合作原則的重要性,
注意到秘書長2008年10月14日的報告(S/2008/645)和聯合國象牙海岸問題專家組2008年4月14日的報告(S/2008/235)和2008年10月15日的報告(S/2008/598),
強調第1572(2004)號和第1643(2005)號決議規定的措施繼續有助於象牙海岸的穩定,尤其是在即將舉行總統選舉的情況下,
回顧其第1782(2007)號決議中歡迎為執行《瓦加杜古政治協定》採取的初步措施,又回顧其第1826(2008)號決議中尤其鼓勵象牙海岸各方消除阻礙象牙海岸居民身份查驗和選民登記的剩餘後勤障礙,
在這方面歡迎在2008年9月15日正式啟動身份查驗和選民登記工作,並敦促象牙海岸各方採取一切必要步驟,完成這些工作,
再次關切地注意到,儘管總體人權狀況繼續有所改善,但侵犯平民人權的事件、包括眾多性暴力行為持續存在,強調必須將犯罪人繩之以法,再次堅決譴責在象牙海岸境內發生的一切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並回顧其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和第1820(2008)號決議,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第1612(2005)號決議,以及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674(2006)號決議,
回顧第1572(2004)號決議第14段所設委員會(委員會)將對根據委員會所定準則提出的關於第1572(2004)號決議第8、10和12段所述豁免的請求進行審議並作出決定,並表示如果需要,委員會和專家組可提供技術性解釋,
認定象牙海岸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決定把第1572(2004)號決議第7至12段所定武器措施和金融及旅行措施以及第1643(2005)號決議第6段所定防止任何國家從象牙海岸進口任何毛坯鑽石的措施的有效期延至2009年10月31日;
2.決定按照第1826(2008)號決議所述,根據實施和平進程重要步驟的進展以及選舉進程的進展,在上文第1段所述有效期結束之前審查上文第1段中延長的各項措施,此外決定在上文第1段所述有效期內採取以下行動:
(a)在按照國際標準舉行公開、自由、公正和透明的總統選舉後三個月內,對經上文第1段延長期限的措施進行審查;或者
(b)如果在2009年4月30日仍沒有根據本決議第2段(a)安排進行任何審查,則至遲於該日進行一次中期審查;
3.呼籲《瓦加杜古政治協定》的象牙海岸各方以及所有國家,尤其是該次區域各國,充分實施經上文第1段延長期限的措施,包括酌情制訂必要的規則和條例,並呼籲聯合國象牙海岸行動(聯科行動)及支持聯科行動的法國部隊在第1739(2007)號決議所確定、經第1826(2008)號決議延長期限的各自能力和任務規定範圍內,尤其全力支持執行經第1段延長期限的武器措施;
4.重申尤其要求象牙海岸當局採取必要措施,立即制止任何違反第1572(2004)號決議第11段所定措施的行為,包括專家組在其2007年9月21日報告(S/2007/611)和2008年10月15日報告(S/2008/598)中提到的違反行為;
5.又重申要求《瓦加杜古政治協定》的象牙海岸各方,特別是象牙海岸當局,準許特別是第1643(2005)號決議第9段所設專家組於適當時在無事先通知情況下不受阻礙地接觸第1584(2005)號決議第2段(a)所述裝備、場址和設施,包括接觸由共和國衛隊有關單位控制的裝備、場址和設施,並允許聯科行動及支持聯科行動的法國部隊不受阻礙地履行第1739(2007)號決議第2和第8段所規定、並經第1826(2008)號決議延長期限的各自任務;
6.決定,針對象牙海岸選舉進程的任何威脅,尤其是針對負責組織選舉的獨立選舉委員會所從事行動或《瓦加杜古政治協定》第1.3.3和第2.1.1段中提到的操作者所從事行動的任何攻擊或阻撓,都是對和平與民族和解進程的威脅,均適用第1572(2004)號決議第9和第11段的規定;
7.決定,對聯科行動及支持聯科行動的法國部隊行動自由設定的任何嚴重障礙,或對聯科行動、法國部隊、秘書長特別代表和第1765(2007)號決議第10段所述調解人或其駐象牙海岸特別代表實施的任何攻擊或阻撓,都是對和平與民族和解進程的威脅,均適用第1572(2004)號決議第9和第11段的規定;
8.請秘書長和法國政府立即通過委員會向安理會報告聯科行動及支持聯科行動的法國部隊在行動自由方面遇到的任何嚴重障礙,包括責任者的姓名,並請秘書長和調解人立即通過委員會,向安理會報告上文第6段提及的對其行動或特別代表所從事行動的任何攻擊或阻撓;
9.請所有有關國家,尤其是該次區域有關國家,與委員會通力合作,並授權委員會要求提供它認為必要的任何進一步信息;
10.決定將第1727(2006)號決議第7段規定的專家組任期延長至2009年10月31日,並請秘書長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
11.請專家組在2009年4月15日之前,向委員會提出一份中期報告,並在專家組任務期限結束前15天,通過委員會向安全理事會提交最後書面報告,說明第1572(2004)號決議第7、9和11段及第1643(2005)號決議第6段所定措施的執行情況,同時提出此方面建議;
12.請秘書長通過委員會,酌情向安全理事會通報聯科行動收集的、並在可能情況下經專家組審查的關於向象牙海岸供應武器和相關物資的信息;
13.又請法國政府酌情通過委員會,向安全理事會通報法國部隊收集的、並在可能情況下經專家組審查的關於向象牙海岸供應武器和相關物資的信息;
14.又請金伯利進程酌情通過委員會,向安全理事會通報在可能情況下經專家組審查的關於生產和非法出口鑽石的信息;
15.敦促所有國家、聯合國相關機構及其他組織和有關各方,包括金伯利進程,與委員會、專家組、聯科行動和法國部隊通力合作,尤其是提供它們所掌握的關於第1572(2004)號決議第7、9和11段及第1643(2005)號決議第6段所定、並經上文第1段重申的措施可能受到違反的任何信息;
16.強調安理會完全準備對委員會指認的人員實施定向制裁,這些人除其他外被認定:
(a)對象牙海岸和平與民族和解進程構成威脅,尤其是阻礙執行《瓦加杜古政治協定》所述和平進程;
(b)攻擊或阻礙聯科行動、支持聯科行動的法國部隊、秘書長特別代表、調解人或其駐象牙海岸代表的行動;
(c)應對阻礙聯科行動及支持聯科行動的法國部隊行動自由的行為負責;
(d)應對象牙海岸境內嚴重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負責;
(e)公開煽動仇恨和暴力;
(f)違反第1572(2004)號決議第7段所定措施;
17.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