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聯合國人類住區規劃署(The United Nations Human Settlements Programme)(簡稱人居署)的前身為聯合國人居中心,是聯合國系統內負責協調人居發展活動的領導機構。1977年10月第32屆聯大通過了第162號決議,決定成立聯合國人類住區委員會。其成員由聯合國經社理事會選舉產生,該委員會有58個理事成員國其中
非洲16個,
亞洲13個,
東歐6個,
拉丁美洲及比海地區10個,
西歐和其他國家13個,每個成員任期4年。委員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即理事會會議。委員會下設
秘書處,即聯合國人類住區中心(簡稱“人居中心”)。1978年人居中心辦事機構正式成立。
2001年12月第56屆聯大通過了206號決議,決定從2002年1月1日起,聯合國人居中心正式升格為聯合國人類住區規劃署(簡稱“人居署”),原來的聯合國人居委員會成為聯合國人居署理事會。
聯合國在人居方面有兩次重要會議,一次是1976年在
加拿大溫哥華召開的第一次人類居住大會,即“人居一”,通過了《溫哥華人居宣言》,人類居住與環境問題受到各國重視,從而促使聯合國人居機構的成立;二是1996年6月在土耳其伊斯坦堡召開的第二次人類居住會議,即“人居二” ,通過了《伊斯坦堡人居宣言》 和《人居議程》。人居議程的兩大主題是:“人人享有適當的住房和日益城市化進程中人類居住區的可持續發展”。
繼1996年“人居二”大會5年後,2001年6月在紐約召開了“伊斯坦堡+5”人居特別聯大,會議通過了關於人居工作的《新千年宣言》。
人居署是聯合國系統內負責協調人居發展活動的領導機構,它支持和協調與各國政府、地方政府、非政府組織和私營部門通力合作,促進全球人居事業的發展,2004-2005年人居署的預算為1.5億多美元。其工作重點是在城市管理、住房、基本的服務和基礎設施方面,即以下幾個領域:1、住房和社會服務;2、城市規劃與管理;3、環境和基礎設施;4、評價、監測和信息;5、減少城市貧困和受內戰和自然災害影響國家的重建與恢復等。
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人居署的工作重點將主要放在“人人享有適當的住房”和“可持續城市發展”兩大主題上。
聯合國人居署每年在全球範圍內評選5-10個人居獎項,以表彰在人居事業發展方面作出突出成績或具有示範作用的城市、個人或項目。人居署還與
杜拜市政府合作,每二年評選10個全球最佳範例獎項。
人居署現執行主任為安娜·蒂貝瓊卡(Anna K. Tibaijuka)女士,
坦尚尼亞人。
主要職責
聯合國人類住區規劃署應履行大會第56/206號決議,《人居議程》 第228段和大會1997年12月19日第32/162號決議規定的職責。秘書處特別:
(a) 為秘書長提供諮詢和支助,以幫助履行有關人類住區問題的全面職責;
(b) 就有關人類住區和人類住區發展以及執行《人居議程》的問題,向大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和聯合國人類住區規劃署及其附屬機關提供實質性支助和服務;
(c) 監測聯合國系統規劃和執行的人人有適當住房和可持續人類住區發展方案,以期確保在秘書處間開展協調;
(d) 協助人居署理事會擬定在聯合國系統內協調人人有適當住房和可持續人類住區發展活動的建議,不斷進行審查並評價其效能;
(e) 協助、促進和執行人人有適當住房及可持續人類住區發展方案和項目;
(f) 協助在全球以及交流關於人人有適當住房和可持續人類住區發展的信息,尤其是交流關於最佳範例的信息,鼓勵就與建築材料和建築技術有關的可持續方式和方法開展研究活動;
(g) 同各區域委員會以及區域一級各主要金融和技術機構和其他有關夥伴充分合作,處理與人人有適當住房和可持續人類住區發展有關的區域間問題;
(h) 視需要補充在制訂和執行人人有適當住房和可持續人類住區發展方案和項目方面的區域專門技能,應充分重視區域合作機構;
(i) 促進和鞏固在各國合法框架內與地方當局和私營部門以及非政府組織等所有夥伴合作,以便執行《人居議程》和《關於新千年中的城市和其他人類住區的宣言》;
(j) 分析並監測城市化的主要趨勢以及政策對城鄉住區的影響,跟蹤《人居議程》的執行進展情況,繼續執行出版方案,包括出版“關於人類住區的全球性報告”和“世界城市狀況報告”;
(k) 協助制訂準則,以便利用住房和人類住區指標方案,在國家和地方一級監測和評價《人居議程》的執行情況;
(l) 促進對人類住區的管理及其在社區一級的發展,以期通過機構發展、能力建設和夥伴關係實現透明、有代表性和負責的施政;
(m) 加強聯合國生境和人類住區基金會,以便其實現大會1974年12月16日第3327(XXIX)號決議規定並經大會第56/800號決議確認的主要業務目標,即支持執行《人居議程》和《關於新千年中的城市和其他人類住區的宣言》,包括支持住房和有關基礎設施發展方案以及住房籌資機構和機制,特別是開發中國家的這種方案、機構和機制。
主要機構
執行主任
執行主任對秘書長負責,由大會經秘書長提名選出。
執行主任負責秘書處的所有活動及其行政事務。執行主任經理事會授權:
(a) 就實質性和管理事務提供全盤指導,領導人居署實現其目標並執行方案;
(b) 確定總體戰略以促進和支持政策宣傳活動;在執行《人居議程》方面發起和協調同各國政府、地方當局和其他夥伴的政策對話;
(c) 促進與聯合國其他機構的夥伴關係,確保切實協調聯合國系統的人力住區活動;
(d) 參加聯合國系統行政首長協調委員會,確保在有關人類住區的活動中切實開展全系統協調與合作;
(e) 負責管理聯合國生境和人類住區基金會。提供與該基金會有關的技術和金融服務,包括制訂方案、準則和指示;
(f) 尋求已開發國家和
開發中國家金融機構的合作與支持,以期實現基金會的目標;
(g) 依照大會第56/206號決議關於繼續進行籌款呼籲和倡議的要求,為人居署的籌資和資源調集活動提供全盤指導,以便大幅度增加基金會的資源;
(h) 執行秘書長可能所給予的任何其他職責,包括在奈洛比的職責。
執行主任辦公室
執行主任辦公室由一名向執行主任負責的主管領導。
該辦公室的核心職能如下:
(a) 向執行主任和副執行主任以及人居署管理小組提供執行和支助服務;
(b) 支助人居署內高效率的信息流動;
(c) 確保切實執行支助事務、尤其是執行主任的來往公文和簡報工作;
(d) 監督與東道國政府的關係;
(e) 就共同關心的事項與聯合國奈洛比辦事處和聯合國秘書處聯絡;
(f) 確保執行主任與各國政府、出席有關政府間會議代表團、非政府組織和其他夥伴以及新聞界和一般媒體保持有效的關係;
(g) 確保遵守理事會各項決定、決議和政策指示以及聯合國條例、細則和程式,分析和分發大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人居署理事會、其他有關政府間機構以及國際會議和區域會議的有關決議;
(h) 監測評價、新聞和媒體活動;
(i) 完成執行主任可能提出的具體任務。
副執行主任
副執行主任協助執行主任履行其職責和職能。副執行主任由秘書長任命,級別為助理秘書長,對執行主任負責。
副執行主任:
(a) 在實質行事項上為執行主任提供諮詢;
(b) 擔任基金會副主任,並負責其日常工作;
(c) 協助執行主任進行戰略規劃和擬訂管理措施和文書,以提高人居署完成其任務的能力;
(d) 協助執行主任同各國政府建立關係,加強同派駐人居署的常駐代表團建立的良好工作關係;
(e) 負責信息事務、理事會的會議服務和奈洛比以外的人居署各聯絡處。
方案支助司
方案支助司由司長領導。司長對執行主任負責。
該司的核心職能如下:
(a) 確保人居署採用有效的規劃慣例和程式,並不斷審查這些慣例和程式;
(b) 確保妥善管理中心的財務和行政事務,包括協調中期計畫和工作方案;
(c) 確保為供資夥伴提供適當服務,並確保遵守各項協定;
(d) 全盤領導和指導人居署方案內的資源分配和管理;
(e) 負責人居署的支助服務,不斷對其進行審查,並酌情予以調整;
(f) 在為人居署提供有效行政服務問題上同奈洛比辦事處聯繫。
住房和可持續人類住區發展司
住房和可持續人類住區發展司由司長領導。司長對執行主任負責。
該司的核心職能如下:
(a) 倡導可持續住房政策和可持續城市發展政策;
(b) 全盤負責依循人居署的戰略遠見發起的全球土地保有權運動和全球城市治理運動;
(c) 協調各全球方案,並將經驗和資料納入人居署的規範工作;
(d) 發展人居署的全球政策能力和產出,包括國際公約、立法指導方針以及規範和標準;
(e) 在擬訂政策備選方案方面,促進同科學和研究機構的合作;
(f) 促進各級政府當局、社區組織、非政府組織和私營部門之間的實質性對話和夥伴關係,以提高和加強國家和地方在城市管理和住房政策方面的能力;
(g) 為區域活動提供適當支助;
(h) 向各會員國和可持續人類住區發展和城市化領域的夥伴提供專家諮詢和支助;
(i) 培養各國依循一個住房權利綱要和男女待遇相同的規定審查和修改國家立法的能力;
(j) 通過推廣地方取得的經驗,在國家和城市一級支持擬訂著眼於人的改良貧民區政策;
(k) 通過培訓和機構發展以及促進和支持權力下放政策、立法和方案,協助加強地方當局的管理能力;
(l) 支持採用健全管理城市的規範,尤其支持地方當局這樣做。
監測和研究司(城市事務秘書處)
該司由司長領導。司長對執行主任負責。
該司的核心職能如下:
(a) 特別圍繞貫穿各領域的問題,為人居署的實質性工作提供監測和分析支助;
(b) 保持和加強人居署作為執行《人居議程》和《關於新千年中的城市和其他人類住區的宣言》的聯絡中心的作用,特別是在監測、評估和傳播最佳做法方面;
(c) 提供一個用於獲取和管理有關信息、數據和統計資料的綜合系統,使各個夥伴能夠查閱這些資料;
(d) 協助確定可能影響中心工作的新出現或現有的區域和全球趨勢;
(e) 協調人居署將男女平等問題納入主流的政策;
(f) 促進設立為人居署提供知識和實務方面支助的網路,並確保為這些網路提供服務;
(g) 協助確定用於改進人居署內部辯論質量的方法和程式,並促進積極交流意見和信息,包括酌情讓各夥伴參與;
(h) 在戰略性利用信息以加強中心作為宣傳機構的作用方面提供支助和諮詢;
(i) 出版人類住區發展方面的主要報告,其中包括兩年一次的《全球人類住區報告》和《世界城市狀況報告》。
區域和技術合作司
區域和技術合作司由司長領導。司長對執行主任負責。
該司的核心職能如下:
(a) 應各國政府的要求提供技術合作服務;
(b) 為人居署的全球運動區域化提供支助,確保將區域關注事項納入全球運動;
(c) 在區域和國家一級支助擬訂城市戰略;
(d) 協助各區域辦事處設立、推廣和支助區域網路;
(e) 支助地方當局開展國家和區域活動;
(f) 確保總部和區域辦事處之間交流經驗和信息,並確保在人居署的政策和工作方案中納入區域的經驗教訓;
(g) 為聯合國系統內的其他組織,特別是為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提供執行能力和諮詢;
(h) 協同人居署有關實務司,就有關土地、住房、金融、災害和衝突後處理、基礎設施、城市治理等問題提供技術諮詢。
生境和人類住區基金會
基金會由擔任基金會副主任的副執行主任在技術和財務事務主任的協助下進行管理。
基金會的核心職能和主要業務目標是通過提供原始資本和必要的技術和財務援助來切實調動國內資源以支持《人居議程》的實施,來充任一個國際供資機構,協助加強各國的人類住區發展方案。這需要:
(a) 採用新做法來制訂用於人類住區活動的投資前戰略、項目前戰略和籌資戰略、與城市減貧有關的戰略和城市綜合發展戰略,同時借鑑利用公共和私營部門通過建立戰略夥伴關係為人類住區項目籌集資金的積累經驗;
(b) 促進和協助從國內和國際來源籌集資金,包括向聯合國機構、世界銀行、區域開發銀行和雙邊捐助者籌資,以用於根據《千年宣言》認可的無貧民窟城市倡議,發展人類住區,特別是改良貧民區;
(c) 為人類住區發展的籌資安排技術援助服務;
(d) 促進為人類住區項目修訂和轉讓適當的科學技術知識,特別注意貧困者和低收入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