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任擇議定書

內容,第一條 關係,第二條 《公約》對聯合國行動的適用,第三條 締約國對《公約》第8條的義務,第四條 簽署,第五條 接受約束,第六條 生效,第七條 退出,第八條 作準文本,

內容

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任擇議定書
通過日期 聯合國大會2005年12月8日第60/42號決議通過並開放給各國簽字、批准和加入
生效日期 按照第6條規定,於2007年7月7日生效
批准情況 查看簽署及保留聲明
原始文本 查看聯合國大會第60/42號決議或聯合國條約科認證副本
本議定書締約國,
回顧1994年12月9日訂於紐約的《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的規定,
深為關切對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的攻擊持續不斷,
確認對於為了在建設和平中提供人道主義、政治或發展援助,以及為了提供緊急人道主義援助而進行的聯合國行動,如果給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帶來特殊危險,則有必要擴大《公約》對這些人員的法律保護範圍,
深信有必要建立有效制度,確保將攻擊執行聯合國行動的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的行為人繩之以法,
議定如下:

第一條 關係

本議定書補充1994年12月9日訂於紐約的《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以下稱《公約》),在本議定書締約國之間,《公約》和議定書應作為一個單一文書一併理解和解釋。

第二條 《公約》對聯合國行動的適用

1. 除了《公約》第1條 (c)款界定的行動外,本議定書締約國還應將《公約》適用於聯合國主管機關根據《聯合國憲章》設立,並在聯合國的權力和控制下,為以下目的而進行的一切其他聯合國行動:
(a) 在建設和平中提供人道主義、政治或發展援助;或
(b) 提供緊急人道主義援助。
2. 第一款不適用於任何聯合國常設辦事處,如根據同聯合國簽訂的協定設立的聯合國總部或聯合國專門機構總部。
3. 東道國可以向聯合國秘書長作出聲明,表示對於僅為應付自然災害而進行的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述行動,該國不適用本議定書的規定。這種聲明應當在行動部署前作出。

第三條 締約國對《公約》第8條的義務

本議定書締約國對本議定書第二條界定的聯合國行動適用《公約》第8條的義務,不妨礙有關締約國行使國家管轄權,對違反本國法律規章的任何聯合國人員或有關人員採取行動的權利,條件是該行動不違反該締約國的任何其他國際法義務。

第四條 簽署

本議定書在2006年1月16日至2007年1月16日的十二個月內在聯合國總部開放供所有國家簽署。

第五條 接受約束

1. 本議定書須經簽署國批准、接受或核准。批准書、接受書或核准書應交存聯合國秘書長。
2. 本議定書在2007年1月16日後,開放供任何非簽署國加入。加入書應交存聯合國秘書長。
3. 如果一國不是《公約》締約國,該國可以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議定書,條件是該國依照《公約》第25條和26條的規定同時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公約》。

第六條 生效

1. 本議定書在第二十二份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交存聯合國秘書長後第三十天生效。
2. 對於在第二十二份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交存後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議定書的每一個國家,本議定書在該國交存其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後第三十天生效。

第七條 退出

1. 締約國可以書面通知聯合國秘書長退出本議定書。
2. 退出應在聯合國秘書長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後生效。

第八條 作準文本

本議定書正本交存聯合國秘書長,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同等作準。聯合國秘書長應將本議定書核對無誤的副本分送所有國家。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訂於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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